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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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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秋实 《公民与法治》2014,(15):25-26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近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宪法、预算法、监督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了预算执行监督机制。但在预算执行中,随意变更预算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比如,有的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擅自变更预算项目;有的利用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部分预算变更决定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3.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受人民委托,依法审查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审查批准决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表现。行使好这一职权既是履行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对人民负责。  相似文献   

4.
《公民与法治》2007,(12):19-21
财政预算是管理和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决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但南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预算监督制度一直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的“软化”。处在基层的县级人大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转变“豆腐预算”为“铁预算”,把好政府用钱的“闸门”,成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近期,  相似文献   

5.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是人大机关所处特殊法律地位所决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组成部分.它负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罪犯、服务四化的重任,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受理公民申诉案件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6.
加强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罗正德党的十四大强调要充分发挥财政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这就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相似文献   

7.
审查批准政府财政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质上就是人大代表人民攥紧“钱袋子”,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监督政府的行为。如何切实行使好这一职权,地方各级人大一直在积极探索并付诸实践。本期“实践一得”的几位作者皆来自基层人大,在工作实践中对财政预算监督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和认真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国家预算是国之大事,大政方针的晴雨表。 政府的钱如何花,花多少,决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作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所系,更事关人民根本利益。 正是通过人大预算监督,实现了一项现代民主的重要原则代议机关政治控制权。不过,要实现人民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的有效控制,达到“阳光”、“透明”要求,却不是一件简单事情。  相似文献   

9.
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千阳县人大常委会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审计"等环节入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狠抓预算编制审查,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努力提升监督实效,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一、把好"三个关口",加强预算编制监督一是提前介入,把好预算编制关。  相似文献   

10.
为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能,有些省、市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本文根据湖北武穴市的立法实践,对有些问题作些探讨。一、对监督预算制度的认识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参与管理国家经济事务的权利:一是在生产岗位上的直接参与;二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和监督预算的间接参与。新中国建立后四十年的实践证明,国家财政单纯靠行政手段管理,存在一些弊端。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在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情况下,要确保财政的社会主义方向,要坚持预算管理的各项科学原则,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对财政预算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机制,而且这种监督  相似文献   

11.
预算公开走了六十年 财政预算从国家秘密到公之于众,大体上走过了三个历程. 第一阶段:人大代表审预算报告而不知“细帐”.1951年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属于保密内容,是国家机密.1988年通过的保密法定密过宽,也限制了预算公开.1997年,国家保密局和财政部制定的经济工作密级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向社会公开.尽管1982年宪法赋予人大有权审查、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94年预算法明确了人大审批预算的职能,但其中并无预算公开的规定.因此,人大代表几乎是就着预算报告来审查预算,对预算“帐目”知之甚少.有人大代表批评道:“这样虚化、不透明的报告给代表,代表怎么去审议?”老百姓更无法知晓政府如何花钱.  相似文献   

12.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13.
加强县级财政预算审查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剑颖 《江淮法治》2010,(13):53-53
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特别是《监督法》出台后,有专门章节对财政预算审查进行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因种种原因,县级人大在依法开展财政预算审查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14.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预算执行情况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权力 如何强化对地方财政预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管好"钱袋子",这是公众一直关注各级人大会议的一个焦点问题但从目前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情况看,重程序性监督,轻实质性监督现象较普遍,监督的力度还比较薄弱.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是一种由《宪法》和《立法法》共同构成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这种宪法监督体制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为了尽快的启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将现行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转变为宪法监督二元体制,由议会监督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合宪审查权,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权力行为的违宪性问题,而由司法监督行使宪法诉讼权,负责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1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机构、报备期限、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程序等规定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的局面.明确审查原则和机构、统一审查标准和程序,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逻辑,也是确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在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指出:“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吏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因此,如何保障和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发挥这项职权的功能,对于我国法制建设事业,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们过去对此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比较原则,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尚有待于具体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20.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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