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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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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效力、行使条件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上规定得不够详尽,其他类型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未作任何规定,这根本不能满足复杂的社会实践需求,立法上的不足终将导致法律对社会法律关系调整的缺失和司法运用实践的困难.因此,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对相关立法的完善就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手段,是对其人合性特征的有力保障。本文主要阐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主体和具体条件,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其缺陷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弥补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柴政 《法制与社会》2011,(31):60-60
现代市场经济中,股权转让非常普遍。实践中,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值得深究的地方。本文结合西方立法提出了如何完善《公司法》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意见。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今后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4.
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分别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批判了无效说、法定生效要件说、效力待定说和撤销说,认为以上各说过多地侵害了转让人和受让人间的契约自由,并且不合理地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故上述学说均不足取。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且生效说较好地处理了股权转让自由价值和公司人合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其他股东及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5.
罗慧敏 《法制与社会》2012,(19):268-269
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房屋权利人行使处分权与部分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产生的利益冲突为出发点,着重分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提出了解决两者利益冲突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尽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规定,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因此,公司实务中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仍不断出现。本期刊登《侵犯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两篇案例,均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希冀对读者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7.
魏玮 《法律适用》2012,(4):55-60
股东优先购买权,系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1〕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以进行转让。同  相似文献   

8.
耿峰 《法制与社会》2010,(33):106-106,127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这一项权利的行使,现行法律对其权利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完善和清楚。本文从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措施、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等方面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9.
胡国杰 《中国律师》2013,(11):63-65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项规定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意旨就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稳定性的维护以及对老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2005年《公司法》第72条针对原《公司法》第35条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修订,但由于该规定仍不尽全面,且《公司法》颁行后,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亦基本未涉及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致使实践中对优先购买权行使过程中所涉诸多问题难以把握,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影响着股权转让双方以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设专章进行了规定,但对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仍没有明确,造成实践中纷争颇多。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发生的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法律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立法依据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的性质,有利于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以针对全部转让之股份进行,又可针对其中部分股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股权能否顺利对外转让,对于转让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权利主体规定不明确、画蛇添足地要求同等条件以及未规定权利行使期间等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将异议股东强制购买义务与其杂糅进同一法条,而该义务的设计则是为保障股东有转让股权并退出公司的权利,这就造成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  相似文献   

1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14.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案情】2007年3月14日,原告张建中、被告杨照春签订合作出资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1238万元,以被告名义受让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61.75%股权,其中被告出资877.501万元,占43.77%;原告出资360.499万元,占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和股东的合作,股东优先购买权就是通过对股权自由转让进行限制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但我国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引起诸多纠纷,明确界定其主体、转让方式,等问题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相似文献   

16.
高星阁 《当代法学》2023,(2):111-12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障不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更涉及到优先购买权权利实现与司法拍卖程序功能、执行程序效率性目标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相关公司法理和执行法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当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应当成为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实现之权利基础,并通过其与司法拍卖程序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夯实其正当性。在具体路径上,一方面要重设规范化的优先购买权执行通知程序作为前置;另一方面要坚持以“询价法”为以价格为核心的“同等条件”形成机制作为备位;最后构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辅助机制作为保障,进而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提供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挂钩,大多学者将两种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或者对抗的要件.本文通过对股东名册的功能及法律效力、工商登记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规定,论证股权转让的生效并不是以任何一种登记为要件,而是以转让股东向公司呈递符合法定或约定限制条件的证据并发出变更登记通知为生效界点,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与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只不过分别在公司及外部第三人层面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加以扩张而已.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为主导性裁判倾向.然而,股权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是尽快继受股权或在发现目标公司合作氛围不睦时可单方撤销合同而非获得违约赔偿,因此合同有效状态下的违约责任比其他状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更能保护受让人的观点其实偏离了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鼓励交易原则”的...  相似文献   

19.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增加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由。目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正日益成为我国司法领域中数量增长较快的案件类型。实践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  相似文献   

20.
蒋大兴 《法学》2012,(6):67-77
学界通说认为,赋予其他股东在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其制度设计旨在保护闭锁公司其他股东的"控制利益"或"在先利益",即封闭或者限制外部人进入公司的渠道。然而,此种解读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另一目的——衡平转让人、拟收买股权的受让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先购买权除能赋予其他股东"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旁观者利益"外,还有保护转让人获得最大转让利益的功能。解释论上认可转让人修改其转让股权之意思表示,可在受让人与其他拟收购股东之间形成一种内部拍卖市场,从而使闭锁公司拟转让之股权能获得最优的、公平的市场价格,克服闭锁公司之股权交易缺乏公开市场而衍生的弊病,这种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重新发现和得到重视。按此理解,优先购买权可解释为优先购买请求权,而非优先购买形成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转让人之转让意思最终是否会发生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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