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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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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立虎  周敏 《时代法学》2005,3(5):88-96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具有充分的理由适用非WTO法,DSB解决争端的实践表明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具有广泛的效力。非WTO法不仅可以使专家组中止管辖权,甚至在更多的情况下使专家组拒绝管辖,而且非WTO法能有效地证明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在分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具有充分的理由适用非WTO法的基础上,结合DSB解决争端的实践,认为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具有广泛的效力。非WTO法不仅可以使专家组中止管辖权,甚至在更多的情况下使专家组拒绝管辖,而且非WTO法能有效的证明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黄进才 《行政与法》2003,(11):98-100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皇冠上的明珠”。其鲜明的条文健全性,组织健全性,运行的有效性等使其具有司法性质。除《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外,《WTO协定》及其附件产生的纠纷都受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该机制适用的协定、诉讼和主体,体现了国际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4.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为解决WTO成员间为执行WTO涵盖协定所产生的争端而建立的。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支柱。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确立的法律文件未对该机制的性质作出界定,加上该法律文件本身的独特用语和程序极易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目前法学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从机制赖以建立的背景和机制的构成来分析得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个兼具司法性与政治性,以政治性为主导,复杂、独特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中的一个亮点,从建立以来,该机制所处理过的案件数目庞大。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指控方对受控方中止履行相关义务,即报复性对抗措施。这种授权在实际上的实施效果和在制度上的合理性还倍受争议。本文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性措施发表一点拙见,还望同行批评讨论。  相似文献   

6.
7.
韩立余 《法学家》2005,(6):151-160
善意原则不仅是国内法律制度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一般原则.善意原则构成了国际关系交往的基础.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法公约都规定了善意守约的原则.国际法院肯定善意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善意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善意推定,善意解释条约,善意履行义务,善意行使权利,构成了善意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善意原则虽规范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本身却不能产生独立的义务,也不能替代现有的义务.违约并不等于非善意行事.合理、客观、公正、禁止滥用权利、正当程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善意要求.  相似文献   

8.
透明度原则是WTO法律制度当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监督各成员方遵守WTO 法律框架,进而推进自由贸易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经历了先冷后热的过程,凸显出透明度原则应对非关税壁垒的优越性。在适用过程中,争端解决机构确立透明度原则适用对象和透明度标准,认为透明度原则适用于对成员方的国内部门法的整体审查,认为透明度原则应当能够保护贸易者的预期。在此基础上,在众多的案件中总结出争端解决机构的一贯立场以期能够对未来的透明度案件产生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司法经济原则是随着WTO争端解决实践发展而来的一项司法原则,其在帮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合理配置WTO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上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原则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范围,专家组在适用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当甚至错误适用该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进而导致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最小化该原则适用的负面影响,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是保证争端解决正当程序的需要,也是追求公平与效率价值的需要;不仅有助于保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正确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既定目标。  相似文献   

10.
刘健  刘璋 《时代法学》2009,7(5):87-91
近年来,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冲突频繁,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对于DSB是否能适用MEAs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大争议。WTO并非独立封闭的法律体系,将MEAs引入贸易与环境争端解决程序不失为一条新的解决思路。且DSB报告在WTO体系内具有事实上的先例作用,因此MEAs的适用有着充足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支持。  相似文献   

11.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起来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具特色的制度,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稳定运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建立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国际市场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WTO成立以来,WTO争端解决  相似文献   

12.
尽管WTO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并不当然构成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DSU的有关条款,比如第7条和第11条,也排除了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DSU第7条限定专家组行使职权时必须适用WTO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而DSU第11条仅提到客观评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从而排除了非WTO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性"。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被授权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但可以将其作为解释WTO涵盖协定的有用工具。  相似文献   

13.
WTO争端解决中的案例法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立余 《现代法学》2008,30(3):123-133
判例法这一用语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判例法是普通法法律制度中的一种传统,该传统是经由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的,而非来自于立法的强制性要求。严格意义上,判例法的突出特点是遵循先例,案件相同裁决相同。在一般意义上,判例法具有指导作用。在WTO争端解决中,无论是上诉机构的观点,还是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实际做法,都体现出明显的案例法的指导作用的特点。与普通法制度不同的是,WTO的案例都是依据WTO规则的解释形成的,并非独立于WTO协定的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14.
向前 《行政法制》2005,(4):26-29
自1995年WTO组织正式建立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历了十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有330件争端被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解决。现在来看这一已经运作十年的机制,我们可以这样评价它:“这一制度是成功的,同时,这一制度还是不完善的”。一方面,与其前身GATT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前者所固有的缺陷,它以规则为导向,具有“司法化”的特征。它的建立使WTO法律如同装上了牙齿,这从该机制成立十年以来的受案数量己大大超过GATT机制四十七年的受案总数就可以看出。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是从旧体制中脱胎的,机制本身并非完美无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  相似文献   

15.
关于国际习惯能否直接用来裁判WTO争端,学界存在“并入说”和“自足说”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前者观点,并试图在WTO既往案件中寻求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6.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立余 《现代法学》2007,29(3):79-89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相关举证责任规则是由处理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规则的基本要求,其标准是初步证明(证据)标准,这种标准实质上是一种推定技巧,而非终局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说服专家组是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不同诉因、不同条款可能影响争端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争端方是否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由专家组最终评估、认定,专家组在这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过渡期之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基本一致,国内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成为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在该领域有效发挥作用。成员方知识产权法实施状况的多样性和TRIPs协议有关用语的抽象性,使得特别工作组或上诉机构难以认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实施状态违反TRIPs协议。而即使发达国家能够在有关争端中胜诉,裁决执行监督机制也很难保证该裁决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执行。最后,如同特别301条款实践所证明的,贸易报复措施可以将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却不能使这些法律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8.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除了各国都普遍接受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外,文章还分析了下列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申诉方援引例外条款时、争端涉及具体协定时、争端双方关于执行报告的期限有争议,以及双方就败诉方的执行是否符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争议。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提交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和提出时间问题是最关键的方面。  相似文献   

19.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仍未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实体法公约,现存的几种可利用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解决方法来阐述这一问题。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较好的处理这一国际难题成功案例。比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0.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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