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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看 ,组织 (团体 )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分离是某一组织 (团体 )取得法人资格的核心条件 ;有限责任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与法人人格制度不同 ;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在商事公司 (企业 )领域中的结合 ,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事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我国立法设计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人制度方案 ,已经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形态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需要 ,故应当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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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有益补充。本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否定,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支柱,其价值远远高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人格的滥用问题应通过强化董事责任的方式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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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本文对2000年以后生效的28部经济法律的责任形式进行了疏理,以期提出经济法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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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因拥有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有限责任,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由印度博帕尔案可以看出。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此外,美国在某些环境侵权的特定情形中将母公司纳入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追究跨国公司“整体”责任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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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直索责任制度不同称谓的语意进行考察不仅是出于法学理论的严密性的要求,更是因为不同的名称显示出了不同国家对于该法律制度本质的认识。德国公司法上的“直索责任”用语是科学的制度称谓。法人人格与腮东有限责任是不同的两项制度,公司人格之获得与股东有限责任之取得在逻辑上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分野,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实质上指的是股东有限责任无效之宣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并没有其法理基础,难以构成与股东直索责任相应的公司法律上的新型制度形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需要依照直索责任原理做出相应的修正,单罚制实质上适用的即是股东直索责任的原理.而双罚制则是传统法人犯罪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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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形式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但这两类责任形式并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表现的多样化、以及对知识产权性质认识的多元化,有理由需要更丰富的责任形式,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应灵活运用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作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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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94-98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是法人制度的价值所在,然而有限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吸收股东投资的同时也有无法回避的致命的弱点。从有限责任固有的缺陷着手,结合我国公司人格滥用之现实和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应能找出构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些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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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违法之诉中,违法成员的首要责任是撤销违法措施,违法成员没有任意选择不同责任形式的法律权利。实践中,违法成员可能选择给予申诉方补偿或宁愿承受报复而拒不撤销违法措施,这对WTO协议的履行会产生消极影响,但在非常情况下也会对成员主权形成一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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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特定社会组织独立的权利义务资格早在罗马法时期已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国逐渐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不仅大大减小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更在制度层面鼓励投资兴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自美国以判例形式确立以来逐步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所接受并采纳,而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独立的责任能力,这和有限责任制度是相违背甚至是根本对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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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绝对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我国侵权责任形式也应分别纳入传统上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之下。因此,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应当仅包括两类,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在采金钱赔偿主义时,我们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但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且在恢复原状不可能或者需要不成比例的花费时应当选择金钱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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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股东侵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误读,且在缺乏强制清算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变现。本文还就股东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效力及夫妻开办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