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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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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2011,(7)
【编者按】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时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义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相似文献   

2.
今年2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是迄今为止对刑法所做的最大幅度的修正,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修正,因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凸现了较多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本组文章主要对其中一些个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以期裨益于该修正案的顺利实施和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十三条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这一定义,是我们认定犯罪和区别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但是,对于“但书”内容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解读,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剖析两种解读分歧的缘由,其焦点之争主要在于“但书”行为是否是刑法调控的范畴。两种解读,不仅影响着刑法的禁止性行为划分问题,也影响着我国犯罪群体与非犯罪群体的划分,同时,还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起着巨大的制约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对“但书”的内涵和处延进行反思。一、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两种解读认…  相似文献   

5.
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醉驾入罪是否需要情节恶劣醉酒,包括事实意义上的醉酒和规范意义上的醉酒,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而不是事实意义上的醉酒,不以行为人事实上限于酩酊状态为必要,而是指行为人的饮酒量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域值。饮酒之后,人的精神状态亢奋,生理反应与危险判断能力均会有所降低,但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却常常自信甚至于过度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升高。  相似文献   

6.
从“但书”条款适用看司法如何遵循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驾入刑,本已经过多番民主而又审慎的立法审议,及至最后修改并通过的醉驾入罪条款,其态度可谓非常鲜明,即醉驾入罪,不视情节。①然而,司法者是否在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以实体法中的但书条款为由,对于罪或非罪的判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立法者对于醉驾的入罪化努力是否会因此打折扣甚至付诸东流  相似文献   

7.
朱芃抒 《法制与社会》2013,(31):243-243,24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务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对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的刑事处罚,这一举措体现了立法者对危险驾驶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满足了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呼吁和诉求,本文试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这一立法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李小立 《中国律师》2014,(11):79-80
近年来,随着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基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刑法》将其保护的法益前置化,但其理解适用还需明确。  相似文献   

9.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颁行,危险驾驶罪也正式进入我国刑法体系,笔者将着重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对典型案情的罪名适用提出见解。一、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主观上应为故意,即明知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危险驾驶行为有很多,典型的诸如无证驾  相似文献   

10.
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5月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1.
不起诉标准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该适用于所有犯罪,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相关司法解释及处罚的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的区分应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中新增加了一个罪名,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这就是危险驾驶罪。其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虽然本条的罪状描述比较简单,仅仅是两种行为的并列叙述,但由于其背后涉及到时下比较热门的风险刑法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刘宪权  周舟 《现代法学》2011,(6):99-106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也能够保证罪与非罪判断的准确性,体现了司法者对立法者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但书"条款在司法中有可能被随意适用而否定"但书"条款司法适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刑法》总则第13条有机组成部分的"但书"条款,理应适用于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应正视醉驾各种情形的差异性,在综合考察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4.
“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事违法的实质解释:从社会危害中求证犯罪构成内含的可罚性基础醉驾是否一律构罪问题之所以出现如此激烈的观点冲撞,根本上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以及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问题的认知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只有在刑法理论上厘清这一问题,才可能准确框定醉酒驾驶犯罪构成的规范边界。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从《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概念的规范表述分析,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内涵的结合。  相似文献   

15.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行为特殊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炜  林建玲 《犯罪研究》2010,(1):109-111
近年来,“危险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现象非但屡禁不止,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业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仅2009年1至8月份,全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多达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与此同时,一些危害极重、反响极强、公愤极大的恶性交通事故也是层出不穷,频频见诸报端,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均是在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下,立法对该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但是,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主刑为拘役刑的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之中的减轻处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减轻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刑法分则仅涉及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很少规定犯罪的共性问题;总则是对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抽象概括刑法分则中各个犯罪的共性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因此,对刑法分则之  相似文献   

18.
姚如娇 《政府法制》2014,(35):54-55
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9.
“醉驾”案件如何定性与量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交通科技的迅猛发展,当今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醉驾入刑的规定更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规定正式施行一年间,其相关法律适用仍然存在困惑,影响了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日前,本刊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结合醉驾典型案例,共同邀请有关专家,深入探讨醉酒驾驶案件中的司法适用与法律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犯罪的例外。其中:“情节”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侧重于危害后果;“危害不大”包括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不认为是犯罪”因未达到必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而被排除在刑罚调整的范围之外。为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的目的,应提倡大胆地适用“不认为是犯罪”,适当扩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范围,补充完善“不认为是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统一规范“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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