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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智慧检务”是在检察工作中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在数据处理方面实现“类人类智慧”的分析、判断和预测。“智慧检务”具有双重意义。第一重意义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提升检察管理与业务办案质效的工具价值;第二重意义是指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和检察管理的对象、目标和任务。“智慧检务”建设包含“数据”“算法”与人的“能动介入”三个要件,蕴含“智慧辅助”“智慧管理”“智慧反哺”层次化的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2.
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智慧成果,但在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逻辑方面与既有实践成果之间尚未实现科学衔接,智慧法院建设还存在着实践应用不充分、系统融贯性不畅和在线诉讼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的基本方案是,在"人工智能+司法"的格局之下,借助数字孪生、拓展现实、隐私计算、情感计算等新兴人工智能技术拓展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运用;在运用前景上,以人工智能技术系统指导智慧法院4.0建设,特别是以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智慧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制度的协同融合推动智慧法院内涵发展,以此推动司法理论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诉讼需求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通用技术与专有开发深度融合,为智能时代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技术机理和法理结构。  相似文献   

3.
检务公开包含在广义司法透明之下,向着“检务透明”目标发展.然而检察院法定职权的复杂性导致了检务公开评价标准难以确立.与此同时,在信息化大发展时代,检务公开制度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国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本文以京津两地检察院网站建设为调查对象,分析和确立“检察院工作信息公开情况”、“检察院分功能管理工作内容公开情况”及“在线服务水平与举报、申诉问题解决率”的评估标准,对于加快检务公开的法制化进程实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智慧检务建设工作,指出智慧检务建设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署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持续创新拓展,着力为一线检察人员提供更好的智能办案辅助体验,打造更多的优质智慧检务产品,引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5.
《公民与法治》2007,(11):F0003-F0003
近年来,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着力加强业务执法规范化、队伍执法专业化、检察执法服务化、检务保障信息化建设,全力提高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推动了基层院建设的全面发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人民满意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  相似文献   

6.
宫鸣 《人民检察》2017,(20):34-35
智慧公诉是智慧检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智慧公诉”的建设和应用,是顺应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发展趋势,推进公诉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以科技手段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公诉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公诉工作品质和现代化水平的重大课题。2015年以来,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已经在司法审判中开始了初期应用,上海于2017年初启动了司法审判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的开发。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前期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基础案由,构建了智能阅卷、智能归纳、智能辅助、庭审评议等模块组成的系统总体架构。在法律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开发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法律与人工智能的交互关系、人工智能对司法审判决策过程的积极作用,立足于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和既有条件进行更为深入的认识。人工智能在改变司法审判过程的直觉主义,推动法律符号系统的完善方面有独特的作用。当然,人工智能进一步在法律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仍然需要跨越一些障碍,比如人工智能任务模式、通用性方面的问题。建立法律术语语义网络并完善法律知识库体系,可能是下一步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贾宇 《人民检察》2018,(15):9-10
2016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引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最高检“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和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部署,围绕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实现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总目标,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着力提升智慧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以点的突破实现面的提升,全省智慧检务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有力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9.
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是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保证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的内在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应首先从“机制”上做文章,在基层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落实和考核。下面笔者就检务督察员的职责、权力等略陈已见。  相似文献   

10.
张棉 《人民检察》2017,(20):27-28
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大大提升了人类探索未知、塑造未来的能力,也给检察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主动拥抱现代科技,借力智能语音技术应用,着力打造富有安徽特色的智慧检务新模式,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  相似文献   

11.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已成为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包含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内容.提升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能力主要应从加强法律监督制度供给和创新法律监督方式两个方面来进行.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制约...  相似文献   

12.
Legal order originated in a land-centered agricultural society, having now gone through a market-centered industrial society and a network-centered information society. With the rise of the intelligent society, it is transforming into an algorithmcentered legal order of an intelligent society. The “digital” “networking” “intelligent” revolution brought by the intelligent technologies including big data, cloud computing, the Internet, blockchain,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has been causing critical challenges to the current legal order, and has generated powerful momentum for construction of fresh legal order featuring scientificness, people centeredness, justice, inclusiveness and co-governance. Construction of such a new jurisprudential legal order to solve this intelligent society’s “governance deficit” is an urgent task. There is a need to set up a new foundation on which an intelligent society can build steady and lasting progress.  相似文献   

13.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research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dedicated to intelligent agents, software that can perform tasks autonomously. Due to this autonomous character, agents are interesting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lawyers struggle with the question whether agents are just instruments used by humans or legal entities that can perform legal acts. An interesting area for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agents is Internet commerce. Agents can find for their users profitable goods and services, and place orders online. The sellers of online goods and services have to meet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that are laid down in the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s 97/7 and 2000/31. This paper addresses whether online sellers should provide (all) required information to agents directly, and as far as this is the case, in what format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regarding prices, delivery costs, etc. should be provided to agents.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为尖端的科技成果,对于专利法的挑战是全方面的,既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还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法律影响问题。造成上述难题的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的复合性技术结构、人工智能法律客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超强运算能力等人工智能基本特质。为此,应通过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专利保护模式、开展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专利法律规制、创设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实践指引等措施,实现对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律问题的有效应对。  相似文献   

15.
李耀磊  张永华 《河北法学》2021,39(1):112-120
智能化体育产业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实现体育产业的有序发展。随着我国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体育产业呈现出多维度泛在智能化趋向。在智能化体育产业法律规制方面,《体育法》存在明显的缺位,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存在规制的不足,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智能化体育产业并未予以适当关注。因此,在对智能化体育产业的法律规制策略方面,应选择在《体育法》中进行总则概括规定、分章明确细化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进行适当体现、由行业协会进行重点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6.
有效解决海量电子数据审查这一难题,既是一线办案检察官面临的急迫需求,也是工程技术领域长久未能实现突破的领域.实践中,既要平衡电子数据量大与办案时限紧张之间的矛盾,还要面临检察官主动审查运用电子数据的意识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薄弱以及缺乏相关的专业指引等突出问题.通过梳理司法办案通用模型,研究司法诉讼对电子数据价值挖掘...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容在当前世情、国情、社情下必须有新的内容。目前检察机关面临的外部环境要求检察机关以更积极的态度、方式来应对社会矛盾,依托执法办案参与政治活动。检察机关主要工作是刑事案件办理,但从延伸检察检察职能的角度看,更应关注犯罪发生的深层制度原因,并针对制度原因提出相应的政治建言。单个刑案所反映的制度原因可能是碎片式的,但将这些碎片式的制度原因结合到一起,就可能发现罪犯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协商性法律监督就是要通过个案反映出的制度累积性矛盾,以对话、沟通、建议等协商性形式提出针对性的法律监督意见。在实务方面,检察机关参与制度改良既有现成的政治环境,也有相应的工作方式。今后的检察执法更应当注重点对面式的监督。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各种主体论与责任理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亦即解释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算法决策。然而,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解释性。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答责,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责,因此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预防,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下一个前沿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  相似文献   

19.
栗峥 《法学研究》2020,(1):117-133
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既体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环节也体现在事实认定环节,而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介入,需要将证据数据化、对数据进行运算整合、输出人可以理解的结论。在证据数据化环节,需要对证据进行结构化的数据改造,并克服语言障碍。在数据整合环节,人工智能主要以概率推理而不是因果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方式,其算法也需要面对可计算性与复杂性两大难题。在结论输出环节,需要解决机器学习如何深化、信念如何建立与机器如何表达等难题。人工智能融入案件事实认定所面临的这些主要难题,可以尝试通过“小数据”训练,逐步构建人工智能“心智微结构”去慢慢攻克。  相似文献   

20.
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一些理论问题仍存争议、立案监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等原因,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监督线索来源不畅、监督主体专业化不强、监督范围有争议、工作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在对北京市立案监督工作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基础上,探讨如何在现行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加强立案监督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应该能为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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