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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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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生态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障碍。借鉴其他部门法正在发展中的法益理论,将生态利益上升为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生态法益,对其进行较为充分的保护,是环境法对生态利益保护和调整的有效路径。生态法益的确立,为生态补偿提供了法理依据,生态补偿是对生态法益保护和救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概念界定应当体现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及行使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诞生效果等。科学地界定生态补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实践中有效指导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
生态利益有两种价值实现形态:资源物价值形态和生态功能性价值形态。生态利益供给增加生态利益总量,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尽管生态利益具有公共属性,但并不决定供给生态利益就应当是低价甚至无偿的,相反,供给者对其供给的生态利益享有权利。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需求博弈中,对资源物价值补偿在现实治理中的无力以及日益升温的生态利益需求,使得生态功能性价值逐渐凸显其重要性。生态利益供给市场化补偿制度的构建不仅包括作为主体的市场交易制度,还应有作为市场交易前提的生态功能性价值评估制度与生态利益供给标准制度,此外,将生态利益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将有效地推进相关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3.
贵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是“工业强省”战略的重要机制。由于现行生态补偿政策和机制不完整,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分配不公平。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项真正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政策设计。虽然如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矿产资源税及补偿费等政策涉及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相关内容,但它们被制定出来并非为生态补偿.因此没有直接的生态补偿效益。尤其像贵州这样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没有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将会带来更多破坏性开采。构建贵州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需要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与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运作模式。其中生态补偿成本核算与补偿标准的确定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生态补偿主体在范围上小于生态受益主体,生态受偿主体即生态受损主体。生态补偿的条件根据生态补偿性质的不同而异。生态补偿的标准应高于生态受损主体的损失才能发挥其激励功能。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应多元化,生态补偿的方式也应多样化。  相似文献   

5.
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正处于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也存在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较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程序欠缺等不足。从生态补偿主体、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立法进行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深化对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完善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还存在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单一且不具体、补偿方式单一且不灵活、补偿标准和补偿核算不合理、补偿资金来源单一且监管不善、补偿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此,需要细化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设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及补偿核算方式、拓展补偿资金的来源并强化监管措施、设立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定公共组织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同时,还要在制度层面对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效的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工伤保险制度由近代侵权行为法规范逐渐演变为现代社会保险之主要内容,并形成多种损害填补制度并存的局面.选择何种损害补偿模式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从社会本位出发,文章提出了工伤优先,其他民事损害赔偿为补充的补偿模式,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8.
法的价值是法之所以存在的逻辑原点,也是校正恶法、推进法治进步的指针。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体系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内在的灵魂,而工具性价值则是外在的形式。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包括环境公平、正义与秩序,其目的指向生态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利益的重构与平衡,并通过确立环境公平的优先位阶,实现生态利益的持续增加。在工具性价值中,确认性价值体现为以制度形式把生态补偿的目的性价值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分配性价值体现为分配生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而规范性价值则体现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生态补偿制度,全国各地都在不断进行生态补偿理论探究和实践,一些生态补偿实践项目也取得了成效。生态补偿机制涉及领域广、法律要素多、主体利益关系复杂,针对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问题,必须从法律保障、补偿标准和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才能形成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打赢蓝天保卫战。  相似文献   

10.
生态损害补偿制度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理清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为核心,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科学调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有效机制。科学建构生态补偿制度必须正视现行法律支撑不足、部门职责不清、社会重视不够、制度设计欠缺等难题,坚持走补偿机制法制化、财政援助多元化、标准认定规范化、监管执行透明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   

11.
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平”缺失与生态补偿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体功能区建设是一项有失"公平"的"非帕累托改进",根据福利经济学"补偿准则","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理应获得补偿.本文将从生态补偿的合理性、责任主体、利益相关者责任机制、补偿途径、补偿量等方面,全面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2.
生态(保护)补偿概念在政策与法律法规文本中存在不同表达。"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补偿措施"等不同的语词表达在内涵上存在明显区别。生态保护补偿属于利益补偿的法律制度范畴,其立法旨在实现生态保护利益的社会性平衡,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权。可以将"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合理发展,国家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或因此而使其发展利益受到限制的地区予以直接补偿,或者指导有关地方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补偿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为应对禽流感这一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强制检查、强制隔离与治疗等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不论是合法行使还是违法实施,都可能对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和限制。基于此,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提出国家应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利益受损相对人进行行政补偿,已达到既防止了禽流感又不损害人民利益的“双赢”。  相似文献   

14.
完善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对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缺失、补偿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避免征地拆迁纠纷、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对宅基地所有权消失进行市价补偿,并进行少数残存地、相关损害补偿;明确农民应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应包括房屋建筑物自身价值、安置补助、其他经济损失;加强补偿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人身损害行为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人格利益补偿与财产性利益的补偿。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人格下经济利益的补偿在认定标准上的地域差异,使民事主体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整也造成民事主体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  相似文献   

16.
所谓的生态补偿,就是通过制度创新,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解决好生态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生态补偿其实是社会资本和财富的再分配和冲突的润滑剂和缓冲器,它使各利益群体得失趋于平衡,减少差异,缩小差距,消解不满、怨恨、敌意,促进群体和谐。  相似文献   

17.
生态补偿旨在利用衡平原则对保护者和受益者、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的与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权利相关的利益进行制度协调,从而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给予补偿和恢复,使之能够达到或接近平衡状态,也使与此相关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衡平同样是基本权利的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权利之间的不和谐和冲突。其法理基础是区域环境公正。  相似文献   

18.
生态补偿制度是解决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有效机制。本文以庆阳市为例,探讨了油气资源开发对庆阳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生态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油气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污染者和受益者补偿原则、区分新旧帐补偿原则及国家补偿和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促进补偿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和多样化,才能实现油气资源生态补偿的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19.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法理依据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海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正当性,源于宪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基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特殊性,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为主要的赔偿权利人,检察机关为外部监督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的补位、监督作用,以期形成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合力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0.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多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缺陷。这些缺陷导致惠及东部和全国的生态治理相当程度上是在西部单方面付出情况下进行,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各族农民单方面付出情况下进行。在理论层面,现行生态补偿理论主要局限在生态补偿的必要性、政府税收方面,不足以解决当地农民“失有所得”问题。为此,应该以“补偿还原”为核心和主要改革方向,进行中国生态补偿的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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