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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机倒把罪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历来都把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作为保卫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实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必要手段。一九八二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  相似文献   

2.
再论投机倒把罪应予废除郭嘉发,曾粤兴分析社会主义国家设立投机倒把罪的背景,不难发现,都是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初步建立而面临物资匮乏等严重经济困难之时,其经济基础是由国家统一配置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生产资料自由交易基本上被禁止,生活...  相似文献   

3.
<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3月16日公布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打击严重的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重要的。为求得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本文拟对《规定》在适用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及实践中应注意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一、单位投机倒把与个人投机倒把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4.
目前,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刑法中投机倒把罪存在的弊端日渐明显,有必要予以废除,代之以若干具体新罪名。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根据现行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所谓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几乎所有的论著和教材都这样给投机倒把罪定的概念。对于这一概念,从概念本身的要求来讲,它是不科学的。首先,其内  相似文献   

5.
<正> 现代意义的“投机倒把”一词如何解释,从《康熙字典》到《辞海》,都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投机倒把”一词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就其实质含义而言:“把”,是指财物;“倒”,是指倒进倒出的转手;“倒把”,就是指用倒买倒卖的方法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投机”,是指寻找时机(《辞海》解释为:乘时机以谋取个人名利)。所以,投机倒把就是指用投机取巧手段转移财物所有权,从中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一种活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投机倒把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和一些工商、金融、公安、税务等行政法规中,都有关于打击投机倒把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投机倒把罪,首先要弄清哪些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然后再根据这一行为的发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要以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各种单项经济法规,对当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具体地分析。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是否以个人取得非法收入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是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  相似文献   

8.
建国以来,我们一直把投机倒把罪作为打击的重要对象。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投机倒把罪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市场经济矛盾日趋尖锐,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已势在必行。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僵化的统制市场管理秩序,逐步形成了一个适应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机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已向全社会经济生活渗透。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行债券、股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任何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发生和发生作用的现象。这样原来作为投机倒把罪处理的诸如坐地批发、黑市经纪、居间牟利、转包渔利已不再认为犯罪,就是期货交易、私营企业雇工剥削收入也视为合法。因此我们在修订刑法时应以保护社会主义新商品市场机制为目的。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投机倒把罪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看法。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等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  相似文献   

10.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谓投机倒把罪.根据工商管理法规的规定,投机倒把行为主要有:一、投机倒卖.违反政策规定,倒卖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倒卖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从商业部门套购商品转手倒卖;个人坐地转手批发倒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外货、外币、金银、珠宝文物、贵重药材等.二、居间牟利.黑市经纪,买空卖空,转手渔利,以替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等.三、降质抬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四、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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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谢甲、谢乙、赵某三被告人,经过预谋,于1985年7月初,在当地以0.004元/粒的价格,买进劣质铁皮钮扣40万粒,运至湖北省。同年7月16日至8月2日,先由谢乙和赵某持伪造的介绍信,冒充永嘉县日用五金机电厂人员,到湖北省应山县人武部服务社、孝感市林工商联合公司花园贸易中心、浠水县巴河镇青鲜综合商店等三家销售点(以下简称三家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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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机倒把罪的本质特征,即侵害的客体,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当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机倒把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投机倒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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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我国实行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成果。国家对技术市场实行了“开放、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进一步将技术市场、技术交易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它有力地促进了技术市场的全面振兴。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由国家科委于198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这个实施条例是在总结了实施《技术合同法》一年多来的经验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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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建国,男,现年二十六岁,捕前系湖北省公安县一公社供销店生产物资门市部营业员。曾在一九八一年五月至九月销售化肥、柴油等物资时,采取开两套发票或勾结从事倒卖活动的人抬高销售价格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二千二百九十三元九角二分。案发后,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定贪污罪还是投机倒把罪,曾有过不同的意见。后经审理,以投机倒把罪定罪科刑,我们本着学习的态度,谈谈对曾定罪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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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打击投机倒把的违法犯罪行为。从50年代初到80年代末,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立法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制定、颁布了多种有关投机倒把的法律、政策和规定等。尤其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规定在第117条中,并以118条、119条为该罪的从重条款作补充。它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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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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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的认定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活动,破坏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犯罪.  相似文献   

18.
案情:被告人肖××,系某市平江公社何山金矿供销员.被告人王××,系某市平江公社何山金矿党支部书记.何山金矿的原矿含金量,根据取样分析,最高平均品位是48.1克/吨.被告人肖××为了本单位获得巨额利润,从该矿化验员杨××处,取得含金量为760.96克/吨的高品位金精矿粉400多克.在经该矿党支部书记王××的同意之后,于1981年4月、7月和1982年4月,分别与杨××、裘××送金矿块至常卅冶炼厂,该厂根据送去的精矿品位支付价款.何山金矿每次送金精矿到厂,都要取样分析,肖××乘该矿做样间无人之际,先后叫杨××、裘××放风,自己潜入做样间,将事先携带的高品位精矿粉,掺入正在烘箱中烘的待析矿样内,使三次送矿品位分别提高到91.75克/吨,160.25克/吨,从中非法获利152381.17元.  相似文献   

19.
该局的行为构成单位投机倒把罪杨昌金读了《人民检察》1995年第5期金弋同志关于《工商局处理假酒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一文后,我认为该工商局把没收的假名牌酒不按规定打上“假冒”字样的戳记,用低价卖给几个商店,获款10几万元,应构成单位投机倒把罪。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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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模式的逐步建立,刑法如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在立法上如何确切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这类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已成为当前刑法学界的重要议题之一。现行刑法第117条与第118条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因为立法上的不足而导致执法上的困难,日渐明显。刑法学界一些同志已提出不少立法修改建议,本文也就这一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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