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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商品销售实践中,金融机构不为说明,虚假说明及误导性说明等违反说明义务的情形经常发生,并且绐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日本2000年制定《金融商品销售法》对金融机构销售金融商品时的说明义务作出规范,我国可参考日本立法,完善金融机构销售金融商品的说明义务法律规范,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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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改革开放恢复保险制度之后,我国的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保险业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过多的追求利益,导致了人们的素质水平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由此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然而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常常出于种种目的,不讲诚信,不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欺瞒对方,从中获取利益,使得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关系非常的紧张,甚至常常将对方诉至法院.本文主要讲述的就是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当前这种形势下形成的一种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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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但应当是全面和广泛的。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属故意则可要求双倍返还保险费,若属过失可要求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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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数保险合同均为保险人经过慎重考量而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为在缔约过程中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法律施加与保险人以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但现行法由于过于原则而不能解决因保险人未适当履行说明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本文在此试就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和标准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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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作者就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问题阐明己见 ,并着重论述了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是在保险立法中的创举 ,同时还就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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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的蔓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为了更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反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金融机构应完善各项反洗钱措施,并从制度层面激励金融机构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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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本文拟通过阐述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价值取向、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探讨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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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分析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肯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探讨和分析了其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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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运输当中,海上保险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海上运输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有着其他保障措施所不具有的优势。在海上保险的范畴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又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与否,对于确定保险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最终责任的确定等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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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取得其他权利的重要保障,是消费者完成自身消费活动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义务主体———生产经营者,在一些公用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合同中,政府作为一种特殊的义务主体,其在消费者特殊领域的消费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不容忽视。此外,媒体以及其他组织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情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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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的车主来说,机动车出险后,如何向保险公司就车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理赔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理赔依据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如何妥善处理是近年来机动车保险理赔中常见问题。本文试结合车辆保险理赔纠纷案,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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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对应消费者知情权,旨在弥补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对于该义务范围,欧盟第2011/83/EU号指令作了统一规定;法国法区分一般信息与特别信息义务,规定遗漏实质信息构成商业欺诈;德国主要在《民法典施行法》中作规定,日本和我国规定得较笼统。违反该义务的,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缔约损失,消费者得请求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撤回期间的起算和时长受到影响,在成立消费欺诈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规则从体系到内容存在诸多缺陷,建议注重义务视角、梳理规范逻辑、明确时间节点、区分交易类型、增设撤回权告知义务、重构消费欺诈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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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可以体系化地解读为意思自治、给付均衡与合理期待三个核心原则的组合。立法者希望籍说明义务来消减信息不对称,贯彻意思自治。但在建构制度规范时,并未考虑信息传送方的履行成本,对信息接收方的识别成本与关注焦点也存在认识误区。这种过度理想化的设计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立法应废止实质性的明确说明义务,代之以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义务。对于意思自治的不足,可以通过提升给付均衡度和更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对获取保险产品的合理期待加以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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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便捷的保费支付方式,成熟完善的格式保险合同,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电子投保(也称app录单)。然而,电子投保的便捷性属性意味着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合意磋商时间的减少。因此,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理解不一所引发的纠纷中,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对电子投保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成为法院审查免责条款适用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