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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上午,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这是继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全国第二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北京金融法院的成立,也引发了学界热议。今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他们高度评价了北京金融法院设立的意义,并表达了对未来金融审判发展的期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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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并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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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9号院。这里北望金融街,南抵规划建设中的丽泽金融商务区,辖区内汇聚着一系列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机构。距离北京金融法院挂牌成立,已有百余日,这个中国最年轻法院亦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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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诉讼管辖基础理论之角度对民事诉讼管辖和海事诉讼管辖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评述,认为远期运费协议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其次从比较法之角度考察了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法中对远期运费协议纠纷是否属于海事请求的认识,提出明确中国海事法院对远期运费协议等航运金融衍生品纠纷的管辖权具有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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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蛰已过,春分将临,正是播种时节,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在距离北京金融法院不远处,是元大都时期的金城坊旧址——如今的北京金融街。它在旧时被寄托了“金城千里”的美好祝福,如今更集中了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监管机构,集聚了大量金融机构总部,北京金融法院也在这里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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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管辖案件类型集中、受案范围具有“动态性”、管辖方式具有灵活性、与基层法院涉网案件管辖存在包含关系。目前该制度存在现有管辖范围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管辖模式与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不适配、管辖案件的跨地域性与法定地域管辖规则相冲突、协议管辖规则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当将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转变为专门管辖、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某些“特定类型”作“减法”、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以“列举式”方法作“加法”、拓展部分类型案件的管辖连接点、优化互联网法院的意定管辖规则,以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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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诉法有关法院管辖权限之划分,除散见于第一编各章,如第十五章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管辖法院、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管辖法院、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管辖法院、第十七章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督促程序管辖法院、第十八章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管辖法院等另有规定外,主要规定于第一编第二章,可分类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即台湾学者所称土地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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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特殊地域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例外,是管辖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对此做了详细致微的规定。新的民诉法对原试行民诉法中的有关内容做了重要的修改。新法第24条至第31条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制度,除第25条协议管辖无可非议之外,其他各条均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列为管辖法院,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例如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原试行法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新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又如关于侵权行为的纠纷,原试行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新法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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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案件包括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相关规定出现反复,最高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终止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其形式合法性存疑。目前部分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存在弊端,不符合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授权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不符合“两便原则”;在确定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时其行政专业性应优先于海事专业性;随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开展,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不复存在。故最高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以结束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做法,让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回归其应然状态,海事行政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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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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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认可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性,但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与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度要求各国又表现不一。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通过实际联系原则对此进行规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此加以限制。在我国,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和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无论是主观联系还是客观联系)不应作为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和可执行的前提条件,并且法院从公共利益角度可以有限度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当事人选择法院的便利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