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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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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6至5世纪的雅典,对于现代的陪审制度,多数学者认为起源于英国。 “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e”、“So—hoffe”。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由普通民众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又被推行于封建专制社会,盛行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美等国家,后被世界各国效仿。有一些国家采用过陪审制度后又废除,陪审制度的存留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
遥野 《特区法坛》2005,(2):15-19
第一,人民陪审制度单独立法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几十年,但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无保障,陪审员只陪不审等,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其一,宪法恢复陪审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第75条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2年宪法又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源于宪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何家弘 《法学家》2006,(1):149-154
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表明,陪审制度虽然在一些国家走向衰落,但是在许多国家仍然保持了很强的生命力,而且在一些国家重新兴起.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应该建立由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员构成的"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  相似文献   

4.
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渐试点与完善,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热点话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近年来该制度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从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大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陪审员队伍越来越壮大.但在实践运行中,我们也发现,陪审员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地区片面追求陪审员的高数量、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虚无化、陪审制度运行的不透明性等等,本文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民陪审员改革的若干薄弱环节,思考陪审员发展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刘林呐 《政法论丛》2012,(2):93-100
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在法国,对于法定刑较重的重大案件,实行以随机方式抽选一般国民担任陪审员,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一起决定定罪量刑的制度。法国重罪陪审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构建重罪、复杂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制度,取消对陪审员学历的要求、确立科学的陪审员遴选程序与陪审团评议表决程序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确保司法民主,具有监督、制约功能,保障司法公正.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作用不大、陪审形式化、陪审员产生方式混乱、缺乏陪审规则等缺陷.应进行如下改革:限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规范人民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确立陪审规则,等等.  相似文献   

7.
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但它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严重的困境。作者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揭示了现实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其进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着力分析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参考欧美日发达国家的做法,建议对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民主性缺失、效率低下、陪而不审、陪审员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既有先天法律文化传统不足的原因,也有后天法律规定失调的原因。对于我国陪审制度未来的走向,国内有两种学说:废除说、移植陪审团说。这两种学说都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民主的战略需要,都有偏颇之处。关于我国陪审制度未来的走向,本文建议在参审制基础之上,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9.
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立法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9月16日,李鹏委员长就“陪审员”问题专门发表讲话,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推荐、任职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目标之一。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对陪审员问题专门进行立法的动向。在此,笔者拟对我国陪审制立法完善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一、关于陪审制的定位问题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  相似文献   

10.
吴宏逵 《政法学刊》2006,23(5):54-58
人民陪审制是法治与民主的一个连结点,有助于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化,有助于公民对审判活动直接有效的监督,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欠缺一个平稳的社会环境,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缺乏连续性,法律对陪审员的职权设定同其专业素质要求存在内在矛盾,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备,导致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地位上的可有可无。应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优化陪审员的结构,增加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从而完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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