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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经济纠纷的复杂化、多元化,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将更为严峻。诉讼欺诈行为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削弱了审判诉讼的权威性,阻碍了法治进程。现行刑法对诉讼欺诈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一致。因此,立足于我国当前诉讼欺诈的实际状况,借鉴国外的立法技术,客观地对我国诉讼欺诈现象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建议,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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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诉讼欺诈在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不仅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国家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认定,理论界尚存在较大分歧,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立法规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这些结果最根本原因是我国尚未对诉讼欺诈专门立法规制,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立法完善.本文从完善我国对诉讼欺诈立法的角度,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为中心展开论述,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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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由来已久,但最近以来,呈愈演愈烈之势。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认定及如何规制,目前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理论界亦争论不止。诉讼欺诈行为具备刑法意义上行为的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特征,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严重干扰正常司法审判活动,应当纳入刑法规制,根本出路在于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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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诉讼欺诈刑事责任的立法处理,有赖于对该行为学理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认为,原有理论均未能对之做出圆满解释,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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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诉讼诈骗”一词并不符合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的需要,有违立法用语体系的协调,而且这一称谓欠缺科学性,应当予以摒弃.此外,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不应当将其定性为诈骗罪.鉴于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明确罪名,建议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进行处理,但从长远来看,在立法上增设“诉讼欺诈罪”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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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及其立法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诉讼欺诈刑事责任的立法处理,有赖于对该行为学理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认为,原有理论均未能对之做出圆满解释,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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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诉讼欺诈刑事责任的立法处理,有赖于对该行为学理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认为,原有理论均未能对之做出圆满解释,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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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欺诈定性的障碍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诈骗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不能涵括诉讼欺诈行为;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之嫌;诉讼欺诈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且对司法的妨害要甚于对公私财产权的危害;完善刑事立法单独设罪处刑(欺诈诉讼罪)应是我们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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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而且有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 ,进而在实体上作出错误的判决。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极大 ,但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诉讼欺诈行为 ,行为人应分别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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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诉讼欺诈便是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办法,让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做出的判决对自己有利或者对对方不利。而律师若是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是帮助当事人伪造或者毁灭证据、引诱威胁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为危害特别大,所以才单独设立罪名。但是如果把律师伪证罪改为"诉讼欺诈罪",不但违背了立法的意愿还不利于打击律师伪证行为,甚至很可能在施行过程中产生"口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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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欺诈能否纳入刑法调整,并以诈骗罪论处,中外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诉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鉴于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具有的不同于诈骗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有必要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内,并单独对其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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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处理结果差别悬殊。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该行为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论颇大所致。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诉讼欺诈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触犯现行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应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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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证券市场上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宣布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但是由于其固守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 ,难以有效地解决人数众多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笔者认为 ,应当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机制以及德、法两国团体诉讼的先进经验 ,改造我国已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以解决证券欺诈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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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增设新的罪名予以规制。同时,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调整应当相互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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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旧的社会规则体系被打破,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在我国当前的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刑法》对此应有回应,应通过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