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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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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烨 《人民调解》2008,(10):33-33
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纠纷当事人性格特点更是丰富多样.各有不同。“公平、公正”而无偏袒的调处结果。才能令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才会让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定后不会有“反复”或“变卦”等情形出现。因此,笔者认为,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丁作中必须要注意以下“八忌”.  相似文献   

2.
刘峥 《中国审判》2010,(10):91-91
一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且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重新协调,  相似文献   

3.
一起历时6年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多个审判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异常激化,多次发生正面冲突,甚至可用“剑拔弩张”来形容。不过,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倾心尽力的调解工作,基于对人民法院公正处理案件的信任,双方当事人终于化解了多年的积怨,达成了调解协议。2005年10月18日,在本案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兴高采烈地领取了调解书以及调解书所涉及的3500万元案款和权属文件,并分别向法官赠送了锦旗。双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不仅让“双损”变成了“双赢”,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4.
刘莹 《法制与社会》2011,(21):120-121
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当事人就双方民事权益的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称之为民事诉讼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调解虽然是“双方自愿”,但不见得完全“查清事实”。那么这种调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本文就二者的关系,作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5.
常言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同理也能用在矛盾纠纷的调解上。为了找准这把开锁的钥匙,调解人员必须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摸准双方当事人的“脉博”,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性格脾气、争议的焦点等选择最佳调处方法。  相似文献   

6.
这是一件普普通通的伤害案。当事人双方因一时的情绪激动而引发斗殴。案发后,双方为了讨回他们自认为天经地义的“公道”而剑拔弩张。在此危情时刻,检察官洞察秋毫,及时介入,平和的调解,为仇视的双方筑起了友情回归的心路,恢复性司法清除了当事人长久的焦虑与愁苦。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权利应源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购房人获得“差价补偿”的法律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差价补偿”事宜或开发商单方作出了“差价补偿”承诺;二是购房人可以经由撤销权的依法行使变更合同价款而获得差价补偿。在商品房价格大幅下降以致于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9.
一、轮流抚养的产生近几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独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早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一些婚姻当事人为“争养”或“拒养”子女而闹得你死我活。这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并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从探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养”、“拒养”子...  相似文献   

10.
郭邑 《中国司法》2001,(9):39-40
建立庭前准备程序是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审判工作的需要  相对于法官的庭外活动,开庭审判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开庭审判是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现场参与下的诉讼活动,一切都在众目睽睽之下,阳光作业最易于使当事人双方的诉权得到平等保护,亦可免使法官背上与当事人有不干不净接触的“黑锅”;其次,开庭审判由于有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证据可以当场对质,主张可以相互辩论,便于集中查明事实、辩明是非,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再次,开庭审判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空…  相似文献   

11.
在基层司法所的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调顺了民心,调出了和谐”。人民调解员有效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千方百计地化解矛盾,全力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而对双方当事人由于意见分歧过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出具人民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意见书”是在人民调解实践中所产生的“新事物”,现行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范,值得认真思考与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以前的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的是合同双方的履行义务,认为不履行义务时双方均应承担“各打五十大板式”的违约责任,未从履行合同时行使抗辩权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直接的救济权,并且模糊了当事人的责任关系。因此,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从立法的角度,  相似文献   

13.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来体现。如果仲裁协议未能满足此形式要件,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裁决就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实际上,在仲裁程序的实务中,书面形式的认定出现了诸多难题。这方面较常见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往来电传或传真是否构成“书面协议”,  相似文献   

14.
一、因仲裁协议约定的地点不明确而产生的异议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该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但在深圳、上海都设有分会。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却未约定具体的仲裁地点,而此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5.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   

16.
合同中常规定这样的条款:“合同经公证(或鉴证、见证等)后生效”,或“合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这些条款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由于这些约定条件产生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合同约定条件完成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完成合同约定生效条件之前一方反悔的情况,这时应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按照现行通常做法,该合同必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做的弊端是为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17.
“私了”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私了”,是指本该由政法巩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由有关当事人以背地交易的方式私下了结的行为。其处理原则不是以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而是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出发,采取的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其结果有可能是一方满意,另一方无可奈何,也可能是双方‘都满意,但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私了”往往使一些犯罪行为隐藏在民间,不为公众所知;违法者没有被揭露,可能继续作恶。为社会留下了隐患。这种做法破坏了“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实施,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8.
一、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一)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采取的是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推进,与诉讼模式相适应,鉴定的启动程序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推进的。双方当事人为了支持各自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主动委托专家证人进行鉴定,鉴定启动的决定权是由双方平等拥有的,这种模式被称为“随意主义模式”。由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鉴定的对抗来达到揭示案件事件的目的,也有  相似文献   

19.
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李晓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20.
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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