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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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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现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未能将房屋买卖与房屋租赁两类不动产的性质作明确区分,将登记备案亦规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文章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以及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登记备案亦不会对合同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旨在修正与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3.
合理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明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直接关涉合同的不同效力,解决法理上的 逻辑矛盾。除无效合同外,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效力分为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它们是先后继起产生的, 一般情况下,由于二者在瞬间完成,外表较难观察厘定,常以履行效力外现。即使合同依法成立后尚不具有履行 效力,也应具有一定约束力,当合同履行效力具备时,成立效力被履行效力吸收,而非并列存在。因而,既不否认 合同生效的"一次性"瞬时完成,即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也不否认合同效力发展完善的过程,即从成立效力到履 行效力的完善过程。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文书在类别上是形成性的。在现行法上,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撤销有关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撤销诈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撤销特定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变动物权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依照情势变更规则解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履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该合同的解除作出的法律文书都不是形成性的。  相似文献   

5.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有两个争议焦点:登记和交付的法律效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对于前者,应廓清债权效力与公平所为的界限,在不动产登记中统一适用物权变动生效主义模式;对于后者,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的合同行为,用债法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应使物权行为无因性和所有权绝对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使所有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解带来诸多变化,极大地冲击了民法传统理论,这使得对该问题的分析显得非常必要。学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主流有效力待定说和完全有效说两种观点。实践表明待定说存在种种弊端,完全有效说相对合理。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来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效果,进一步完善基础理论以协调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在明确合同效力含义基础上 ,对学者鲜有论及的合同的设立效力和履行效力进行阐述 ,以此加深对合同效力内涵的理解。对附延缓条件和附生效期限合同的设立效力和履行效力进一步阐述 ,以期利于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8.
本文阐述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进而指出合同成立与生效在效力上呈现出同一与分离两种形态。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制度在学界一直颇受争议。本文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及其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作了认真的分析探讨,指出在现行法背景下,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合同应为有效,而由此所引发的物权变动效果在各类情况下有所不同。强调无权处分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权利人和相对人,但更侧重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是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未规定的.这种立法设定带来了许多弊端,甚至助长了不守信用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抵押登记的目的,得出抵押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前提,而不应作为合同债权成立的必要前提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存在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在分析两种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我国物权变动应采取与船舶物权变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应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立法,并对我国《物权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颁布之后,我国最终确立了"登记生效为主、登记对抗为辅"的二元主义交错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立法上虽有创新,但仍存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效力规定不明、对农村房屋登记的效力未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可通过除登记外,将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已经公证、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的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移转等方式在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中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  相似文献   

13.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无关,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及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待定,不利于法律的整体调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维护,应予修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应确认其债权合同的效力,而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14.
论未生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 ,它是法律对合同的暂时性评价 ,是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未生效合同概念之生成源自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它包括四种类型 :须批准、登记型 ,附停止条件型 ,附始期型及效力未定型。它在合同效力体系中 ,应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而不是有效合同等。最后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未生效合同效力中最重要的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合同的成立、有效和生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而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加以严格区分。尤其对合同的生交和有效更是混淆使用,把不生效合同当作无效合同处理,造成系列交易锁链的中断。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合同成立的对应概念是“未成立”;有效的对应概念是“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生效的对应概念是“不生效”。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人直接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债权。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购买人享有债权,但对购买人权利效力的强弱有影响。现行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赋予购买人权利以物权效力保护,但在权利定位、对抵押秩序的影响和与物权法定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大陆法系民法承认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局限性,以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受让人。我国应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更新认识并改造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完善购买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7.
合同的效力在不同状态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法律看,可将其归纳为合同成立、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生效、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变更)七种不同的效力状态。作为一名企业法律工作者(或管理者),掌握合同效力特殊状态,对维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可以利用合同不同状态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利益,促使合同生效或故意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从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19.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是登记,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物权变动方面,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与社会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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