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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2.
死缓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该制度形成于建国初期,并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我国1997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该规定表明,死缓制度在我国是作为一项刑事实体法制度而存在的,在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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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黄卫国,胡学相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就是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我国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大大缩小了判处死...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被告人温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其在死缓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犯脱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本案被告人温某是在死缓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犯罪。请问 ,此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四川省绵…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即通常说的死缓。  相似文献   

6.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那些虽然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则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改判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以下简称死缓,判处死刑、死缓的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改判死缓的罪犯,注意严格掌握既是应当判处死刑,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样两个条件。具体  相似文献   

7.
陈宏钧 《人民检察》2012,(13):74-75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对死缓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之外,对死刑的判决条件并未作出变更。对此,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判决,根本没有选择权,即除了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外,审判机关别无其他刑罚可以选择。主要理由如下:一、对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8.
废除死刑虽已成世界潮流,我国基于具体国情,死刑仍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限制死刑执行已成为全民共识.死缓制度是我国限制死刑的重要手段,其本质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何完善我国死缓制度的适用以条件及具体执行方式,将是我国死刑改革的重要议题.死缓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将加快我国废除刑法的步伐,推动我国社会中理性、文明的刑罚观念的形成.  相似文献   

9.
死刑缓期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法,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首先,死缓是从属于死刑的,是以犯罪分子罪该处死,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所犯罪行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那么死缓也就不存在了.那种简单地认为不能判处死刑就判死缓的观点,在刑罚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其次,死缓是一种过渡性的,不确定状态的刑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来说,在其被缓期执行期间,有三种前途可供选择:一是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无抗拒改造的恶劣表现,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一规定,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刑法中的死刑缓刑制度,俗称“死缓”。“死缓”产生于我国1951年第一次镇压反革命高潮之时,发展于长期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审判实践之中,完善于刑法典颁布之后,是我国社会主义刑法的独创。说它是独创就在于:它为古今中外各国刑法所全无,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刑法所特有;它表现了无产阶级改造人类的伟大气魄,具有多方面  相似文献   

11.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最高法年度报告中提到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人们认为是减轻处罚,实际上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这种看法有待商榷。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刑法总则刑罚一章共有8节,死缓被规  相似文献   

12.
中(二)死刑适用的具体问题1.死缓的具体适用姜伟:我认为,死缓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刑罚制度。但实践中问题还是很多,比如说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那么,在实践中被判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些只犯了比较轻的故意犯罪,比如说只是犯罪预备,脱逃罪的预备,准备脱逃,有了逃跑计划,结果有人告发,被监管人员发现了。这个最多是脱逃罪的预备吧……陈兴…  相似文献   

13.
分别在死刑条件中适用"罪行极其严重",而在死缓条件中适用"应当判处死刑",这表明立法者是在有意识地区分"应当判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两者的不同.从"应当判处死刑"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者的关系上来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应当判处死刑"的适用结果.区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轻重,既缺少法律依据,同时也难以衡量死缓犯的主观恶性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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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死缓后的变更执行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满以后或者2年考验期内,如何变更执行,我国1997刑法较1979刑法作了较大修改。根据1997刑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死缓…  相似文献   

15.
2009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刚(化名)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王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全国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引发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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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83]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为理由,将原判江、张二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和确有悔改,含义不同。那么,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我认为回答是肯定的。下面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作为学习这一重要裁定书的体会。  相似文献   

17.
死缓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立法体现。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实际上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绝大多数都因表现良好而未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8.
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本身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条件为“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属于死缓考验期间未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列;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需查证属实;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不分先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尚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宜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应待2年的考验期期满后再决定死缓犯的结局.  相似文献   

19.
张文  黄伟明 《现代法学》2004,26(4):75-79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现行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思想的扬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了新的价值。在理论上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折衷作用,体现双重刑罚目的作用;在实践中,具有培育适度死刑观念,贯彻“少杀”政策,真正做到“少杀”的作用。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是全面废除死刑的必要准备,符合国情的需要和刑罚理性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20.
死缓制度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是依附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是死刑的变通执行制度,包括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免除死刑的执行和附条件的执行死刑。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在我国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死缓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它的弊端也日益凸现,从而使得死缓的适用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构想,以期该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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