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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在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内容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些规定不仅给法官们设置了“高压线”,让他们清楚一旦触到“高压线”,就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更为重要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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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1月8日颁布施行以来,上林县法院干警反响热烈。上林县法院就如何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和落实整顿院风院纪提出了严格要求,让家属与群众监督“五个严禁”落实,绝不容许一个干警触碰“高压线”,确保法官队伍廉洁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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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17-18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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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2):16-17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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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2):15-16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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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8):5-7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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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1):1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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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6-7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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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并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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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4):21-22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