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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高文华、高俊岭的刑事责任是不当的。理由是: 一、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并非是杨广福和高慧敏的婚姻自由。从案情来看,高文华对杨和高自由恋爱、正式定婚是满意的、支持的。一九八○年元旦,他请杨来家里作客,就说叫了这一点;一月七日晚,杨与高谈至深夜十二点才回家,高文华虽对此不满,但他仍不反对杨与高的婚姻关系,仅仅是对杨进行了批评,让其“有事在家里谈”,这完全是正确的;二月八日晚,高文华知道了杨与高已发生过性关系,非常气愤,到杨家问杨:“你和小石(高慧敏的小名)还谈不谈了?”如果杨当时认识自己的错误,平心静气地回答,认真检讨,也是可以取得高文华的谅解的。但杨却回答:“我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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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否定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言同志在其文章中提出了五点理由。五点理由的核心就是:高文华对其女儿高慧敏与杨广福的“婚事是满意的”,高文华等人的“暴力干涉”是“反对高、杨的不严肃行为”,因而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愿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商榷。其一,把《人民日报》一九八○年九月二十日的报道和一言介绍的案情综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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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暴力拆迁,业主陈少坤服毒自杀,许可开发商强拆的安徽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因此栽了,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曹颍章有期徒刑2年,加之曹颍章被发现犯有受贿罪,二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1年。(6月1日《新京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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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今年六月十八日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六月十九日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报纸,在报导审判北京工人体育场“5.19”事件的肇事者的消息时,都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华泽平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刘国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黄辉有期徒刑六个月。什么是流氓罪?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流氓罪?为什么认定华泽平等人犯流氓罪?请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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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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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八四年第四期“案例分析”一栏,发表了周圣言、黄荆民同志就尚锦如一案如何处理的分析意见。周、黄二同志认为:尚锦如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对此,我完全赞同,但对周、黄二同志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我认为,此案不应以强奸转化成通奸为由而不追究尚锦如的刑事责任。现淡谈我的粗浅见解,特与周圣言、黄荆民二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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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5日上午,轰动全国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时建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证罪均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300人参加了旁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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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首次敲诈得手后,认为此法赚钱容易,竟屡屡“使招”,把敲诈对象定在一些企业家身上。为达到目的,他还上演了一幕纵火大案。最终身陷囹圄:2005年9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任银芳有期徒刑5年;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登封市徐庄乡刘沟煤矿财产损失11154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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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他人家中行窃,被户主李某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该起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10月20日审结,被告人吕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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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下列两类罪犯也应不得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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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以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拘役和有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一种意见认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有期徒刑与拘役刑虽不属同一刑种,但相对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而言,它们均属于自由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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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宣告后,对于陈某是否适用缓刑引起了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对陈某应在数刑中最高刑二年六个月以上总和刑六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是合法的.既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应认为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并考虑其交代态度好,能检举他人罪行,退清全部赃物的表现,对陈某适用缓刑是恰当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被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使人民法院相信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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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8日上午,上海市新《刑法》实施后首例聚众冲击公安机关案,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审结,审判长陈平建庄严宣判:“被告人叶志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叶惠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许鸿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此,涉及此案的11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2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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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下面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 “上诉人张瑞、刘殿荣不服××县人民法院一九八○年九月六日(80)刑判字第7号以杀人罪判处张瑞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刘殿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刑罚的刑事判决。上诉人以同张广军之间是包办、买卖婚姻,是他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