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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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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内字库产业发展现状 字体,是指文字的不同体式。为大家所熟悉的字体有诸如宋体、楷体、仿宋体等,在计算机时代,按照不同字体在计算机中的显示和存储方式。  相似文献   

2.
一、字体的相关概念与性质字体,是指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文字的艺术表现形式,字库则是含有相同特征的字体单字的集合。中文字体是体现一定风格的汉字艺术表现形式,中文字库由一个个独立且字体风格统一的汉字单字组成,是一套汉字单字的集合。计算机时代之前的字库主要使用字模、铅字为载体。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字体设计成为主流,字库则以字库软件的形式存在。在计算机字体设计中,字体设计者先在纸张上设计  相似文献   

3.
书法作品是以汉字为载体的作品,汉字本形是载体之形,是汉字自身的规定性,而非书法作品之形.书法不是造字.字库设计中没有任何超越汉字本形设计的整体创作,故而字库单字不是书法作品.字库设计的本质是生产行为,字体的美化属于产品设计.  相似文献   

4.
数字技术的发展诞生了计算机字库产业,从促成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适宜将字体及字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各国在维护本国法律体系完整性与协调性的框架下采取了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模式。我国司法实践对字体、单字、字库的法律属性呈现不同的认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字、字体、字库均可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可将字体作为一类独立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对字体独创性的认定上,不宜采用过高的艺术范畴的审美标准,在原创性有无判断上,可识别性是更具客观性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只有在字体表达具有显著性的前提下才可以满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件。由于字体具有实用性,且实用性与美术性不可分离,字库单个字体不宜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基于维护计算机字库产业、文化产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之下,单个字体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计算机字体产生之单字寻求版权保护,是近来知识产权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字体保护的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及其司法实践看,字体工具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其产生的单字没有版权;社会无关第三人的使用不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版权;计算机字库是字体工具,不是美术作品。对于字体维权过度,容易导致严重的法制危机。  相似文献   

7.
董峰君 《法制与社会》2010,(24):104-105
2009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正式判决:中易诉微软侵犯字体著作权案微软败诉。这是中国企业起诉美国微软公司知识产权侵权,并获得一审胜利的第一案,是中国目前最大知识产权案的首捷。故此案判决对国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大的象征意义。  相似文献   

8.
中文字体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古代印刷术的发展推动了汉字的传播,而今日的计算机技术则使汉字字体实现了数字化与多元化发展,也使汉字字体的应用范围得到极大的扩张。无论是个人学习与娱乐,文化出版宣传,商业名称与包装等等,计算机字体已经广泛运用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人们在享受计算机字体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即  相似文献   

9.
沈树 《法制与社会》2012,(16):173-174
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设计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本文首先简介了字体、字库及字体工具等相关概念,然后指出了字体版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和字体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优点,最后探讨了我国有关字体及字体工具保护模式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0.
字体保护是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特别是近期北京中院对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飘柔"字体侵权案和南京中院对北京汉仪科印诉昆山、上海笑巴喜公司"笑巴喜"字体侵权案给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将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到了风尖浪口,通过分析著作权保护中文字体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利用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中文字体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游戏产业通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已经具有极大的市场规模,拥有十分庞大的游戏人群.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更多的侵权行为发生,我国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更加侧重对计算机游戏代码和运算程序的保护,对于表达层面的保护几乎无能为力.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中,往往将计算机游戏拆分成程序、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多种作品分别进行判定,割裂了计算机游戏的整体性,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亦以汉字为其官方文字,加之字体设计与印刷行业比较发达,且相关法律规定也颇有相似之处,故其对于字体保护之如何实有可资借鉴之处.本文试图概览日本对于字体保护之现状,于法律、案例与学术研究之中细细观察,以期对我国字体保护之发展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3.
计算机字体是字体工具,不是书法作品.计算机字库在技术上是一个整体软件,而不是包含几千件书法作品的书法作品电子展示库.二者有本质区别:字体软件的使用,除艺术欣赏之外,还导致软件购买者对字体中单个字的挑选、复制.计算机字体的权利,是书法作品的替代权利.在书法家的书法制作成字体软件,向社会发行,以及第三人对单个字体的使用中,存在二次权利用尽.社会第三人商业使用使用字体软件的发生之单个字,不构成侵权.<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合同权利,是对人权,不是对世权.在该<协议>中要求论字收费,对社会第三人没有效力,社会第三人也不存在过错等侵权构成.  相似文献   

14.
黄汇 《现代法学》2013,35(3):105-115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随着"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案的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话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问题中涉及的诸如"独创性"、"创造与劳动"、"独创性与审美性"、"创作与手段"等基本的范畴展开进一步的反思、质评和考辨。计算机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有其逻辑上的自洽性;计算机字体单字和字库同时受著作权保护,既是形式逻辑的必然要求,也符合范式国家立法的发展潮流和正确理解立场。基于此,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先进立法,设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进路,并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适时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构架下,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而中文印刷字体因其不具有可复制性,故不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包括数字化的计算机软件字库,因其整体缺乏独创性从而不构成作品.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美术作品与作为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技术工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并具有不同的使用.  相似文献   

16.
由于字体字形是传播语言文字的基本单位,是印刷设备、计算机印刷排版或传播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们不同于书法作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一些企业将字库作为软件保护,并在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这些限制超过了目前我国软件保护的最严格界线,即不仅追究制造、销售、传播侵权软件行为的责任,还禁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将字库中的单个字用于商业性目的.字体字形设计是工业产品,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适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计算机字库给予软件作品的保护,但对计算机字库中包含的字体,特别是单个文字字型能否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存争议。以近期发生在国内的方正字体字库案为例,结合美术作品认定的独创性要求,从两个层面分析字体中的单个汉字字型的相关要素,认为倩体字体字型的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这正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从构成来看,计算机字库可大致分为程序和数据库部分.计算机字库中的程序部分可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字库中的数据库部分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字库不是传统的书法作品,也不是实用艺术品.即使字库可以获得保护,作为其运行结果的字体也不应受到保护.赋予字体私有权利将会导致垄断结果,最终会损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9.
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之单字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具有抽象的风格特征故不具可复制性,从而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包括其数字化的软件字体字库因不具独创性,依法不能构成美术作品包括汇编美术作品。  相似文献   

20.
单字形体设计是一种创作,属于美术作品。汉字的基本构造是用来传递信息的,具有实用性。单字的形体设计如果是在汉字基本构造的基础上所做的个性设计,这种设计区别于汉字基本构造传递信息的实用性,在具备原创性的时候,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对单字形体设计赋予著作权保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可以通过完善著作权的权能设置和著作权限制制度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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