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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地位和任务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和实际部门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基本上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是处于公诉人的地位,其任务是支持公诉和实行审判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是处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地位,其任务不再是支持公诉,而仅是实行审判监督;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因案件不同而有异,在抗诉案件中,检察人员处于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地位,在上诉案件中,则具有公诉人和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双重地位。对于这一问  相似文献   

2.
出席参加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的检察员是否与出席第一审法庭的检察员一样,具有公诉人和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检察员在公诉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庭上的任务有何差异的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只具有审判监督者身份,不再象出席第一审法庭那样具有公诉人身份。理由主要是: 1、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是由于检察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而产生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员的任务一是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二是对第二审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是否违法实行监督。这两项任务都不属于公诉任务,而属于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的职权范围。当然也就没有公诉人的身份。  相似文献   

3.
<正> 关于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出席二审法庭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法学界有不同认识和争论。归纳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只具有公诉人的身份,“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具有“广泛的权利与义务”,“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检察权”。就是说,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前后,还负有审查决定起诉以及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之责。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人员出席一审法庭具有公诉人的身份,而出席二审法庭则因案而异,或具有公诉人一种身份,或具有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第三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检察员在二审法庭上的任务和法律地位问题,人们却认识不一。到目前为止,所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员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出席第二审法庭,任务不再是支持公诉,而是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法律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出庭主体的规定是不妥的,不应绝对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首先,从域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也规定一般由二审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但不排除原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其次,在诉讼主体上,原公诉机关才是具体案件的诉讼主体,其上级机关出席二审法庭乃适用"检察一体"原则的结果,原公诉机关是本应该出席二审法庭的.第三,从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能来看,它不仅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其主要职能乃是诉讼职能,不能以法律监督为由否定原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性,而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是庭后进行,是可以委托的.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的主要立法理由,认为都不是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充分理由.最后,文章对如何确定二审中检察机关的出庭主体,以及上诉的流转程序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无论是在第一审法庭上,还是在第二审法庭上(包括审理上诉案件和抗拆案件),只要是公诉案件,出庭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员都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国家公诉人担负着两项仟务:一是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二是实行审判监督。他既是国家公诉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代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相似文献   

7.
谈《出庭意见书》的制作修杭生检察员出席上诉法庭,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表出庭意见,即《出庭意见书》:发表二审出庭意见,是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进一步支持公诉的有力手段,既可以进一步实行审判监督,又能够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作用。一、《出庭意见书》的特点《出庭意见...  相似文献   

8.
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首先应是一种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以审判监督的眼光来审视全案,在此前提下来决定是否继续支持公诉,或是支持辩护意见,辩解理由或上诉理由,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相似文献   

9.
《人民司法》1980年第12期和1981年第4期上分别刊登了《刑事上诉案件的公开审判》和《谈谈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形式》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都谈到了检察员出席一、二审法庭的身份、职权问题。前一篇文章中说:“检察员在第一审法庭上是国家公诉人,其任务是支持公诉,惩罚犯罪;而在第二审法庭上则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其任务是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和监督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后二篇文章说:“检察员在一、二审法庭的职能有所不同,第一审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承担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等具体工作任务,还发挥着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当事人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下,审判人员以居中裁判为主,公诉人承担着当庭举证的责任,办案质量和举证效果直接影响能否被告人定罪判刑。由此可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成为公诉工作的重要环节,而公诉人的举证又成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核心。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正确认识和重视公诉人举证活动的重大意义和“胜诉”的技巧。  相似文献   

11.
副检察长以什么身份出庭支持公诉?编辑同志:在司法实践中,对副检察长以什么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检察员身份出庭。理由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这就造成检察官在庭审中一身兼二职,从而在理论上、实践中都出现了一些矛盾。因此,许多学者提出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的监督功能应当剥离出来,由专门机关、部门实行。笔者认为,从检察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历程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监督的特点来看,由检察机关监督刑事审判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至于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强化监督权的效力和权威来予以改善。  相似文献   

13.
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具有公诉人与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大家是明确的,而对于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究以何种身份,是否还象出席第一审法庭一样,具有公诉人和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抑或不再是公诉人,而只是执行审判监督?这个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的任务和出庭检察员的全部活动有着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14.
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有公诉和监督审判活动两种职能,这两种职能在庭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对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顺利完成庭审任务起着很大的保障作用。在法庭上公诉人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运用充分的证据支持公诉,提请法庭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公诉人的第一种职能──司法职能。与此同时,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对庭审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法庭的错误判决提出抗诉,这是公诉人庭审中的第二种职能──司法监督职能。随着修改后…  相似文献   

15.
马爽 《法制与社会》2011,(28):127-128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中,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直接影响控、辩、审三方独立行使职权,不利于审判人员裁判权的独立行使、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的行使,更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由此,在完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权,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6.
一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的监督。具体讲,审判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审理终结的整个审判活动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可见,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包括三种:一、刑事审判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重要方面。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  相似文献   

17.
田保中  徐尉 《法制与社会》2012,(27):156+158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改变以往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庭的做法,全部公诉案件都要出庭支持公诉.  相似文献   

18.
现行的刑事二审公诉制度混淆了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关系,有损于检察一体化职能的发挥。在学习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分散式"检察一体化运作模式和澳门地区"集中式"检察一体化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应完善检察一体化运作模式,确立原则上由下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刑事二审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范围,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既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确保审判公正的需要。本文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寻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没有形成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开庭审理的范围,规定二审案件中的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则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有观点认为,应当不断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取消二审中的书面审方式。作者认为此观点不妥,提出书面审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和保留的基础。且一审与二审的审理方式不应相同。关于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职责,作者认为,由于二审审查的对象是一审的判决、裁定及审判活动,所以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不应再负有公诉职责,而只应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相应地,检察官在二审法庭上,只对自己的主张,如抗诉理由和对上诉理由的反驳意见等,负有证明责任,对其他的事实和主张不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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