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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强奸致孕的案例,通过对被害人胚胎组织进行STR-DNA检验进行法医物证学的亲子鉴定,从而推断相关犯罪嫌疑人。一般要求取3个月以上大小的胚胎组织,实践表明,对早期胚胎组织的内层细胞团进行检验具有可行性。1案例资料2004年1月29日,在上海某地一围墙外侧的沙石路上发现一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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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移植技术为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同时,由于立法规范的缺位与模糊,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一、胚胎的法律属性
从医学角度上讲,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第3~8周称为胚胎,从第9周起称为胎儿.
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一是“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物,而是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的折中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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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新闻让我们重新思索有关生命与公正的问题。广州一对富商夫妇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孕育的8个胚胎全部成功,他们决定不放弃其中任何一个,并找到了两个代孕母亲。9个多月后,三个子宫先后诞下八胞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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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协会,其宗旨是为了律师的利益、服务律师的组织机构。当然,《判例与研究》十年之路所遇到的艰辛和磨难,是非一般人所能理解与知晓的,但我觉得我们律师协会应该在这方面更主动地承担起保护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在律师执业与律师事务所管理上作出一些更好的工作。杂志的成功表明,律师行业已经向理性与有序的方向迈进。我想,由非凡律师事务所第一次成功地主办杂志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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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背景下的人体与民法上的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传统理论上属于人身权客体的人体的一些部分可以脱离人体,进入到物的领域。捐献的器官、血液、精子、卵子、胚胎、切除的病变组织、细胞等用于生命科技的人体生物材料等来自于人体的特殊的物,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此类物权的内容与行使不同于一般物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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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已连续发生多起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相关的国际争议事件,国家为此进行了紧急立法,但此举是堵而非疏,还需深度分析才能认清事件发生的底层根源。否则,法律仍将被科技暴徒所逾越,我国还会发生受国际指责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事件。在梳理基因编辑技术史的基础上,对我国科技工作者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基因编辑技术简化、科技工作者域外求学、事件发生地经济发达、法律的宽容与限制和民众医学知识的欠缺是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物性基础,中华传统文化、近代计生政策的影响是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文化背景。物性基础和文化背景的共同作用,造成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争议事件多在我国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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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仅针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而言,并未对一般公民尤其是失独公民就其或者其子女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缺乏充分依据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司法救济的终局属性,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应当承担特定的司法责任。在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胚胎处置权利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理交融因素,在不违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契合法理精神的判决。法院判决本身在性质上只是对于作为客观物质存在的胚胎之权属纠纷进行确权,而确权之后非法代孕的风险已经超出法院裁判的应有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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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犯罪案件中,检验3个月以上流产胎儿、绒毛、羊水的案件较多,检验早期胚胎(8周内)的案件较少,现报道检验早期胚胎破获强奸致孕案1例。1案例资料陈某,女,13岁,在某中学校舍内多次被该校男生叶某强奸,于某年5月9日经医院证实怀孕7周并实施人工流产。提取受害人陈某的血样和流产的胚胎组织及嫌疑人叶某的血样进行DNA检验。2检验与结果用Chelex法提取DNA,用identifiler荧光STR复合扩增试剂盒扩增,扩增产物用PE310测序仪进行检测分型,结果显示送检的胚胎与陈某、叶某有亲生关系(表1)。表1流产胚胎与陈某、叶某血的STR位点基因分型检材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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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要素是:胚胎和胎儿已经形成(精卵来源在所不问),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的自然生殖具有合法性,胚胎或胎儿遭到毁灭,女方在主观上故意。由于该行为侵犯了胚胎、胎儿的生命利益、具有违法性等原因,所以它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女方应依《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夫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生育契约、妻子拒绝履行,该行为构成违约,女方应依《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胚胎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畸形、继续妊娠严重威胁母亲生命或身心健康、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下,女方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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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受精胚胎不能继承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于2011年结婚,婚后感情非常好。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植入胚胎手术。可就在手术前一天的2013年3月20日晚上,两人在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女方当场死亡,男方S天后死亡。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的父母因此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为延续两家的血脉,男方父母以女方父母为被告,以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冷冻胚胎继承之诉,主张第三人将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交付给原、被告双方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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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31-39
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构建的有组织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困惑与疑难。其原因在于其忽视了有组织犯罪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和普通集团犯罪的特殊性。相较于一般共同犯罪和普通的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已经形成或者意欲形成“组织体之恶”,属于“组织体”的犯罪,在刑事立法上应予以区别对待。超越实践困境的途径,一是改革治理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策略,二是完善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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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期交通组织措施首先应遵循一般交通组织措施的原则,再根据工程施工交通组织特点,本文分别从“工点”及“区域路网”进行交通组织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