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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务犯罪在犯罪主体以及侵犯法益上的特殊性,因此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不当,不仅不利于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就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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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务犯罪在犯罪主体以及侵犯法益上的特殊性,因此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不当,不仅不利于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就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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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72-74
整理某法院近两年来的部分案件,抽取其缓刑和部分自由刑案件的样本,用以了解缓刑的适用情况,包括适用缓刑的主要罪名和适用缓刑的主要情节,由此反思我国缓刑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缓刑适用时对犯罪人犯罪前的具体情形没有足够的考察。为完善我国缓刑的适用,应增加对过失犯的缓刑适用,加强监督,严格把关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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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区分缓刑撤销的不同原因,构建不同的缓刑撤销程序,以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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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的,缓刑不能撤销,如果新罪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只需要对新罪直接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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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范围,取消了犯罪构成结果要件,操作性增强。污染环境罪放宽了罪状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使刑法的介入得以提前,有利于提高其实际打击能力和威慑力。本罪最宜适用缓刑方式,让罪犯自己去消除污染后果,可有效发挥刑罚功能,使社会成本最小化,有利于恢复环境,提高本罪的应用性,弥补刑罚方式陈旧的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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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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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变更包括缓刑考验期的变更和缓刑的撤销。我国缓刑变更制度尚存很多缺陷,应借鉴缓刑制度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增设缓刑考验期的缩短和延长制度,完善缓撤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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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嫦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98-99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加上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上有很多实际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在很多方面还是遇到了一些难题和困境。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现状进行研究,提出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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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情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7(1):64-72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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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情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5)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 ,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 ,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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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宣告不属于刑罚裁量制度 ,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应予以具体化。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漏罪的 ,不应一概撤销缓刑 ,而应当区别对待。战时缓刑并非独立的缓刑制度 ,而是缓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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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16-18
目前,我国贿赂犯罪的缓刑、免刑适用率一直偏高,这不仅使刑罚的一般威慑功能大为减弱,而且不符合我国从严治吏的政策要求。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理解不当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此,应当采取纠正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论证、赋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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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对实现刑法人文关怀和刑罚人道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由之路。笔者借用摄影学"全景"概念,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从缓刑的审前社会调查、适用和执行,即法院所参与的缓刑制度运行流程的全部三个阶段,对其进行全景式分析,并针对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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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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