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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论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已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就这些医疗损害的归责而言,还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建立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该举证责任缓和是一种涉及因果关系的、一定条件下由法官分配的证明责任。它属于医疗技术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其间所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属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职责范围之内;具体适用情形是,一方面已经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患者已经不再具有进一步举证的能力,此时将受害患者的举证责任减轻,并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其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3.
王道发 《中国法学》2022,(5):103-121
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基础在于处理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仅仅是为了强化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体系衔接冲突问题,但与人格权编所确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并行体例存在张力关系。处理私密信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不适用有关隐私权规定。处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不是一种普遍性责任,其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适用要件也有特殊性。此过错推定责任救济的是侵害人格权益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其过错判断主要限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及比例原则下的实质违法行为,其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则在于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4.
刘英明 《北方法学》2010,4(2):103-110
为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和被告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困难,发达国家发展出了多种形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判例和立法。中国现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举证困难减轻得更多。从促进信息供给、保护受害者、预防污染和惩戒污染、实质正义、利益平衡、立法难易度、司法可预测性、制度变迁成本等七个方面来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较因果关系推定为优,因此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应继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没有必要退回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5.
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叶名怡 《中外法学》2012,(1):136-154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课予专业与经济上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难言公平合理。医疗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广泛采取法医学因果关系理论,其中的推定过错责任,应实行因果关系法律推定。医疗产品责任、医院内感染、疫苗接种致害责任等医疗无过错医疗责任也应实行因果关系法律推定。同时,司法解释应当授权法官在特殊场合下进行因果关系的事实推定。机会丧失作为一种特殊损害,其赔偿责任的成立仍需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时,应避免将机会丧失误用作规避因果关系证明的法律手段;因果关系不确定之难题可运用择一因果关系等一果多因理论来化解。  相似文献   

6.
杨用才 《法制与社会》2012,(11):135-136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施之后采用的是一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重归责原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宜作"不可推翻的推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由被告方举证。医疗机构不管是"销售者"还是"使用者"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不宜适用医疗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7.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艾尔肯 《北方法学》2014,8(5):28-37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9.
张立勇  王道才 《证据科学》2003,10(4):228-230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制度: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医疗侵权举证制度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 0 2年 4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制度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医疗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没有过错的或者没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1.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情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杨鑫鑫 《证据科学》2011,19(3):327-337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贡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惰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日的。  相似文献   

14.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医疗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行为要素提出了更高的权责分配要求,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其归责原则和举证制度.而归责举证的实质是要强调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通过揭示归责的原因或隐藏在致害背后的缘由,探索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多元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补救体系,正是研讨特殊侵权行为归责举证的初衷与目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对损害事实不是由该医疗行为造成的承担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患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除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法定情形之外,对其他的事实患者还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虽然这种归责举证存在弊端,但立法上建议制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在实践上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处理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异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或法律效果,其举证重在于此,使归责举证的规则日趋完备.  相似文献   

15.
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一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就医疗行为侵权如此立法的背景是什么,理由为何,效果又将怎样呢?  相似文献   

17.
焦程程 《法制与社会》2012,(4):134-137,143
因果关系推定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分属于证明方法规范和证明责任规范,两者的适用在逻辑上分处于不同阶段,不可一概而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避免了举证责任的承担(无论举证责任是正置或倒置).关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审判实务中,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但人民法院已肯定了对该原则的适用;且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并非倒置、由加害人一人承担,而是由受害人与加害人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18.
医患关系首先表现为合同关系,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过错引起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合同纠纷及一般侵权行为中,应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而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下两项举证责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  相似文献   

19.
在医疗纠纷案中,最令患者甚至一些。律师同行产生疑问和畏难情绪的,集中表现在如下几点:一、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患者一方时是否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患者一方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医疗机构出于种种考虑,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并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那么此时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自己有利与否?让我们先看一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相似文献   

20.
范文进 《河北法学》2015,33(1):174-181
《侵权责任法》在更高法律位阶上改变了适用近十年的《证据规定》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试图辅之以第58条过错推定制度为代表的系列缓和制度以平衡医患举证责任强度。然而,《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制度的模糊甚至是矛盾以及相关配套程序制度的缺位,导致了第58条等系列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境。而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建立系统的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应当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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