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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主张因思想内容方面的公法目的而对作品权利直接加以限制的观点均是错误的,不论这种限制是针对权利内容还是针对权利行使.著作权法作为私法,依据表达形式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并予以保护;公法从思想内容的角度判断作品的传播是否应受到限制.公法的立法指向是限制作品的传播而不是限制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在私法上给予违禁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会导致其与公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产生冲突,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最终就是一个诉讼中的证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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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关于违禁作品规定的思考董炳和一《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款就是关于我们通常所讲的"违禁作品"的规定。从这一款的字面表达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亦即违禁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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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永久保护;作品发表、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对于自然人,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和反映的事实。图书出版是发表著作和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由于出版者在作品的编辑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其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称为出版者权。著作权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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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推荐性标准是行政性文件,均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与国际标准享有著作权并不相悖。企业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通过授予特定出版社对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使允许就这些标准的出版设立行政许可,也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出版社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上述许可。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制定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从而排除了标准出版领域有效竞争的垄断行为。我国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使,属于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的应有之义。我国相关的规章与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正。行政机关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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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3)
在我国,对于反动淫秽作品是否承认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否予以法律保护的问题,学术界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著作权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必然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害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国于民不利,理应严加禁止,不应当赋予其有著作权;另一种主张认为,著作权属于自然产生,即根据创作作品的事实而产生,著作权不能被剥夺。对于反动淫秽作品所采取的限制和禁止措施,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管理行为,理应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可由出版法、新闻法去解决,不是著作权法本身应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主张,各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对于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都采取限制和禁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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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并非一切作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那些违反宪法原则,有害于社会公德的反动、淫秽作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律所保护。为什么著作权法要确定这样一条原则呢?它与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是否冲突?在理论上弄清这个问题,对准确理解著作权的法律含义,依法保护作者的出书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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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在当下是一种流行时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少有人问津,从纹身作品的创作过程看,纹身作品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由于纹身作品的载体是人的身体,因此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又具有特殊性,应受到人身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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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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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辑作品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编辑作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编辑人“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是为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编辑作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将法律予以保护的编辑作品对象限定在若干作品或者是作品的片断的编辑使用上。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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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网站设计、程序等,只要具有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的作品,原则上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也有例外性的规定。到底网上哪些资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依照《著作权法》第5条,下列资料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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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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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所谓的“依法”是依据哪个法律呢?笔者认为所说的“依法”并不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因为,“依著作权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纯属毫无意义的同语反复。因此,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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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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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辑出版实践中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的探讨宋才发以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著作权法。涉及到作者、编辑、出版单位及传播者(销售者)之间,因对作者作品的审处、出版和使用产生的利益关系。为了建立和完善国内编辑出版保护体系,实现著作权国内保护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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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刑法》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来源于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著作权法》。而该《著作权法》为适应传播技术的发展及著作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于2001年做了修改,并增设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刑法》并未随之修改,导致《刑法》与现行《著作权法》在"发行"等专业术语、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冲突与不一致,无法适应打击侵犯著作权的实际需要。因此,应修改《刑法》中著作权犯罪的内容或改变附属刑法的依附地位,将著作权犯罪有关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直接规定于《著作权法》中,以适应著作权保护制度不断变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