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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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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本身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条件为“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属于死缓考验期间未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列;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需查证属实;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不分先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尚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宜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应待2年的考验期期满后再决定死缓犯的结局.  相似文献   

2.
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缓犯实施告诉才处理、而被害人并没有告诉的犯罪, 对死缓犯不应执行死刑。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分别作出处理:(1)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严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不予减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3)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轻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具有多个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前后交替的, 可以参照 “数个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适用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3.
论死缓适用的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不少学者从死刑限制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将"故意犯罪"限制解释为"严重的故意犯罪","重罪说"过分重视人道价值而忽视了报应和功利价值,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仍然应当对"故意犯罪"采取克制的解释立场。"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才能成为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不论"查证属实"在何时完成,只要"故意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均应核准执行死刑。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并非"执行死刑"的充分条件,而是启动死刑核准程序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4.
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6.
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从两个方面对原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作了修改:一是修改了有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修改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修改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修改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从而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或减刑的法定条件过于原则与概括,在实践中不好把握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积极意义。但是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更加明显地凸显…  相似文献   

7.
判决死缓后的变更执行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满以后或者2年考验期内,如何变更执行,我国1997刑法较1979刑法作了较大修改。根据1997刑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死缓…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却引发了刑法学界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在此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求明确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定条件。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执行法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死缓、无期罪犯在执行的头两年不能减刑,没有改造的激励机制;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却难于执行死刑;保外就医罪犯逾期不归而监狱无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未交罚金的罪犯,法院不予减刑;假释的适用被人为限制等,必须通过立法给予解决。  相似文献   

10.
郁勇  曹玉江 《法学杂志》2012,33(8):127-131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死缓制度的关注始终集中在死缓裁量的法律适用,对死缓执行变更关注较少,《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并未改变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条件过苛的现状,围绕死缓执行变更法律适用的司法困惑依旧存在。改变"故意犯罪"作为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善相关问题立法成为趋势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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