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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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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相似文献   

2.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缺陷认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在当时侵权法不发达的情况下,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和财产损失并没有什么保障,当时的"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产品的缺陷负责,除非已明示保证此责任。  相似文献   

3.
董立坤 《中外法学》1984,(5):26-31,38
<正> 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对我们来说,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法。众所周知,1977年7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蒂·斯考特兄弟俩燃放从我国进口的烟火,不幸伤了眼睛,他们就以我国产品  相似文献   

4.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变迁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责任原则于20世纪60年代通过<侵权法第二次重述>402A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确立之后,迅速占据了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位置.此后经过30余年的产品责任诉讼的积累和发展,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的地位日渐受到挑战.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颁布的<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中,严格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产品的制造缺陷;而针对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诉讼则回归过失责任原则的掌控.程序价值、道义责任、保障自由、分享真实、维护平等、社会效用以及认知规律可以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变迁提供解释.  相似文献   

5.
严格产品责任中,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设置符合现代社会兼顾公平与效率之诉求,有助于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利益平衡。然而,将发展风险作为责任免除事由之现行规范模式,极易引发体系冲突,亦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严重阻碍其制度运行与功能发挥。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为发展风险规范模式之重构提供了制度路径。通过将科技水平证据内化为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之核心要素,从而把发展风险转化为针对缺陷要件之抗辩,不仅有助于在我国产品责任框架下厘清该制度的作用机制,亦可为当前产品缺陷认定的司法困境提供消解方案。重构后的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适用规则体系为四层次结构,包括科技水平的界定、判断时点的选择、适用范围的限定与风险实现的救济。  相似文献   

6.
美国行政诉讼中有三个证明标准:实质证据标准,专断、反复无常标准和重新审理标准,其选择适用遵循一种二分法的司法逻辑。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遭遇到混合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多样性等难题之后,美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出现了汇合的发展趋势。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在于:有助于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提供制度框架,并划定法官自由心证的适用范围;有助于防止法官混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有助于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别适用提供新的区分标准;有助于我国法官在司法审查实践中进行自由心证提供一套可供参照的思维程式。  相似文献   

7.
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有限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艳芳  金铭 《河北法学》2015,33(1):43-52
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与判断标准,我国应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转基因食品安全等三个环境法领域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这既是我国在上述领域环境问题特殊性的要求,又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当前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产品责任的主要认定标准和中国相关立法入手,借鉴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体系,以弥补我国立法实践上的不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胡甲庆 《中外法学》2011,(3):626-647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重反竞争效果证据轻主观意图和动机证据"的趋势,经济学方面的专家证据在反垄断诉讼中的地位突显。但为防止科技力量对审判权的控制以及专家证据的滥用,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美国法院在审查反垄断专家证据时,从专家证人适格性、专家证据有助性和可靠性等方面严格适用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长期将鉴定人定位在法院辅助人的职能上,并视鉴定结论为法定证据形式的做法,缺乏认识论依据,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应借鉴美国专家证据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可采性标准。  相似文献   

10.
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在美国广播管制史上 ,公共利益标准是左右广播业准入管制和公共政策形成过程的核心概念。事实上 ,公共利益标准是实行管制的授权标准 ,蕴涵着对政策决定过程中相互竞争的诸价值和利益的衡量 ,有相当的弹性和延展性 ;在司法和管制实践中 ,则要结合具体情境 ,将形式上的公共利益标准转化为具有实质内容的方案 ,实现对裁量权的导控。在我国许可制度改革、放松管制以及公用事业民营化实践的背景下 ,如何发展出可操作的许可标准和精巧的利益衡量技术 ,保障“公共利益”不因民营化进程而侵蚀和消解 ,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几点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在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时,通常先考察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相似种类,再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考察两产品整体是否相似,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12.
梁亚 《法学杂志》2007,28(5):123-125
应当以开发风险抗辩对一个国家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为标准来对其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适用与否进行抉择,同时本文对适用开发风险抗辩的限制条件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看,条件说较好地解决了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采用条件说不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判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提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14.
张涛 《现代法学》2023,(5):52-72
随着数字风险社会的兴起,个人所处的数字环境日趋复杂。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这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更新。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回应了数字风险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且是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推动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中的适用与展开,应当确立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地位及配套规则、完善预防性监管措施、优化风险预防的司法因应,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5.
海洋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但近年来海洋生物多样性因愈演愈烈的海洋生物入侵现象而遭到了巨大破坏,世界各地稀有的海洋物种面临着可能灭绝的巨大威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项重要原则,但是从定义到适用上一直都存在着争议。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适用上的针对性,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海洋生物入侵严重的国家应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项重要的减免责事由,风险自负原则更适应体育活动的特点,适合解决体育运动伤害归责问题。当前,我国学校体育伤害面临着过失认定不明、责任划分不清、公平原则过度适用等问题,以风险自负解决学校体育纠纷,具有特别意义。在学校体育伤害中正确适用风险自负原则,需分清固有风险的范围,明确各方责任,采用以客观标准为准则、辅之主观标准的过失认定方法,并将公平责任类型化,进而平衡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的权益。  相似文献   

17.
张亦然 《江淮法治》2011,(22):48-48
美国对于私有房产保护的法律.可以源于英国200年前的《英国基本法》,它认为私人的财产和空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美国拥有房产的同时是拥有土地的.它的永久产权保护土地、地面上的地产以及地上地下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石油等等。在美国的私有产权独立永远持有,没有任何的开发限制.如果地是私人的,政府不得干预。同时,外国人在美国拥有房地产.同样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及版权法实践中的“普通观察者或听众”等拟制人格与传统法律上的“理性人”概念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在学理和实践中经常被视为知识产权法语境下之“理性人”。分散于知识产权法不同领域中的理性人标准具有极多共性成分,“公因式”的提取可以为其适用提供更为简便和协调的路径。理性人标准适用于客体适格性确定、侵权判定及权利解释等知识产权法领域。在对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进行拟制时,应考虑所属群体范围、认知水平及时间选择等要素。知识产权政策目标定位和围绕着知识产品的“物化”环境两个因素影响着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的确定。实际判断者与理性人之间认知偏差的矫正以及理性人标准的类型化是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客观化”障碍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这一证明标准不能机械适用,应当区分待证事实的性质。对于指控的犯罪成立或者罪重的事实,应当严格证明;对于程序法事实和无罪、罪轻事实,可以自由证明。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适用这一证明标准时,要格外慎重,严格把握量刑证据,从而达到少杀慎杀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法领域,立案标准应是司法人员认定犯罪时的参照标准,但在实践中,立案标准的功能却被无限扩大化,以致于被视为是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准。这种功能的错位,导致一方面将虽符合立案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又将虽不符合立案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概不认定为犯罪,这便出现司法中许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为民众所接受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对立案标准的性质作正确认定,即立案标准属于司法解释而非法律本身,立案标准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参照因素但非唯一标准;其次,在司法操作中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唯有如此,才可以使法官真正做到以刑法条文为根据,结合立案标准和案件中的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对某种犯罪的成立与否进行合理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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