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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正>陕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5月3日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相似文献   

2.
<正>宁政办发[2017]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6月6日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环  相似文献   

3.
<正>鄂政办发[2017]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7日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4.
<正>津政办发[2017]61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4月15日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市环保局  相似文献   

5.
<正>国办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10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  相似文献   

6.
正青政办[2017]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加快推进全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增强改革工作的针  相似文献   

7.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7]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  相似文献   

9.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7]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市长负总责,明确核发机关、明晰部门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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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政办发〔2017〕6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3号)同时废止。2017年8月10日  相似文献   

11.
<正>晋政发〔2017〕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  相似文献   

12.
<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内容见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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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陕政发〔2017〕50号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2号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3号关于加快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4号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陕政发〔2017〕55号关于印发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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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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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2022年12月26日  相似文献   

16.
<正>晋政办发〔2017〕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2017-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全省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2017-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6号),协同有序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确保2017-2018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订  相似文献   

17.
《天津政报》2023,(Z2):46-49
<正>津政办规〔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月30日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云政办发〔2007〕10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确保国家确定的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任务的完成,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局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一五”…  相似文献   

19.
《湖北政报》2022,(23):3-9
<正>鄂环发〔2022〕2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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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政办规〔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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