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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商品市场的繁荣,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也开始出现并日益表现出其优越性,受到广大用户的重视。分期付款销售是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经出卖人同意,在支付部分商品价款后即取得商品并有权使用。然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一定量的商品...  相似文献   

2.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自交付占有之日起,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结款的五分之一,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相似文献   

3.
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中,买受人依约定的特定时间一次付清价款,在分期付款卖关系中,则是由买卖双方约定分期支付价金。分期付款买卖双方都有益处。就买受人而言,可以暂时付出较少的价金而获得较多的欲购商品,在没有过重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及时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就出卖人而言,可以刺激消费,增加资金周转次数,加速利润回笼,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分期付款买卖在发达国家司空见惯。在我国,分期付款买卖虽在少数地方已经着手实施,但至今未形成气候,其主要原因是对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出卖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分期付…  相似文献   

4.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商业领域,是一种古老的买卖形式,早在罗马法中已经存在。目前国内研究该方向的学者尚不多,大多散于民法、合同法、债法中,或者只限于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某个方面的探讨,缺乏整体理论和构架,笔者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各类问题、关键的法律要素进行研究,做一个较全面的分析,以期补充和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5.
1995年4月,某机关单位欲建设一家属楼,经协议与一建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要求的同时规定: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600元,总价为740万元。建筑商如期完成了工程,建设单位也付清了工程进度价款,然而建筑商拒不按合同进行工程结算,却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定额进行结算,最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建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按国家定额进行工程款结算。这是一件典型的“一口价”工程合同引起的案例。“一口价”工程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工程价款确定为一个固定数额,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建筑…  相似文献   

6.
2003年7月25日,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田某某承租孙某的门市房经营服装,租期自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租金共52000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果田某某愿意继续承租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田某某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出租给了田某某。2005年1月,本案第二被告于某找到孙某,愿意在孙某与田某某合同期满后,以更高的价格承租孙某的房屋。1月17日,孙某即与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孙某与田某某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孙某将房屋收回,转交给于某租赁。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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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已经是当今交易活动中非常普遍的付款方式。《合同法》16 7条对分期付款买卖法律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合同法》中分期付款买卖制度又面临如何解决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出卖人与买受人权利义务关系 ,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这些都需要认真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相似文献   

9.
2010年4月1日,小刘进入深圳某电子制造公司做硬件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2013年3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刘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小刘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小刘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要支付自己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10.
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要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不适用于合同编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一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应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但是由于交付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适用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时,应将其适用条件限制在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催告程序的增设使法条更加贴合保护买受人的立场。但是出卖人即使不履行催告程序依然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当由于买受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原则上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基于公司内外部因素的考量,可以限制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这一限制非必要不得适用。  相似文献   

11.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部分增加了不安抗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双务合同有关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不一致的,经常由约定一方先履行其给付,故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可以增进合同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12.
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对当事人履行债务时间的约定或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二是双方同时履行。第一种情况是先行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所解决的问题。对第二种情况,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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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陈某2017年5月3日到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项目总经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万元,约定聘期不少于两年,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公司要单方解除合同,须支付陈某合同期内的全部基本工资和应得的其他奖金和福利。7月13日,陈某收到该公司的《解聘合同通知书》《承诺书》,解聘理由是陈某任职期间新售楼盘亮相庆典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拍卖方式搞竞买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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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解释》第24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  相似文献   

15.
应当按照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按履行中的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 ,参考当时当地同质量、同等级的工程造价来确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 ,合同价格减去建设工程生产成本是承包人所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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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途径,只有按合同约定全面而又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才能获得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效果.然而,实际生活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义务不合约定,合同履约存在着风险,严重损害了双方权益,破坏了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信性.新的统一合同法为化解履约风险,赋予当事人以防范权,当事人一方可根据对方履约不能或不当的状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消除或减轻履约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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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地产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对策韩伟房地产买卖是联系房地产开发者和消费者的主要纽带,且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作用显著。房地产分期付款买卖作用尤为突出。它解决了买方资金有限与急需使用房地的矛盾,卖方也因销售量放大而及时回笼了大量资金。实践中,它已为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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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劳动舍同制职工郭某与某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郭某任财计科副科长,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证。不久,该厂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郭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郭某调离财计科到车间当工人。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郭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恪遵守。该厂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在主管部门干预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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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项合同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应将合同效力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我国旧有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未对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成立作严格的区分 ,不仅未使用“合同生效”概念 ,在体系安排上也没有把合同效力作为独立一章 ,而是将其有关内容并入“合同订立”一章 ,并且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效力形态 ,这些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弊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制度作了科学、合理的规定 ,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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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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