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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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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在列车上强行行乞行为是一种多发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对其定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也是颇具争议。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强迫交易罪中"交易"的认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必须是具有"交易性"的行为,强行乞讨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是否具有"交易性";不仅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是否合理;具体认定时,应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职业、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和程度及主观上是否具有促成交易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重点进行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恶意性、行为违法性、后果损害性等特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本文指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存在着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执法主体设置不独立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交易型受贿中的"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在理论上理解不一,在实践中争议也较大。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交易型受贿采取表面合法的交易形式进行,具有隐蔽、复杂等特点。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具备受贿罪的共同特征即权钱交易。因此在判断"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时,应当围绕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展开,将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型受贿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4.
曾洋 《法学研究》2014,36(6):116-131
证券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需要借助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并重新审视内幕交易的行为本质。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致权益被侵害是完全被动的,"比较优势论"有助于实现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整体认知。内幕交易侵害其交易对手——"善意同时反向交易者"之"以信息对称为核心的公平交易法益",而非投资者的"知情法益"。内幕交易行为提升了投资者亏损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二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联。依托以原因力、有责性、公平性等若干要素为中心的理论与价值判断体系,并贯彻侵权法之填补及预防损害的补偿性功能,经论证可知内幕交易侵权行为引致的损失限定为对手"交易损失的一半",但应以相当于内幕交易人非法获利(包括所获收益或避免的损失)的投资者损失额为限。  相似文献   

5.
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  相似文献   

6.
王欣元  康相鹏 《法学》2014,(6):131-137
"未公开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职务性和差别性等四个特征,应以此为标准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成交额应累加计算,应运用"相减法"而非"评估法"。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仅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宜完善立法解决同类罪行不同处罚的问题。"跑仓"和"获利"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7.
孙卫国 《法制与社会》2012,(35):214-215
作为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和交易等活动均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尤其是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受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严格限制。然而,因为利益的驱使,经济适用房的私下交易行为屡屡出现,严重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而且交易双方之间极易发生纠纷(因为交易的"违规性",相对于合法的交易行为,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低),若处理不当,就会导致买卖双方之间利益的失衡,甚者危及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8.
虚报公司资本与虚假出资行为在此次《公司法》修改后依然会存在,而且可能更加泛滥。"两虚"行为是具有可谴责性的不道德行为;侵害登记机关的管理秩序,威胁公司债权人权益、交易安全,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视。尽管理论上对于"两虚"行为的处罚规定存在质疑,但这些质疑尚不足以推翻一种已运行近二十年并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的制度。此次公司法修改并未就有关争议给出确定性结论。我们在解决争议前本不应让虚报公司资本与虚假出资行为去罪化。  相似文献   

9.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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