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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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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绑架罪是刑法中的古老罪名之一,学者们也对其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然而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绑架罪仍然存在相当多的争议,给绑架罪的司法认定带来诸多不便。本文以绑架罪犯罪构成为切入点,对这一罪名进行了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2.
绑架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杜国强 《河北法学》2001,19(6):111-113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其客观方面仅为绑架行为,刑法第239条应增加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的内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绑架罪的加重构成也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绑架罪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但此罪侵犯的客体更主要的应该是人身权利;不应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作为绑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绑架罪应为行为犯,其犯罪手段应包括暴力、胁迫及麻醉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绑架罪的法定刑的规定不甚合理,应当调整。  相似文献   

4.
绑架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上常出现的一种暴力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问题:绑架罪中劫财行为的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为索取债务(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劫持人质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量刑问题;绑架案件中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5.
杨毅伟  何蔚 《法制与社会》2012,(35):253-254
本文通过一起实际的案例,对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的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7.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十六周岁,这不仅在理论上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也给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带来不便,因此笔者建议,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应成为绑架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了绑架罪,是为了缓解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刑事立法宽缓化,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要充分肯定本次修法的积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绑架罪中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绑架罪主体范围应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区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加重结果,绑架罪法定刑应加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过高和对“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研究绑架罪的主体问题。新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这个问题的共同规范将产生一定的立法悖论。近日 ,相关立法解释出台 ,从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原有不足。但本文通过分析 ,还是认为在刑法总则所列举的具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诸种犯罪中加入绑架罪为佳。本文还重点分析了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认为应该借鉴结合犯的立法。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应遵循从低原则 ,只要达到其中某个较低的年龄线 ,就可以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认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种规定给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绑架行为,立法机关应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纳入绑架罪的范畴,同时对绑架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修改,以解决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真正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1.
认为绑架罪只要绑架、控制了人质即构成犯罪既遂的通说观点,既将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立起来,又缺乏对绑架罪的一体化理解,在法律解释上也拘泥于条文的字面规定,在实践上带来困惑和弊端,所以并不可采。  相似文献   

12.
在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中,个体行医同时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证书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者缺一不可,其中一个条件的缺失,就可以使行医人具备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只要积极的诊疗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助推和加重作用即可认定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在这种过错是不被容许的,并且这种过错对于加重后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的过错行为才转化为一种业务过失行为。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过于严厉的法定刑设置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压力,在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微观层面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刑法立法制度的宏观层面上看,我国刑法既有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刑法分则中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降低具体罪名法定刑的做法毫无必要,而尽快取消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程序限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罪名,其设定对维护国家公务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妨害公务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思考之处。因此,有必要反思其罪名、犯罪对象、客观要件、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立法构架。作者对上述诸问题进行了创造性思考。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将某些具体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后比在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后,对有关方面将要追究的刑事责任总体而言更为严重。《关于审理单位犯罪体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导致该规定在实践中将导致事与愿违的结局。此外,由于未能认识到公司、企业等单位在成立、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从而导致该规定在理解上及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对此条文必须加以认真处理。  相似文献   

16.
律师伪证罪应当存而慎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家权力仍极度膨胀且支配着整个司法流程的当前形势下,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对人权保障和刑事辩护行业的发展都构成了一定危险。但是,考虑到法律职业商业化危机在中国愈演愈烈的态势,律师伪证罪并不能就此遽然废除。在当今社会,应该保留律师伪证罪作为对律师职业的一种外在约束机制,以之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律师伪证罪应该存而慎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把握律师伪证罪适用的适度性。  相似文献   

17.
以往司法解释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既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实现有效打击传销的犯罪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积极参加者的身份转化后也应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理论加以认定。立法中"骗取财物"的表述应理解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8.
贿赂犯罪的完善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第388条之一专门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且不对原388条作任何修正,这种修正方式是对传统修正方式的突破,必然会导致立法和司法实务出现问题。采用在对《刑法》第388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将相关修正内容并入该条文之中的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以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最为妥恰。尽管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在语义上似乎是一种包容关系,但实质上则是一种交叉关系。对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应明确加以界定,以谨慎划定受贿犯罪圈,并强调实际存在的影响力对构成受贿犯罪的重要作用。关系密切的人既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为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其相关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9.
以复合行为犯和目的犯的基本理论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且不影响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认定;绑架罪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实力控制,并且修订后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高,因此单纯的欺骗不能构成绑架罪的行为方式;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程度可以包括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20.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肇事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定罪。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量刑时要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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