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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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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裁决尚无约束力以及裁决被撤销或被中止执行是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制订公约的历史背景、裁决国籍的确定、裁决约束力的认定、裁决被撤销或被中止对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影响、公约其他条款对第5条第1款第5项的影响以及国际上的案例和本国的立法,是理解和较准确地适用该条款不可或缺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中第2款规定了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不以当事人的举证而自行查明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与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等情况,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文拟就该条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进行探讨,最终将得出尽管该条款是为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意在增加条约适用的弹性而设立,但随着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不断融合发展,该条款已越来越少地为各国所援引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性质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确立了公共政策制度,但是并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和解释。这种情形可能会妨碍对公共政策在《纽约公约》中的性质之理解,继而影响对《纽约公约》第5条的完整理解以及《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的准确适用,因而需要澄清公共政策在《纽约公约》中的性质问题。对公共政策性质的理解,有助于本文进一步检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对照《纽约公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纽约公约》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但其采用的地域标准与非内国裁决标准与我国国内法的仲裁机构的国籍标准有所差异,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偏差。同时,互惠保留也影响公约的适用,但是互惠保留只对公约的地域标准做出了限制,而不影响非内国裁决标准部分的适用。随着实践的发展,具有实质标准内容的"国际仲裁"具有代替《纽约公约》上述标准的趋势,尽管其本身也存在潜在问题。  相似文献   

5.
《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b项的公共政策不仅指实体性公共政策(substantive public policy),还包括程序性公共政策(procedural public policy),这几乎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根据国际法协会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在2000年伦敦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中期报告》和在2002年新德里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终报告》,适用程序性公共政策的情况之一就是违反正当程序(due process)。这就使违反《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b项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也可能会触犯公共政策,成为适用第5条第2款b项所包含的程序性公共政策的情形。即二者在适用情形上有重叠之处。那么正当程序条款与公共政策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应该如何把握呢通过有关国家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有关论述,可以看到,公共政策只关注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会严重违反正当程序以至损害到一国根本道德、正义观念、法律原则的程度的情形,而一般违反执行地程序标准的外国仲裁裁决不能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符合第5条第1款b项要求的,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6.
<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乙)款规定了公共政策抗辩理由,但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情形可能导致缔约国法院滥用该抗辩理由.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是国际性公共政策,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范畴,属于残留条款而非主要条款.适用公共政策除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法院地国与潜在交易的关系.公共政策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可仲裁事项、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和显然漠视法律等情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7.
论1958年《纽约公约》中的“更优权利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阐述了《纽约公约》中的“更优权利条款”在当今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基石作用 ,以及在具体适用“更优权利条款”过程中应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提示人们注意研究“更优权利条款”与国内法 ,以及其他国际条约的一些法律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8.
杨桦 《河北法学》2012,(2):132-13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9.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10.
五十年来,《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国际仲裁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及其实践产生了重要和积极的影响,增强了仲裁在解决国际间商事纠纷方面的效力,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试图从《纽约公约》的缘起、主要内容、未来发展以及对中国的影响等方面做一述评,以期帮助更好地了解这一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法律。  相似文献   

11.
12.
国际商事仲裁在当今环球经济中所取得的成功大体上归功于业内熟悉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有意到美国执行“非美国”仲裁裁决的外国公司或个人需要了解美国法在这个领域的适用。本文勾画性地探讨了美国法院是如何通过适用美国《联邦仲裁法》第二章来适用《纽约公约》的。本文是作者由其英文稿翻译改编而来。英文原稿刊登在“美国仲裁协会”发行的季刊《争议解决办法专业杂志》2006年2~4月版。  相似文献   

13.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没有直接规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执行地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我国在内的144个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有必要结合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的仲裁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5.
黄亚英 《法律科学》2009,27(2):161-168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文中简称《纽约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成员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分析国际实践中的个别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执行地国法院有可能为了特定利益或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承认与执行了本不应该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其原因之一在于《纽约公约》在法规体系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所存在不足,为更好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从国际法制和相关案例来看,嗣后惯例的效力和构成要素是模糊的。嗣后惯例并非正式的、文本性协定,其解释性价值完全依赖于一致性的行为、所有当事方间达成的协定和作为单一的自主解释之合成解释。嗣后惯例必须是确立了当事方间的协定,当事方在条约履行中明确地实施了本质上相同或一致的行为。嗣后惯例的效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部分缔约方的惯行对原条约和其他缔约方的效力问题。相互矛盾的嗣后惯例会有不同的效力,这取决于所涉的多边条约机制。该惯例的形成有赖于国家在适用条约时有机会采取某些行动,并不要求每个当事方都必须单独地实施足以被接受为惯例的行为,只需要所有当事方接受,甚至是默示地接受。嗣后惯例与嗣后协定间存在联系与差异。  相似文献   

18.
《纽约公约》是当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自1958年生效以来,已经得到约140个国家的承认。《纽约公约》对促进国际经贸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近半个世纪的适用实践中,它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在某些方面还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仲裁的本质出发,论述如何通过对《纽约公约》的修改,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环境。  相似文献   

19.
《纽约公约》主要适用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它同时也适用于对非本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然而,何谓,非本国裁决②,它与外国裁决究竟有何区别,两者是否可以划等号?一直困扰着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本文作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所针对的仅仅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在同一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院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货物买卖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订立,就是针对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其提供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准绳。《公约》第35条就是具体规定了作为合同的卖方应如何满足交付货物的要求。《公约》第35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规定了货物与合同的相符,是判断货物合乎要求的最初条款;第二款是在当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同意的情况下适用,明确了一系列设想问题的解决;第三款则规定了卖方的对存在交付不符的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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