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赵男为李女购买的房屋应判归其妻宋女,理由有三:首先,如赵男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给李女居住,或者虽以车女名义购买但李女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亦即李女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该房屋仍属赵男所有,自然归继承人宋女。李女以赠与来抗辩并不成立,因为赠与虽然交付了就标志成立,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准。赵男将房屋交付李女居住使用,依照法律李女并采取得所有权。其次,倘若李女已办理了赵男为其购买房屋的产权证,由于赵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李女购买房屋,未经宋女同意,侵犯宋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违…  相似文献   

2.
首先,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赵男与李女的赠与关系应判为无效c理由有两点:第一:《婚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又及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结合本案,赵男为夺女所购房屋应为赵男与宋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此共同财产,赵宗—人有着平等的处理权,意即一方处理此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赵男未经宋女同意,将此房作为‘季女生活起居及二人同居之用”,这本身就是对宋女的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的侵犯,更不必说,赵男自作主张…  相似文献   

3.
一、嫖娼卖淫。个体业主赵男已是有妇之夫,与23岁未婚的李女相识,很快发展为同居,其行为已是非法的,赵男为维持这种非法关系,支付大量的钱物,李某以此作为生活依靠井长期生活在一起,其实质为嫖娼卖淫行为,只是与通常的卖淫嫖娼行为选定对象的不特定性有别,但其行为本质是嫖娼卖淫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打击和取缔的范畴。二、赠与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一方作出实际赠与的行为,其二是“无偿”,即赠与的一方只有赠与义务,没有任何权利,无权在赠与的同时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而受赠一…  相似文献   

4.
首先,从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来看,一天一妻制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都是违反婚姻法并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许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其中的一小部分人由于思想意识中存在着享乐、堕落的腐朽意识,秘密或公开“纳妾”现象已大量出现,这些都给社会带来了不少不安定的隐患,应当禁止。其次,《婚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赵男在与宋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ic万元所购置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如前所述,赵男和李女的同居…  相似文献   

5.
首先,赵男在其与宋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3条之规定,赵对包括那所价值十余万的房屋在内的共有财产,不能擅自作出“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处分。所以,本案中的“赠与”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审理意见一”不予采纳。其次,按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赵男也只能对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共有财产拥有一半处分权。即便如此,根据现行房产法规,赠与房屋须由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据此办理过户登记。但本案情中李女的主张却没有举出如此关键的形式要件作证据。所以,…  相似文献   

6.
文中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赠与关系有效,我认为此种意见可以采纳,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案例中,赵男是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人,他经营建筑业,有独立经营权,是这个建筑业的主人,对建筑业中取得的收益事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其妻家女对该建筑业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对该建筑业的收益权不应该享有这个权利,赵男为李女购房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具有任何逃…  相似文献   

7.
周静 《法庭内外》2011,(6):39-40
风险一:丈夫恶意转让房产妻子如何维权案例一:张某(女)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5月,其与丈夫李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了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房屋,并以李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了产权证。自2004年起,丈夫开始与赵某的女儿同居。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房屋转到赵某名下。时至今日张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归他人,故将丈夫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楼房产  相似文献   

8.
案例简介:张武于解放前外出谋生,与李女结婚,婚后来生育。解放初,张武带李女返回原籍。当时,哥哥张文与寡母朱氏已迁居本县唐桥数年。寡母朱氏于一九六九年病亡。张武回原籍不久,即在唐桥镇买下八间房屋,夫妻俩单独生活。一九六○年张武因犯罪被判处四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其妻李女在家独居期间,与他人私通,并于一九六四年生下一子李子龙。一九六六年张武死亡,其生前与李子龙没有扶养关系。次年,李女下放农村劳动,家中的八间房屋被冲击归公。一九七○年李女死亡,李  相似文献   

9.
沪家解忧     
我和丈夫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育一女,2009年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女儿三人名下。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诉讼离婚,但不知法院会如何分割该房屋?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该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告诉。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就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案例一:李女家境贫困,其兄年过30岁尚未结婚。1995年初,李家经人撮合将李女许配给何男(系弱智)与何家换亲,李女开始不从,但屈于父母打骂求情,与何男成婚。婚后李女与何家不和,欲与何男分居,何家经常打骂李女,扬言要叫回已…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是作为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处理,按时限作了明确界定。这里所称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特定涵义的一种新提法。本文通过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揭示同居关系的新内涵,并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田某(男)与邹某(女)同系四川省宜宾县农民。二人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1999年3月一同赴北京打工。在…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藏娇”的“金屋”该归谁)中赵男用与其妻共同所有的十万元钱购买房屋并将其赠与李女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尽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等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无效。法律并没有将“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作为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有效的要件。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即为许可。正因如此,我们才不会对赵男购买房屋这一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当然也不应对赵男同居民…  相似文献   

13.
<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张某友、李某华夫妻二人以镇政府在拆迁安置中未按规定给其孙女分配房屋为由,非法占用了二人居住的某安置房小区内的一套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业委会”)管理的物业用房。小区业委会与二人协调无果后起诉至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二人返还房屋。张某友、李某华不服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友、李某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在限定时间内搬离涉案房屋的义务,小区业委会遂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于2021年2月至4月向张某友、李某华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强制迁出公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但二人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  相似文献   

14.
河南省内乡县红柳乡是一个偏僻的村寨。村里有一户五口之家,丈夫马明华41岁,白净脸,大眼睛,一米七五的个子,走南闯北做香菇等干山货生意,被村上的人誉为“小能人”。妻子杨玉海,38岁,眉清目秀,干练利索。他们膝下三个女儿长得更是娇丽秀美,就像三朵含苞待放的花蕾。  相似文献   

15.
冯利 《法治纵横》2011,(5):62-63
近期,河南省濮阳市原副市长王相玲(副厅级),因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财政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相似文献   

16.
巫平丽 《中国公证》2007,(11):52-54
案例一:李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处,二人感情不睦.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将该房屋卖于第三人赵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知晓后.以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项交易无效。  相似文献   

17.
暴发的生意人杨某,带回“情人”.强逼妻子与他们二人同居,妻子不堪受辱.躲回娘家并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由于财产等原因上演了这场长达10年之久的罕见离奇的官司。  相似文献   

18.
有这样一起案例:年迈的父亲与儿子居住在一起,房屋属于儿子所有。儿子于是向法院起诉父亲,要求法院强令父亲腾退出房屋。一审法官认为,儿子是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有处分权,有权要求他人搬出房屋。因此,判决支持儿子的诉请。上诉后,二审法官认为,儿子请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相似文献   

19.
小问答?     
问:我和男友在两年前开始同居。前一段时间,我发现男友竟然早已经结婚了,我想和他分手。请问,我起诉解除我与男友的同居关系,并要求他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法院会支持我吗?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法定条件是同居当事人一方已经有配偶了。因此,本案中,你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你们的同居关系。但  相似文献   

20.
农民卖农产品不给钱出个据叫“打白条”,公民、法人打赢官司得不到执行实际也是打了个“法律白条”。如今,“法律白条”现象在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不存在了。这家法院连续三年执结率均为99.7%,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的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