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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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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表态的法理与实践面面观最高人民法院谈话的要点就是《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条款对醉驾入罪是适用的。社会对最高人民法院谈话反响最大的焦点也在这里。大家认为,如此清晰的立法修改,立法本意如此的明显,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考虑呢?有报纸标题就直接解读过对该立法的理解:《醉酒者发动车子就算犯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是迄今为止对刑法所做的最大幅度的修正,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修正,因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凸现了较多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本组文章主要对其中一些个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以期裨益于该修正案的顺利实施和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3.
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醉驾入罪是否需要情节恶劣醉酒,包括事实意义上的醉酒和规范意义上的醉酒,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而不是事实意义上的醉酒,不以行为人事实上限于酩酊状态为必要,而是指行为人的饮酒量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域值。饮酒之后,人的精神状态亢奋,生理反应与危险判断能力均会有所降低,但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却常常自信甚至于过度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升高。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中新增加了一个罪名,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这就是危险驾驶罪。其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虽然本条的罪状描述比较简单,仅仅是两种行为的并列叙述,但由于其背后涉及到时下比较热门的风险刑法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5.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而单独入罪,社会上对此反响很大,本文拟从制定直接动力、影响刑法制定的具体力量、促进刑法立案和立法的重要的原动力——外界的影响力、自然法和必要性以及人的欲求六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肯定醉驾入刑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文哲 《法制与社会》2011,(19):272-272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明确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本文拟从理论基础的角度论证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处罚正当性。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极强的出罪意义,在我国积极入罪占据主流的背景下,应当注重挖掘“但书”的出罪功能.“但书”和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并不矛盾.“但书”在出罪时起到强制司法机关进行适当实质解释的功能,因此“但书”应作为出罪的依据.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罪名都可以依据“但书”来出罪,并且出罪的模式也是多元的,它既可以在行为明显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予以出罪,也可以在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形式的前提下,起到转化可罚的违法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出罪合法化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 ,因之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但近期以来 ,一些刑法学研究者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质疑和挑战 ,对社会危害性的批评几成一边倒之情势。以刑法第1 3条但书为切入点 ,可以论证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和功能上的一致性 ,并认识到应该善待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  相似文献   

10.
刘宪权  周舟 《现代法学》2011,(6):99-106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也能够保证罪与非罪判断的准确性,体现了司法者对立法者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但书"条款在司法中有可能被随意适用而否定"但书"条款司法适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刑法》总则第13条有机组成部分的"但书"条款,理应适用于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应正视醉驾各种情形的差异性,在综合考察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1.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颁行,危险驾驶罪也正式进入我国刑法体系,笔者将着重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对典型案情的罪名适用提出见解。一、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主观上应为故意,即明知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危险驾驶行为有很多,典型的诸如无证驾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刑法》第13条"前段"和"但书"的定位,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现有的研究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或不能妥当解释"前段"与"但书"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应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理解"前段"和"但书"的内容,即在将"前段"解释为立法层面要求的前提下,借助刑事责任理论将"但书"解读为刑事责任实现后的出罪权。如此理解,不仅能为刑法修改完善提供法律根据,也能在增强刑法积极一般预防作用的同时,限制刑法立法权。"但书"的核心在于将刑事责任已经实现的案件,及时从刑事司法程序中"解脱"出来,该权力的运用既不会破坏犯罪构成的定型性功能,也不会助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武,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4.
[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15.
游伟 《检察风云》2010,(18):62-63
近日,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欲增加"危险驾驶"的条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不少组成人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加重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废除9个罪名死刑,并细化现有部分刑法条文,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与人道性精神."修正案"通过增设罪名与修改现有罪名构成要件方式对现有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扩张,同时"修正案"借助"从宽处理规定"及"较低的法定刑配置"保持刑法的克制.但总体上,"修正案"克制途径单一,扩张趋势明显.未来立法有必要在无被害人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强化刑法克制情绪,提高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在刑法发展中的比例.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由于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饱险驾驶”的罪名,不仅使法律能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对新出现的现象进行规制,还以刑法的严厉性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成慑力,预防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利。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对罪名的具体内容的设置中,仍有待商议。本文以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为切入点,简要分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8.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作出准确的解读.另外,该种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也并不受“情节恶劣”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耿永洁 《法制与社会》2013,(32):119-120
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提升至刑法的高度,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醉驾”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些争议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本文试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构成中的各个要件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对相关争议问题做出合理的解答。  相似文献   

20.
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看法,学术界一直存在着相关的争议,我们不能单纯以的"存在即合理"的态度来评定但书的存在,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来分别评定但书存在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本文针对学术界的争论提出了笔者个人的观点,同时对于但书的存在价值进行了简单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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