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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为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健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1):39-41
好意施惠行为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它的法律性质却不明确,相关的责任承担往往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它应该属于事实行为中的无因管理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它还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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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潮鑫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4):20-25
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人类社会的情感交际活动和互惠互助活动。通常情况下,情谊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之效果意思,故部分观点认为其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属于道德和伦理的调整范围。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之,情谊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道德行为,也不一定不会引起法律后果,如情谊行为引起的合理信赖保护与侵权责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情谊行为的相关制度与判例中可以发现,法律会介入情谊行为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而这种介入有别于其对法律行为的介入,法律对情谊行为的介入有相应的限度。若能将法律对情谊行为之介入体系化与类型化,或能成为又一个"法律上之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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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37-38
目前学界对土地规划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然而,其法律性质是土地规划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只有明确了土地规划的法律性质,才能明确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才能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制度。本文尝试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分析土地规划的法律性质,认为土地规划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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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可为我国行政指导法律规制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又能促使对于行政指导责任分配与救济途径的反思。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主要有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说、非权力性行政职权相关行为说、非强制性权力性事实行为说、权力性行政行为说、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说等五种代表性观点。这些论点对行政指导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行政指导是否具有权力性、是否具有强制力、是否具有事实行为等三个层面。本文认为,行政指导应是一种权力性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至于是行政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相对人未接受的行政指导,应为事实行为;相对人接受的行政指导,应为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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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禁令性标识则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黄色交通信号灯是种特殊的交通标识,在域外一般是禁令性标识,但在我国则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别被视作警告性标识和禁令性标识。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救济方式不同。因黄色交通信号灯而造成的侵权,相对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在国家赔偿方面,由于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未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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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受"事实行为不受法律调整"的陈旧观念影响,一直认为行政调查不应受司法审查。这是一个理论误区,行政调查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和程序性行为,其违法的行为后果同样应受法律调整,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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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表明,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本文从完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法律规制的范畴,强调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依法行政,并允许相对人申请合理的法律救济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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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从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权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纳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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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行为概念的提出立足于提单为有价证券的法律性质界定,正是将提单关系视为独立于其基础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证券法律关系,能够导致提单关系产生、变动的法律事实——提单行为才成为提单制度规范的核心。因此,着眼于提单的经济功能,将提单行为作为独立的理论概念,对其内涵、外延、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予以探讨研究,意在应对航运贸易实务乃至海事司法实践活动中提单作用的系列领域对提单行为规则、裁判规则的完善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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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研究其涵义、价值、学科定位及分类对完善行政行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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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6):5-11
刑法意义上的涵摄是将生活事实涵盖于法律所描述的构成要件的过程,也是三段论中大前提与小前提互动的过程。刑法上的涵摄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故意实施的行为事实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也知道可能有禁止自己行为的刑法法规存在,但对该法规之解释存在误解,认为其行为并非刑法所涵摄的行为。涵摄错误不是事实错误,不能阻却故意,但可能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涵摄错误主要包括对行为主体、对象、方式及性质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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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司法判例将高等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性质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高等学校的公法人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学位授予行为在国内、外司法审查的实际,进一步探讨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性质的结论是: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不是完全的行政行为,应属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利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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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一旦发生某种危害行为,司法机关在进行控诉时,不必证明犯罪人有故意或过失,只须证明法律所列举的不当情况出现或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的存在,即可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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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同意并非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因为受害人在作出同意的表示时,并没有法效意思。受害人同意亦非事实行为,因为它置重于受害人内心的意思;受害人同意应为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定性为其类推适用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