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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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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对已决待送罪犯的权益保障有所缺失,特别是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因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不力、监狱不认可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罪犯立功表现,导致看守所怠于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建议,加  相似文献   

2.
正据报道,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在司法体制全面推进的背景下,看守所制度体制的改革提上立法议事日程,释放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改善的信号。1990年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条例》,在立法理念、制度框架、具体规定等方面显得严重滞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看守所是个集羁押机关、侦查  相似文献   

3.
王胜 《法制与社会》2014,(7):264-265
看守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同时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又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归纳了近年来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然后阐述了国家在宏观层面对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所作出的巨大努力;最后提出了在今后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看守所体制重构和继续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2010年以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先后在安徽、浙江、宁夏等三省(区)的部分看守所开展。宁夏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理论指导下,从推进依法治区出发,立足宁夏实际,厘清思想认识,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着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努力促进看守所依法管理和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工作,不断推动  相似文献   

5.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因此被成为司法实践中三大顽症问题之一的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检察中也不乏存在。  相似文献   

6.
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是指在司法干警的押解下,将犯罪嫌疑人从当前羁押的看守所转押至另一看守所的司法执行活动。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换押是一项经常性工作。笔者近年执行换押工作,经常遇到执行不畅、进退两难的问题,反思总结,有案件承办人员事先准备工作不足、遗忘必要的法律手续,造成收押单位无法收押的问题,但主要原因是当前各看守所制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收押规定不统一及收押规定中存在不合理因素。1.某些看守所制定的犯罪嫌疑人收押规定存在不合理因素。各看守所为保证犯罪嫌疑人收押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制定一些相关的收押规定是必须的,…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在司法理念与司法实务方面均体现出了巨大的变化。特别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新刑诉法增加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规定。这就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多年来一直在基层检察机关从事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对看守所查办职务犯罪审讯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深有感触。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下的看守所职务犯罪审讯场所建设表达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8.
检察信箱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能离所探亲吗?哪些机关有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编辑同志: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能否经公安机关批准离所探亲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看守所是临时关押场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均是余刑一年以下的,时间短,看守所条例又没有相关...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除了主观方面的因素外,还受制于客观存在的立法、管理、司法、社会、干部队伍建设等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它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审前羁押机构——看守所——是附属于侦查机关的一个部门。西方各国的审前羁押机构有三种模式:设置于独立监狱的模式、附设于法院的看守所模式、独立监狱与警察局内的"代用监狱"并用的模式,总的趋势是看守所独立于侦查机构,具有中立性。我国看守所侦押合一体制必须改革,具体做法是归属于司法行政机构。  相似文献   

11.
当前,各级政府的看守所均由同级公安局代管,是隶属于公安局的一个部门。根据近年来的监所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这样的隶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端,主要是: 第一,造成看守所工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沦为办案的工具。  相似文献   

12.
闫岩 《天津检察》2010,(3):58-60
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公安部牵头的有五大改革项目,其中第二项是“规范公安机关的留置盘查制度,规范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确保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探讨建立和完善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对于进一步有效促进公安民警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王忠灿 《法制与经济》2013,(2):45-46,48
中国古代的狱和当前的看守所在性质和作用上极为相似,宋代的狱空制度为看守所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主要表现在最高权力机关对刑狱的重视、系囚按照管辖权分类关押、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素养、加强看守所的外部监督、建立清理留狱的激励机制等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躲猫猫"等事件的曝光,使得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如何处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随之成为司法界的焦点。实践中,看守所在押人员大多不会实施投诉行为,其主要原因是不愿投诉、不能投诉。因此,需确立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人权观念,从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多途径,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现代法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相似文献   

16.
结合我省近年来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查处情况来看,刑罚执行和羁押监管场所领域也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之一,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执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留置室内执行监视居住判决生效后却从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折抵羁押期。请问,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留置室监视居住的期间,判决生效后能否折抵刑期?新疆读者刘念慈刘念慈同志:你来信反映的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的。我们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和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留置室内关押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坚决纠正。根据看守所条例、治安处罚条例和人民警察法…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看守所承担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判决生效后余刑不足一年罪犯执行刑罚的职能。长期以来,看守所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笔者认为,这样的隶属关系值得商榷,因为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弊端。第一,造成看守所对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防止和监督不力。实践中,公安机关超期刑拘和侦查占了超期羁押总数的绝大部分。据某区看守所2001年上半年的统计,共发生超期羁押475人次,其中属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463人,占超期羁押总数的97%。面对超期羁押绝大多数发生在公安机关内部的实…  相似文献   

19.
《法治与社会》2010,(8):11-12
在法治观察者的眼中,看守所是一个极富代表性的。“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人权、政治文明状况,也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情况”。正因为如此,频发的非正常死邙事件,更是将看守所这一传统封闭场所推至舆论的“聚光灯”下。  相似文献   

20.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罪犯改造,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同于监狱服刑,看守所留所服刑具有独特的特征,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研究。通过对重庆市11个看守所的实证调研分析,可以发现看守所在短期余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混关混押"、改造模式不完善、减刑假释使用率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后看守所应当设立内部独立监区、提升改造能力、加强专门检察监督,以完善短期余刑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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