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天相 《法学杂志》2016,(8):124-133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着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探讨,但对环境公益诉讼可能涉及的原告利益问题则关注甚少,由此引发了一定范围的理论争议.实际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原告利益、被告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竞争和一致.多种类型的原告利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广泛存在的.保障原告利益能够有效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常态运行.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利益的审视和总结有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探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建设具有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3.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与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雁  高桂林 《河北法学》2011,29(3):153-160
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扩大原告范围,增加非利害关系人主体,让多元主体参加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发展趋势。应当增加检察机关和环保团体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展诉讼主体范围,审慎借鉴美国式的公益诉讼方式,限制主体的任意扩张,在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主体制度方面采取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锋 《政法论丛》2010,(3):63-7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对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原告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允许公众为了自然的权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我国环境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举报人在行政法上规定的权利状态是判断举报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举报人的权利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因素权利、利益以及关系相结合可以判定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只有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及答复的权利的时候,举报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举报人其它的举报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需要综合权利、利益及关系因素才能判断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由有限拓展至扩大,即可以在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方面赋予举报人更广泛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适用的条件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和矛盾,而其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公民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况是否适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尤其重要且争议较大.在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适用的条件应包括四点:一是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发生了法定的特殊情况,具体可为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或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转移"情况;二是具有法定的权利承受人;三是未超过起诉期限或诉讼中止期限;四是原告资格的被转移人依法不具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7.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利器,它对于改善环境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学界以及司法实践对于何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更是甚嚣尘上,其中,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尤甚.笔者认为,质疑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再加之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一功能定位,使得对环境管理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有诸多误解.本文沿此思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辨析,试图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8.
修改《行政诉讼法》原告规定,将利害关系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被告资格的修改完善,以行为者作被告和同级政府为"兜底"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纠纷,做到讼了事结。  相似文献   

9.
We examine the role of gender in legal decision making by applying critical mass theory to the U.S. federal district courts. We analyze whether behavioral differences manifest themselves 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livities of male and female judges, contingent on the existence of a critical mass of female judges at a court point (i.e., each city in which a district court is located). Our results indicate that women jurists exhibit distinctive behavior in certain cases when there is a critical mass of women at a court point. These differences are most significant in criminal justice cases; modest differences between men and women are also identified in civil rights and liberties cases. Gender is not significant in labor and economic regulation cases.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the increasing presence of women on the federal bench could have substantial policy ramifications in the American polity.  相似文献   

10.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凯 《行政与法》2010,(7):91-95
原告资格的确认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笔者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语义分析,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与借鉴,试图从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抽象标准和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11.
《Justice Quarterly》2012,29(3):460-495
Utilizing a sample of 8,461 cases involving heterosexual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role of suspect gender in prosecutorial decision‐making. Four decision points are assessed: the decision to file charges (versus rejection for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file as a felony (versus a misdemeanor or probation violation); to dismiss for insufficient evidence (versus full prosecution); and to reduce felony charges to a misdemeanor or violation of probation. Suspect gender was found to b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in relation to all four outcomes in favoring female over male suspects. Numerous interaction effects were observed between gender and measures of prior arrest and offense severity in particular, suggesting that prosecutors distinguish between male and female suspects across these variables. We suggest that these data provide some support for recent qualitative research suggesting that court personnel are responsive to the gendered asymmetry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may view female intimate violence perpetrators more as victims than offenders.  相似文献   

12.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基于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现状的考虑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目前宜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履行诉讼等三类。在此基础上 ,可借鉴美国的“事实损害标准”确立一种以“权益损害”为基本标准 ,视诉讼类型的不同而起诉条件各异 ,并辅之以“案例规则”为适当补充的原告资格制度基本框架。在三种诉讼类型中 ,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最为宽泛 ,确认诉讼的原告资格要窄于撤销诉讼 ,履行诉讼的原告资格最易于确定。  相似文献   

13.
现有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多集中于实体标准,而忽略了程序维度的标准。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讼实践表明,实体标准无法保证法官裁判时的审慎性。常见的行政协议第三人类型有集体成员型、承租人型、继承人型、债权人型、抵押权人型等,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各类型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审查并不充分。利害关系条款为起诉人原告资格的获得保留着最后可能,对利害关系的否定性裁断必须是审慎考量所有利害关系可能性之后的判断。于原告诉请范围内,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的审查态度应由消极证否到积极证成转变,审查路径应由分别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特殊规定、利害关系审查的分散扁平化路径向从行政相对人身份到特殊规定再到利害关系审查的纵向递进式路径转变。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要件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利害关系”可以被分解为“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要素。“权益”要素的判断存在“法律上权益说”和“事实上的权益说” ,但二者在实践中呈融合之势 ;“因果关系”要素操作性不强 ,难以把握 ,在全球呈枯萎之势 ;在“法律上权益说”的构架下 ,“因果关系”有被“权益”吸收的可能。我国宜采用“权益”要素为主、“因果关系”要素为辅的模式解决原告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5.
王志华 《行政与法》2010,(3):98-101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把行政诉讼之原告限定为行政相对人,此种形式上为保护相对人的作法在实质上并不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限制了其他行政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可能性,很多国家都承认行政主体的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借鉴其规定并明确认可行政主体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6.
李炎 《法学杂志》2012,33(1):170-174
事实上的损害、分权原则和联邦主义是影响美国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的三个主要因素。尽管一直没有形成系统而完整的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而且美国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但在我国当前对纳税人诉讼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方兴未艾的情境下,深入分析影响美国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因素,对于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尤其是作为其前提的原告资格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的认识存在混淆。就受案范围来说,从行为作出结果出发判断是否“实际影响权利义务”,从而界定行为属性的做法,既是循环论证,也是受案范围容易与原告资格混淆的根本原因。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从构成要件出发判断行为属性,“实际影响权利义务”是一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之后的当然结果。就原告资格来说,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侵害,遵从行为不法的逻辑,受案范围满足即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行为事实效果侵害,遵从结果不法的逻辑,原告资格判断需要另行从损害结果出发归责行为违法性。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纠缠形成的牵连性阶段体系表明,应当探索在终局行为前阶段构建定分止争制度。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是适应司法实践发展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产物。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主要是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行为作出时间的变更。在区分"损益型款额"和"受益型款额"的基础上,"行政处罚"的款额和"其他行政行为"的款额确定应适用不同的审查和变更标准。"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与"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存在竞合,法官在衡量诉讼效益、减少诉累、举证责任、行政便宜等价值和目的后选择是否适用变更判决。基于"原告型第三人"的考虑,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规范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例外条件的规定是不够完善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20.
评估优选方案是应急指挥决策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分析了应急决策指挥方案的优选问题,为使决策过程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结合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采用灰局势决策方法对方案进行优选。灰局势决策方法通过一系列灰处理过程,得到一个可以评估各应急决策指挥方案的综合效果测度值,以此为标准对应急决策指挥方案进行评估优选。通过实例分析表明,该方法可行、有效、客观,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决策指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