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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有能力赔偿不入罪,无能力赔偿则入罪,是否超越了解释权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上升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是否合理?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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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因为逃逸行为的主观性较难揣摩,在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较大分歧。以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研究对象,对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逃逸认定和属性条款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对逃逸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定性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如何完善交通肇事逃逸定罪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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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做了保障,但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针对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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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意图,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应当做定罪的情节。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为是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该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是否逃逸。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并且肇事行为被要求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如果是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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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发生,有些犯罪分子在交通肇事发生后,不仅不采取积极措施治病救人,而是为侥幸逃避法律的制裁,将交通肇事后的伤者带离交通肇事的现场。犯罪分子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何对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进行定性,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存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三种观点。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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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挑战一再警醒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网络空间安全,如何妥善处理好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里日见频密的竞合关系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建构主义三大国际关系理论学派各自阐释了安全困境的生成逻辑,并提出了不尽相同的逃逸路径。中美陷入网络空间安全困境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中美网络空间竞合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及军事领域中的现实表征大体可以分别对应自由主义、建构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学理解读。未来中美两国宜当遵循这三条各具特质的路径设计,努力降低对彼此意图的不确定性,以最终真正摆脱网络空间安全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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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对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中国在认识到该问题严重性的同时,在立法上采取了大量的有效措施来完善交通肇事方面的立法,但是由于对该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理论和实践准备不足,目前交通肇事立法仍不尽如人意。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交通肇事法成了目前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是在短期内完善交通肇事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中英交通肇事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希望为中国交通肇事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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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修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后,部分法官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标准,这具有严重的弊端,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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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盗案件是铁路司法机关处理最多的一类案件,但这类案件大多由于被告人作案次数多,且多在夜间作案,目击证人少,赃、证物在调查时大多已经灭失等特点,致使审判中多数案件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铁路司法机关一般按照"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标准对案件予以证明.事实证明,"两个基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而,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再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指导铁路司法机关正确执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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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1):50-55
为了确定铁路破坏案件与行车事故现场的性质和形成的原因,首先应明确两类案件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对各类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包括脱线现场的勘验、冲突现场的勘验、火灾现场的勘验以及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破坏现场的勘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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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4):34-36
铁路是人、财、物聚集的"流动城市",也是犯罪分子实施作案的重要场所和逃窜的主要交通工具.铁路上的涉枪案件具有隐蔽性大、突发性强、处置难、易于逃避、逃窜快、涉足小站、隐匿乘车、威胁危害震动大等特点.铁路涉枪案件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一旦发生这类案件,将严重危害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铁路运输生产也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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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裸官"贪污、出逃等案件频发,"裸官"现象成为网络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成为我国当前干部队伍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裸官"现象的盛行不仅反映出我国当前在干部任用、管理、监管上的缺失,更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国家安全等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当前的"裸官"治理面临现状信息不公开、危害性认识不足、制度执行乏力、协同治理不足等诸多掣肘,应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通过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以及多样治理方式的密切配合,实现"裸官"现象治理体系的立体化、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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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已经引起了投资东道国的广泛关注,美国对此尤其敏感。近年来,我国大型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尤其是发生在美国的并购活动日益增加,与此同时,美国运用国家安全壁垒的手段来阻碍相关并购的案件也相应增加。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寻求投资保护对策,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做好法律服务。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对本案进行分析,以厘清中国企业对美国并购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案件做出相应的建议:充分运用事前咨询机制;不能完全依赖CFIUS先前类似的裁定;利用州内交易规避安全壁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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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请示报告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法工作领域的适用,曾经衍生出"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与实践,导致民主法治建设遭受重创。虽然伴随着改革开放,"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被正式废止,但是实践中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现象屡见不鲜。党的十八大后,一方面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政法领域改革,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另一方面不断健全请示报告的党内法规,强化各级党委统筹领导作用。如何在政法领域,特别是司法审判中正确认识、科学适用请示报告制度已成为一个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或许对请示报告与"干预"司法,案件审批,党委领导干部批示、圈阅、督办公文,"公检法"关系协调等作出法治化界定,才是开启"中国之治"新篇章之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