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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被世界各国所吸收.但在我国,其不但没有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相反还有边缘化的倾向.一事不再理在我国的缺位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为了顺应世界潮流、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国理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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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出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权。若从再审以人权保障为主旨角度审视,我国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主要依据的死刑案件再审,在死刑犯提起再审的时间保证、启动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审判管辖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需要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思路是建立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死刑案件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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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一项十分古老的原则,后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承,成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的权威、实现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至今,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确立该原则。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入手,通过对该原则的价值内涵的介绍,针对我国再审程序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在我国构建此原则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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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再审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满足人类对公正孜孜不倦追求的愿望,以期达到公正的目的。在不少学者看来,错误的判决、裁定,既可能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如不能有效地加以纠正,必将破坏法制的严肃性。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本要求和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但是,再审的进行,需要诉讼成本的再次投入。但资源是有限的,国享不可能对同一案件投入过多的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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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肩负着平衡法的确定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协调被告人权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关系的特殊使命。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寻找到如何使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再审事由既能够对再审的提起进行周密的限制,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又能够对于审判结果的重大错误进行纠正,以保护法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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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在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社会依然十分重要。而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在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和价值根基进行探讨,试图在中国建立起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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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原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7款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参照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改革我国的再审制度,是我们批准和实施公约以及健全我国的法治所亟需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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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作为最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的比较,区别两者之间的差异。并论证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制度的意义,为构建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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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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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公正的要求以及抑制重复追诉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提出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加强监督、保障人权的刑事再审程序新理念,以促使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与国际刑事再审制度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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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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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note responds to an earlier article and argues that theprinciple of ne bis in idem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in deciding whethe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Rwanda should refer a case to a national government for prosecution.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