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政策法规     
《法人》2008,(4)
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垃圾短信利益链将依法斩断让人头疼、厌烦的手机垃圾短信有望通过法律途径被制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在报批,不久将会出台。该规定对短信息服务和管理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禁止发送违法内容和违规发送垃圾短信行为。在规定即将出台的同时,工业和信  相似文献   

2.
一、垃圾短信的界定与特征表现分析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手机短信息。当前垃  相似文献   

3.
试论移动电话短信息作为证据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移动电话短信息作为证据所具有的特点移动电话用户可以依赖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便利,通过互相编辑、发送短信消息或传输图像进行交易等民事活动。移动电话短信息主要有以下突出特点。第一,无形性。移动电话短信息用户必须借助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终端生产商提供的服务平台方可进行短信息的传输与接收,系统通过把无形的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短信息的传递。在移动电话通信系统内部,短信信息被数字化了。  相似文献   

4.
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手机短信息。当前垃圾短信的主要形式,从短信的发送者的角度来区分,一般可以被分为四种:由不法分子发出的违法短信、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SP)制造的“短信陷阱”、在公众间流传的不良短信、由地下短信群发公司发出的广告短信。  相似文献   

5.
《法治与社会》2003,(8):12-13
对有害短信,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法律的手段规范短信息服务,例如欧盟就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准则,手机用户不再被动接受垃圾信息。日本、韩国也出台了相关制裁手段,以遏制商业和不健康短信蔓延的势头。  相似文献   

6.
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随着新型移动网络社交平台不断发展,手机短信在人们生活中日渐式微,但由于社交平台并未完全普及,并且不同群体的使用习惯不同,可预期,短信仍然将是国人最主要的通讯通联方式之一,是人们实现通讯  相似文献   

7.
近日,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随着新型移动网络社交平台不断发展,手机短信在人们生活中日渐式微,但由于社交平台并未完全普及,并且不同群体的使用习惯不同,可预期,短信仍然将是国人最主要的通讯通联方式之一,是人们实现通讯自由权的重要  相似文献   

8.
短信息在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垃圾短信通常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这些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曾经并继续遭受其骚扰,甚至出现了诸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垃圾短信对人们的财产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垃圾短信所带来的新的侵权问题,各界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垃圾短信的治理,包括建议对恶意利用短信进行欺诈或者肆意传播淫秽短信等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制裁,执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为此已采取了各种措施加以打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依法打击才能治本,但当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一个不利因素就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甚至还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同时,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也需要尽快地付诸实践,以达到清除垃圾短信,净化手机短信服务的目的,使短信的功能价值能够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9.
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侵害了接受者的财产权、健康权、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有的垃圾短信涉嫌犯罪。对于垃圾短信的规制应从行业自律,立法设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手机用户提高维权防范意识等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相似文献   

10.
现代社会。垃圾短信已成为困扰老百姓正常生活的罪魁祸首。2011年3月29日。中国群发短信第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宣判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打响了司法机关扫荡垃圾短信的第一枪。从面对垃圾短信的一声叹息,变成司法机关的有力打击,让深受垃圾短信之苦的手机用户看到了清静的曙光。  相似文献   

11.
手机短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信息交流和沟通的主要方式,但大量的垃圾短信出现,直接侵害手机用户的各种权利,成为全球性的公害。如何解决垃圾侵权问题也成了国内外各国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借鉴国内外各国对垃圾短信的整治方法,结合本国实际,从法律方面探析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2.
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大量垃圾短信的出现,直接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人身权利和通信权利。按有关规定垃圾短信侵权电信运营商和短信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实垃圾短信不仅侵权而且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治理手机垃圾短信,不仅要加强行业自律、技术革新、投诉监督、加快立法,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3.
浅谈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什么是垃圾短信据统计,80%的手机用户或多或少收到过垃圾短信,垃圾短信,躲都躲不掉,已成为公害,基于其特征亦无法拒绝接受,接受者们只能无奈。垃圾短信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影响通信  相似文献   

14.
手机短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信息交流和沟通的主要方式,但大量的垃圾短信出现,直接侵害手机用户的各种权利,成为全球性的公害。如何解决垃圾侵权问题也成了国内外各国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借鉴国内外各国对垃圾短信的整治方法,结合本国实际,从法律方面探析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5.
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大量垃圾短信的出现,直接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人身权利和通信权利.按有关规定垃圾短信侵权电信运营商和短信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实垃圾短信不仅侵权而且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治理手机垃圾短信,不仅要加强行业自律、技术革新、投诉监督、加快立法,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6.
手机用户饱受垃圾短信困扰已非一时。工信部五年间三次下发通知。开展垃圾短信治理。媒体、数据安全公司也都不遗余力地对垃圾短信分别进行曝光和拦截,但时至今日,垃圾短信依然猖獗。如何从制度和法律层面破除垃圾短信背后存在的黑色利益链条.构建安全可靠持续的用户隐私安全防护体系。正在成为业内外人士的共识。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联系的日益紧密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重要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方式。但垃圾短信的出现却给人们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烦恼,如何解决垃圾短信侵权问题也就成为了现实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笔者试从垃圾短信侵权的主体、客体、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问题的解决等方面来解析有关垃圾短信侵权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8.
所谓“手机短信犯罪”,是指通过手机短信这一载体,从事诈骗、售假、贩黄、造谣等活动的违法行为。2004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37.1%的参加调查者收到过谣言,69.8%的人收到过无聊信息,39.9%的人收到过骚扰信息,33.4%的人收到过黄色短信,45.7%的人收到过其他不良信息。以广州市受理的有害短信息报警为例,“六合彩”类的短信息占报警总数的55%,虚假中奖类短信息占总数的35%,短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占6%,办假证类占2.6%,其他性质的约占1.4%。  相似文献   

19.
李朴 《法制与经济》2008,(13):46-47
随着社会联系的日益紧密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重要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方式。但垃圾短信的出现却给人们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烦恼,如何解决垃圾短信侵权问题也就成为了现实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笔者试从垃圾短信侵权的主体、客体、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问题的解决等方面来解析有关垃圾短信侵权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20.
随着手机普及率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短信囚徒"。有调查显示,近7成的网民表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收发短信会觉得不适应。由此可以看出,收发短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短信中的诈骗、黄色内容等"拇指经济"下的"灰指甲"常常给我们带来哭笑不得的尴尬,甚至引发一些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短信让人亦喜亦忧。虽然我国已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手机卡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但至今仍毋需任何证件即可买到SIM卡。应该说,制止垃圾信息泛滥蔓延,在技术上本来也不应是什么难事。然而,有害的垃圾短信依旧漫天飞舞。显然,尽快从法律层面来规定短信内容提供商、移动通讯商及短信使用者在信息的提供与使用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已经是当务之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曾有代表针对短信运营的无序状态提出了立法建议,我们想,规范短信运营者的行为恐怕为期不会太远了。作为一个法制期刊,我们有义务更有责任去关注手机短信给老百姓带来的喜与忧。为此,我们把"短信的喜与忧"作为本期话题,意在为规范短信运营,建立一个良好的短信运营环境与市场而鼓与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