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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条文来看。陪审人员的规模应当在2至6人之间。而实践中往往参加庭审的陪审员为2人,绝少出现6人如此庞大的阵容。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加之人员规模偏小,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显得势单力薄。“因此,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似乎除了与法官‘一起共鸣,外,并无其它力量或能力足以使其发挥‘不同的声音’。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法官与陪审员潜意识里角色的主次定位,并外化为审理过程中的法官的中坚作用以及陪审员的陪衬作用”。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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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陪审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陪审制度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实际上属于参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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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在庭审阶段享有较为广泛的职权,涵盖出庭支持公诉权、挑选陪审员权、法庭辩论权及对陪审团指示的检察建议权等等.其中,检察官在庭审阶段的法庭辩论权,大体上又可分为开庭陈述权、展示证据权、交叉询问权与结案陈词权等等.此外,检察官在法官向陪审团作出指示前,亦可提出相应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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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若是法院制定内部工作制度,自身出台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评判法官,有助于提升庭审法官的执法水准,有助于法官增强人大意识,具有积极意义:若是人大常委会从加强人大对审判工作监督的角度出台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甚至规定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法官庭审情况按优秀、良好、~般的档次作出评价,主动介入法官个案庭审活动,则是于法无据,做法欠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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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相继出台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其中有的规定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法官庭审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作出评价。对于这一做法,有人认为,人大代表对法官庭审情况作出评价符合人大代表作为监督者的这一身份;但也有人指出,人大代表走进法庭对法官庭审实施现场监督,并对法官庭审进行评判,这已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法官审判职权的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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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似乎长期支配着学界对于陪审员的想象。以36万份刑事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和一手田野调研资料为分析素材的实证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员能够系统性地影响审判结果,陪审员的参与会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更加“宽大”;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法官的不同组合方式,也会给案件结果带来不同的影响。其背后的理论机制可被归结为:法官能够自利性地抵消陪审员的能力短板;陪审员能够能动性地发挥自身的能力优势;法官在组织合议庭时策略性地与陪审员结成“联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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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强调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而主张学习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的消极克制。但是,弱化法官职权并让法官消极克制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法官在庭审中的能动性。为实现审判之目的,保障庭审公正、高效和有序,必须赋予法官庭审指挥权。庭审指挥权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权、程序异议裁决权、庭审引导权和告知权、证据调查指挥权、诉讼进程控制权和庭审秩序维持权。在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审指挥权体系以及控辩双方权利救济机制,促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化和检察官地位的当事人化,并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庭审指挥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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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淮南市大通区人大常委会调研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组提出5条建议:完善选任办法,把好人口关,注重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业务的专业性,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促使陪审员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庭审技能,不断提高陪审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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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公正审判为核心,以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为主题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在审判程序上较多地吸收借鉴了英美等国控辩双方对证据核查的交叉询问规则,加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相对削弱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使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以保障刑事审判能在民主、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下进行。然而修正后的刑事庭审方式并非走向完全的对抗制,而有自己的特点,这集中体现在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和权力上. 一、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 在典型的英美对抗式诉讼程序中,法官充当着非常重要的法律裁判者的角色,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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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淮南市大通区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多次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并逐步实现旁听庭审制度化。其主要做法有:每半年组织一次旁听庭审活动,事先与法院沟通,确定庭审内容、时间;旁听代表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推荐,每次旁听庭审一般安排10名左右市、区人大代表;法庭安排专人接待,设立人大代表席,人大代表旁听时,不当庭发表意见,主要对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官、检察官庭审中言行是否规范等进行了解和监督;庭审后进行座谈,院、庭负责人、法官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以便改进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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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泠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178-185
一般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然而,实证研究表明,受制于“法官控权”的消极影响,被告方的质证权难以在庭审中得到充分保障,证人出庭并不必然推动庭审实质化。解决这一困境的现实选择应当是尊重法官的庭审主导权,并给予被告方与证人充分对质的机会——从“法官控权”走向“有限的控辩主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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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旁听了本院开庭审理的一批民事案件.同这些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了座谈,发现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必要的心理修养与庭审中的心理调整直接影响着庭审质量,关于司法公正。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一、庭审中,法官处于不正常的心理状态,难免陷于被动原告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再经过被告应诉,法院与当事人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活动即进人审理阶段,其重心在公开开庭审理,即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群众旁听,在这种场合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公正裁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始终处于组织、指挥的境地,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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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审方式改革析我国举证制度的完善易珍荣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一环就是要变法官“包揽”查清案情为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依职权适当被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采取当事人在庭审中举证、出证、质证、释证与法官认证相结合的庭审调查方式。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庭审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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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推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废止了以往当事人动嘴法官跑断腿的陈旧做法,使法院的庭审活动走上庄严、公正、公开的审判模式,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清求,提出的主张只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和质证,使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更加明确,法官通过庭审的认证、质证,确认事实,及时裁判,提高了审判效率,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