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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实行民法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如需要制定民法典,其调整对象是什么,与相关的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个问题不无分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实和今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也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效力。本文作者集中论述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问题。现全文发表,供立法界和学术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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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已于 2 0 0 2年 1 2月 2 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这标志着延续了 50多年的中国民事立法活动终将结出实际的成果。为配合民法草案的讨论、修改 ,法律出版社于近日出版了《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 )一书 ,该书收录了从新中国建立至 1 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为止我国立法工作者制定的民法草案 96个 ,是一部填补我国民法研究空白、极具史料和文献价值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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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的德国民法科学,似乎都是围绕《德国民法典》而展开的。民法史学者将十九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分为两个时期,十九世纪的前半期为"法典争论"和"历史法学"时期;十九世纪的后半期是"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其实,整个十九世纪的德国民法学都是围绕"历史法学与《德国民法典》"开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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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的编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1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按照俄罗斯第三次民法典草案的最初计划,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新的民法典体系中的一编,本来是民法典第三部分的内容,2但是,从2001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民法典第三部分中,我们看到只有继承权和国际私法两编的内容,没有知识产权编。而实际提交到俄罗斯杜马讨论的民法典第三部分草案,也没有知识产权编。这一立法情况的变化至少证明了在民事立法的范围内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其中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知识产权编则成为俄罗斯新民法典第四部分的内容,对这部分内容的立法讨论仍在继续进行。鉴于此,俄罗斯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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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最终形成民法典。2016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初审。该草案后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该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提高,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着重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修改和新增内容,能够引起学者对草案相关变动利弊的进一步重视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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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立法经历了开创期、挫折期、中断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期。其经验主要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合起来,把立法与党的理论及国家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立足国情与对外开放结合起来,把着眼现实与注意立法的前瞻性结合起来,把立法的速度与质量紧密结合起来,把立法机关立法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把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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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的现代化作为民法发展与变革的基本范式,是反映民法的发展与变革而体现现代社会的特点并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法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是现有的民法体系极不完备,存在体系化不足、体系违反以及行政权的不当干预等问题。鉴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必然要求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而未来这部民法典应当具备实用性、体系的开放性、规范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还要求实现科学化的目标,即民法的继承与移植,民法本土化与外来化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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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是民法典编纂不可忽视的元素,但是当前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规定形式单一,过于概括.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规范的应对应该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共同作用的复杂规范体系,而其中禁止性规范是基础规范.通过具体考察分析复杂的民事习惯实践,结合禁止性规范中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的区分,就会发现对民事习惯的禁止应当是复杂的而非单一的“一刀切”模式,具体来说包括全部的效力性禁止、部分的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和不得禁止四种规范应对.同时为了表意的准确,禁止性规范表述上采用不同的规范语词也是必要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得”、“禁止”、“不得禁止”等语词.只有细致地分析认识民事习惯的复杂性以及对其禁止的复杂性,才是对待民事习惯的合理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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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益——民法保护对象的立法和司法双重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权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的统称。对民法保护对象进行单一的立法确认会遗漏正当利益,必须对其进行立法和司法的双重确认。这种双重确认以民事权益的二元结构为基础。民事权益的立法和司法价值也体现了民法保护对象立法和司法双重确认的意义,同时,民事权益的保护途径也是民法保护对象立法和司法双重确认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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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胎儿是生命的初始阶段,胎儿生长发育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命质量和一国的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相应立法保护胎儿的利益,但在我国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考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认为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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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1949年至1989年40年的曲折历程,正是反映了我国这40年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在这40年中,我们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整个过程不仅具有阶段上的特点,而且也集中反映在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这些,都是有必要加以总结和分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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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6,(6):5-9
民法是一个国家民众社会生活和争议救济规范的总和,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民法,而民法就是反映这些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现,民法是整个社会的法律大树、规范大树,民法总则就是树干,民法分则就是树枝,各种具体的制度就是小树枝和树叶,所以制定民法就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民法的基本特点就是敞开怀抱关心每个社会成员,例如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胎儿具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民法总则(草案)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新的修改,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降低到年满六周岁对监护人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对丧失判断力和行为力的智残的成年人和年老力衰的成年人,以及有严重肢体和器官残缺的成年人设定了监护制度。为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草案)将诉讼时效从2年改为3年。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从多方面对民事权利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了扩展性的规定,体现了浓郁的人文主义精神,使我国的民法更加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更适应保护人们民事权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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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规定在《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司法解释之中。审判实践中经常需要适用的《关于办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甚至还带有密级,只能作为内部文件使用。相关规则非常分散,而且法律层级不统一,因此极有必要进行统一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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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立法机关即将启动新一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新民事诉讼法典之际,值得反思并且需要认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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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