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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由于我工作成绩突出,公司老板给予我15%的股份作为奖励.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最近,由于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公司老板、其他股东和我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来,老板和原来的股东未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我对此并不知情。请问,我需要承担音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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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ESOP)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的部分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持股公司、托管中心)管理和运作,员工持股会作为法人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决策,并按所持股份承担相应义务和分享红利。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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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的部分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持股公司、托管中心)管理和运作,员工持股会作为法人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决策,并按所持股份承担相应义务和分享红利。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由美国著名律师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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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必须保障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退出公司,撤回出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现行公司立法仅限于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请求或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三种方式退出公司,且法定条件甚为严格,为此本文首先指出其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修正现行制度的一些设想,以重构小股东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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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国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正,我国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现实的发展,必须要对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在资本制度方面采取折衷资本制,降低最低资本额度,并允许以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形式进行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出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课以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及连带认缴责任,以对出资不足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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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公司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的法律关系?
案例:福州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改制,决定由公司职工持股的方式进行改制,持股人必须是公司职工。王某作为公司职工,深知该公司产品具有市场,只是由于公司原管理体制有问题,如果改制成功,理顺公司管理体制,公司效益将会很好,因此,书面认购了300万元的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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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将主要由市场配置,并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下,将形成国家主导下的集体和个人、股份企业与股权所有者、承包者和职工、私营法人和劳动者、外商和雇佣工人,乡村公共权力组织和农户等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都不同程度地发生变化。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劳动者地位问题,关系到改革的价值取向和人心向背,不可掉以轻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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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种,公司制度的重要性从来都没有被忽视过。《公司法》成为是学者们眼中的焦点,当然其各种缺陷性也是研究讨论的热点。此次《公司法》的修改草案承认股权出资的法律地位,但无论是对其性质的分析还是实务制度的设计都还没达到另人满意的程度,尤其应该考虑到中国实践中的公司制度的特殊性必然导致问题的复杂化,因此股权出资被纳入修改草案的正确性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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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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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研究动态》2000,(19)
四川激励国企经营者出新招 四川省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提出,用业绩计提等六种形式激励国企经营者。激励形式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业绩计提,由基薪和业绩收入构成。二、奖售股权,目前奖售股权有三种情况,一是奖励股份,将经营者年薪中的部分奖金折算成普通股份,任期内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上升,按企业净资产含量折算成股份予以奖励;二是出资购买和送配股;三是岗位股。三、目标定酬,这种没有基薪的定酬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宾馆、饭店、旅游公司及部分商贸企业,经营者实行风险抵押上岗,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确定报酬。四、“准公务员报酬”和“补充保障”,主要针对长期担任国企领导,能够完成企业目标而又临近退休的经营者,在津贴、奖金和退休后的保障上予以奖励。 (刘向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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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一家国有企业改制时,该企业中层王某找到我要求参与出资。双方协议约定:我向公司入股1万元的股金记在王某名下;该股份涉及的表决权由王某代为行使,其他经济性收益归我享有。2010年,该公司在证交所上市。目前,王某所持股份已超过流通限制期。请问,我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直接将这部分股份转到我名下?如果不能,我能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