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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见利忘义,非法制售假冒商品、食品、药品,扰乱市场,害国害民,破坏改革、开放、搞活和四化建设,对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惩处。 今年10月河北省安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全忠等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依法进行了审判,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李全忠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李全孝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吕长友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张永路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尹俊起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福增、王立杰、赵平各有期徒刑3年;李振清、张传波、钱立堂各有期徒刑2年;刘彩岩有期徒刑1年。  相似文献   

2.
《法学》86年10期发表了池予荣同志的《谈制造贩卖假药罪与投机倒把罪的异同》一文(以下简称池文)。池文在列举了闻名全国的晋江假药案等案例后,认为应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其理由是①符合投机倒把罪的特征;②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③符合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打击的方针。而定制造贩卖假药罪则量刑太轻,起不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以求正于法学界。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同志主张,对那些大量制造、贩卖假药,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的,应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也不一,有的以制造、贩卖假药罪判处,有的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按照投机倒把罪论处的主要理由是:(1)假药也是投机倒把的犯罪对象;(2)制造、贩卖假药数量多、获利大的,其侵犯的客体已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3)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需要,而定制造、贩卖假药罪则处刑太轻,罚不当罪,起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9,(4):18-35
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6,(6)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三号公布了两宗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的案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事件。它的现实意义在于:积极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严打”通知的精神,克服了刑法对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有毒饮食品致人伤亡行为无明文规定的不利因素,以判例的形式创制了“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这一罪名,以及量刑标准,从而为依法严  相似文献   

6.
当前,在对制造、贩卖假药罪的处罚上遇到的难题,是刑难抵罪的问题。有的制造、贩卖假药数量大,牟利数额巨大,危害面广或者后果也很严重,例如,广西柳州市唐某等持假证明到青海,卖给西宁医药公司28900余对假蛤蚧,骗取暴利万余元,对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第164条规定的法定刑,最高刑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不足以震慑罪犯。这种刑难抵罪的情况,同具有同样骗取财物性质的投机倒把罪、诈骗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相比,在量刑上也失去平衡。因而有人主张:本条罪与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或与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的投机倒把罪在以假充真,掺杂使假,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条件上具有法规竞合现象时,可选择重法条判处。具体地说,制、售假药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适用刑法一百六十四条显然刑难抵罪时,如果其主客观条件也  相似文献   

7.
1988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戴振祥投机倒把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戴振祥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裁定作出后,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本着“以事案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法学理论为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服务的精神,本刊于今年1月14日在上海召开了有京、津、沪、武汉等地部分刑法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与会者一致认为戴振祥案是一个错案。现将座谈会内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 所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该罪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该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破坏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损害人民健康,是一种严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是毒品,主要是指鸦片、吗啡、海洛英等。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吗啡、海洛英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指利用原材料进行毒品的配制加工,即将含有鸦片、吗啡、海洛英等毒质之物品,加工制成  相似文献   

9.
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与冯亚东同志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亚东同志在今年《法学》第四期上的《论法条竞合后的从重选择》一文(以下简称《冯文》)提出了法条竞合应从重选择的见解。我认为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特为商榷。《冯文》所举案例为:粟登荣制造、贩卖假药骗取购药款三万余元。病人服后,无作用。一、《冯文》的实质在于废弃法律条文《冯文》写道:“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处理该案,则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是最恰当的。”“当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竞合时,应该首先选用特殊法条。‘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这可以作为执法的一个具体原则确定下来;如果普通法条优于特殊法条,则特殊法条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与立法的本意不符。据此,对上述粟登荣的处理应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这个特殊法条。如果对制造、贩卖假药的行为按刑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自颁布以来,《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几经变迁,有些罪名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有些罪名却横空出世.在罪名的更迭变幻间,透露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不断摸索中前行、完善. 上篇:消失的罪名 我国《刑法》中的诸多罪名中,有3个罪名历经时间的磨砺,从我国刑法中消失.它们分别是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反革命罪.回顾这些罪名存废的立法过程,见证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  相似文献   

11.
一、刑事立法的必要性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不采取刑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漫延。然而,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有的虽然作了规定,但罪状偏窄、法定刑偏低,致使司法实践中执法困难,不能及时有力的惩治这类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我国刑法第164条虽然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及其为处的法定刑,但对于生产、销售劣质药品及医疗卫生保健器械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却无明文规定,而且“制造。贩卖假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出现的管理上的漏洞和法制的不完善,钻改革的空子,制造、贩卖假劣药品和假劣医疗器械,造成了对国家管理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的极大危害。晋江假药案,安国假牛黄案,成为轰动全国的大案。其涉及人之多,牵连面之广,后果之严重,都是建国以来所罕见的。河北省医药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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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人员倒贷应定贪污罪柴飞《人民司法》今年第2期刊登的张俊华同志《储蓄人员倒贷应定挪用公款罪》(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认为周某行为的性质应定为挪用公款罪。同年第5期又刊登了高清江同志《储蓄人员倒货应定投机倒把罪》(以下简称《高文》),认为周某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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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25条对此罪进行了规定。学界大都认为,1997年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是从1979年刑法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犯罪。  相似文献   

15.
一、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08年第9期刊登《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一文之后(该文对法院援引宪法的夸大报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齐玉苓案批复废止的直接原因),有关部门内部发文认为推行宪法司法化是搞三权分立,是改变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要求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不得引用宪法,甚至不能对宪法司法化问题进行理论阐述。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们不敢谈宪法,深怕惹上政治上的麻烦。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司法化问题已经有些政治化。我们认为,法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更不宜进行政治上的审判和行政上的干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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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在犯罪性质上应当属于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范畴,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决定》中有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走私、贩  相似文献   

17.
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举行疑难案例讨论会,最高人民法院、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十多个单位二十多位同志参加讨论。与会同志就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李荣辉等三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姜兴东等五人以病害猪肉加工食品出售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和严根成违反卫生检  相似文献   

18.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害了我国对公共卫生的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犯罪化,准确理解和把握该项内容的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5,(4):67-71
非法经营罪是由1997年刑法所增设的罪名,是从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随着市场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和实践中呈现出一定的概括性与扩张性,对一些行为的司法认定产生了较大分歧。因此,对常见实务问题的研究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20.
1989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载了署名陶积根的《是诈骗还是不当得利》一文(以下简称《陶文》),认为王甲等人的行为属不当得利,不应对其适用刑法。在此,提出我们的意见与陶积根同志商榷。 一、王甲等人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 王甲等人在获取162万元巨款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与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性质不同。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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