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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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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殷磊 《政治与法律》2012,(2):132-139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是抽象的危险犯,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得以明确,行为人只要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至于危险状态则在所不问。刑法第13条分为前段和后段,前段在逻辑学上是对犯罪概念的完整定义,后段即"但书"的内容仅属提示性规定。刑法总则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解释性条文和宣示性条文,故并非所有的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分则,也并非某个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全部分则条文。"但书"不是对分则条文的限制和界定,而是分则精神的体现,属宣示性条文,而刑法第13条总体应作宣示功能之定位。基于刑法第13条的功能定位,本罪也不受"但书"的限制,对于醉驾行为应一律入刑。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均是在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下,立法对该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但是,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主刑为拘役刑的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之中的减轻处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减轻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刑法分则仅涉及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很少规定犯罪的共性问题;总则是对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抽象概括刑法分则中各个犯罪的共性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因此,对刑法分则之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条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具体关系存在不同解读.唯一正确的理解可能是刑法第3条前半段是基于刑法条文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是基于刑法典的罪刑法定.中国刑法较少从刑法条款尤其是分则条文之视角来讨论罪刑法定;刑法条文既是定罪的规范,也是决定刑罚的规则;总则诸条款的适用无不以分则条款之适用为前提,分则条文几乎都实践并反映着罪刑法定.第3条反映了以条文式罪刑法定为基础的法典武罪刑法定,进而记载并反映着支撑中国刑法根基的罪刑法定.因此,第3条文本正确的表述顺序可能是“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4.
聂昭伟 《法律适用》2011,(4):16-19,105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体例安排来看,均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对于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进而认为既然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那么理应适用于所有分则条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总则条款的滥用,司法人员动...  相似文献   

5.
周其华 《法学家》2002,(5):53-58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分别在总则和分则条文中作了规定。刑法总则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定义及其负刑事责任的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某种过失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  相似文献   

6.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独有的概念,它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97条在界定"首要分子"时,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19种具体聚众犯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7.
特殊累犯规定的体系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健 《河北法学》2011,29(8):96-100
《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但补丁痕迹较为明显,缺乏体系性思考。特殊累犯制度应结合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规定做出出、入范围的体系性思考,使刑法总则部分能相互协调和印证。同时结合分则中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使特殊累犯制度和刑法分则也能相互协调印证,让刑法规定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综合系统。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1-5),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为452个.  相似文献   

10.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定型性行为类型,统称为实行行为。它具有有责性、侵害性、有意型和定型性等特征。分则条文中,规定某一种犯罪的条文中可能包含另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具有哪种犯罪性质所决定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构成行为的关系较为复杂,同一种实行行为既能包括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种构成行为,亦可成为构成行为的一种。本文将对刑法理论中的实行行为理论进行初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11.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相似文献   

12.
张波 《现代法学》2004,26(6):43-50
张明楷教授关于刑法学基本理论的观点,对通说虽有继承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反叛的一面,在理论界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中涉及到刑法的基本理论的宏观问题是《刑法》第13条但书能否在司法中适用,如何理解一些罪名的主观方面,分则的模式是既遂犯还是犯罪成立,张明楷教授认为但书不能在司法中适用,为了确定一些争议的罪名的主观方面,提出超过的客观要素的概念,分则的模式不是既遂而是犯罪成立。对于上述观点,本文以传统观点为基础,提出不同的主张,认为但书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这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解决故意和过失的问题,也没有必要提出超过的客观要素,分则的规定必须以既遂犯为模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体系中没有关于优先权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只是在某些特别法和程序法中就特殊社会关系规定了具体优先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对应否规定优先权制度争议较大,但《物权法》最终对此也未作规定。优先权制度具有国内现有担保制度无法替代的特有功能,该制度的缺失使得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尤其是特别债权人的利益难以找到适当的制度予以保障。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规定优先权制度以剔除此立法缺陷,但如何构建和设计该制度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兜底性罪名”的趋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兜底性规定既包括兜底性行为内容,也涉及兜底性行为对象。界定该罪的兜底性规定,不能基于存在列举性规定便适用同类解释规则。针对兜底性规定冲击罪刑规范的明确性、导致处罚边界扩张的问题,有必要在厘定保护法益、考虑关联因素的条件下确立目的性限缩标准。兜底性行为内容是除列举性行为内容以外的构成要件层面的犯罪,兜底性行为对象仅限于刑法调整范围内除毒品、枪支、淫秽物品以外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制作、销售、持有的物品。  相似文献   

15.
The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is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crimes committed via the Internet and other computer networks. It aims principally at harmonising the domestic criminal law elements of offences and connected provisions in the area of cyber‐crime and setting up a fast and effective regim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onsidering the inadequacy of traditional investigative powers and the absence, in most countries, of specific procedural rules applicable in cyberspace, the Convention is also aiming at providing for the domestic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owers necessary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offences that are likely to be committed via computer systems, as well as for any typ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here it is necessary to collect information that exists in electronic form. These powers, some of which are particulary innovative, correspond to different objectives, such as compiling evidence, locating the source and identifying the perpetrator of an offence. However, they are all intended to enable computer data to be obtained or gathered in the context of ongo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nd do not have a proactive effect or scope. The Conventions fundamental premise is thus to recognise that digital data has a legal value in itself and probative force that is identical to that of material evidence existing in the non‐virtual world.  相似文献   

16.
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刑法学范畴,对有些刑法条文的理解需要结合证据法学的相关内容来思考其含义和适用规则。基于此,认为在犯罪之间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不利于犯罪认定的观点,是对证据法裁判原则存在误解的表现。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同时包含故意和过失,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不能依据犯罪论体系的推定机能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对于《刑法》第238、247、289、292条等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争的法条,如果从证据法学角度将其理解为刑事推定,可以克服法律拟制说和注意规定说的缺陷。  相似文献   

17.
由于冷战后俄罗斯学界对国际刑法研究不重视,目前《刑法典》中仅存有关普遍管辖权和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刑法典总则对缺席判决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指挥责任和排除违法性理由的判断标准规定模糊,而分则的犯罪体系过于粗略和封闭,没有规定反人类罪和非武装冲突中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使用等,需要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论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存在的形式前提是宪法中规定的法治原则,而实质前提则是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作为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四个派生原则,在实质上就是人权保障原则。由于两大法系对法治主义理解的不同,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表现为面向实体的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则表现为面向程序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首先是作为立法原则,其次是作为司法原则,其不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某一阶段,而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全过程中。  相似文献   

19.
邓丽 《北方法学》2015,(4):64-74
在肯认婚姻法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辨析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之间的同异,以期应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旨上,民法总则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和阐释价值理念对婚姻法进行涵摄和指引。在体例上,身份法与人格法的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而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婚姻法的独立自洽是必然的。整体而言,两者的协调立法,需要民法总则有自省式的定位,而婚姻法则有选择性的出位。就条文设计而言,民法总则在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的制度特性和立法诉求。  相似文献   

20.
杨俊 《法学论坛》2012,(4):85-94
《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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