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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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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是“五五”普法第三年,也是检验普法成果的关键年。为切实提高“五五”普法效能,江苏省海门市司法局在日前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大会上,提出狠抓“六个结合”,全面加强今年的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法制宣传进机关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今年,该局将加大对各执法机关普法工作的考核力度,把“五五”普法教育,作为检验各机关依法行政、执法水平、执法效果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王燕 《中国司法》2008,(3):75-76
实施“五五”普法以来,我们紧扣理念创新、实践创新两大主题,高起点规划、高投人保障、高标准实施,使“五五”普法取得了生动、有效的良好开局。 一、深化理念创新。树立更高目标 以什么样的理念来指导、引领“五五”普法工作,使法制宣传教育在“弘扬法治精神,努力促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伟大实践中不辱使命、全面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认真履行指导督促检查职责,扎实推进“五五”普法目标任务落实,取得显著成绩。近日,我们就“五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采访了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公室主任吴爱英。  相似文献   

4.
今年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头一年,同时,也是政法队伍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一年。辽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制定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工作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法治城市建设活动,并以此作为全省“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启动工作的突破点。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理念的提出在“二五”普法初期,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在总结了全省各行各业“学法用法”工作经验之后,作出了依法治省的决定。随之而来,…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06,(6):1-1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五五”普法的序幕徐徐拉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最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为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作了总动员。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6.
2011年9月30日,芜湖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芜湖”建设的决议》,这标志着该市“五五”普法任务圆满完成。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成都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城市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建设中西部法治环境最佳、法律服务最优、法治文化最浓的首善天府”的“三最”奋斗目标。“五五”普法期间,全市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中心工作,坚持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城乡法律服务体系为保障、新型基层治理机制构建为重点,切实推进法治城市建设,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相似文献   

8.
刘碧海 《江淮法治》2010,(14):12-13
“新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不能停留在单一普及法律条文上,而是要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以崇尚法治、追求法治为取向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念……”《淮南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中这样写道。事实上,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淮南普法人不再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简单地照本宣科,而是注重把法制与本土文化传统相结合,深度挖掘本土法律文化内涵,创新多种普法载体,打造本地普法品牌,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0,(3):F0003-F0003
自2006年以来,云南省司法厅按照“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在全省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五”普法进展顺利,为建设富裕民主和谐云南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0.
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五”普法决议,对法制宣传教育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准确定位,也赋予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新的、更重的历史责任,为新形势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动力,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各地、各部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及其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志如何不辱使命,进一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的创新上下功夫。“五五”普法规划明确要求,要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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