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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路径包括: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应从"合法"扩展至"合理";行政诉讼应扩展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同时,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黄维 《行政与法》2010,(7):100-102
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法体系的基石,对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因此通过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检视,剥离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逻辑关系、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纳入行政主体的类型是进一步重构行政主体理论的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3.
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本文分析了公共行政之发展对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冲击 ,提出为回应这一冲击 ,应发展行政主体理论 ,丰富行政主体的内涵 ,行政主体在范围上不仅应包括作为国家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还应包括作为社会公行政主体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并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分 ,以及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限划分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行政与司法系统协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模式.在我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趋向善治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根据美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重新审视,客观分析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参与路径进行设计,以求增加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公共空间,提高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聚合功效.  相似文献   

5.
翟巍 《法学》2014,(6):52-60
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均包括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形式相似性。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两类行为给予了区别规制。一方面,基于附属理论严格禁止作为企业垄断行为诱因或强化因素的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为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而实施的对公共企业的行政扶持行为,得到了反垄断豁免。在当前我国国企类型化改革背景下,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构成要件,借鉴欧盟反垄断法制模式,可有效厘清与区别规制国有公共企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益诉讼在立法和司法上相对滞后,司法权对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束手无策.当前,加强行政公益制度研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中国环境行政诉讼之困境与对策分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首先提出环境行政诉讼目前所面临的几大问题 ,包括行政主体利益机制不统一、原告缺位、被告举证乏力、行为价值判断困难等 ,然后就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垂直或部分垂直领导 ;调整现行的诉讼制度 ,扩大原告范围 ;原告在诉讼中应承担推进举证责任 ,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8.
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其正确地加以认定,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但认定被告的标准不清,而且可能发生无被告的情形.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难的问题,应在理论和立法中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主体的分离,使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统一法治的功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权力机关立法行为及其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9.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章剑生 《法学》2004,(6):48-57
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是法官在多种利益冲突之下 ,运用利益衡量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撤销判决还是确认违法判决 ,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作出的衡量。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下 ,通过利益衡量可以获得解决行政行为在被认定违法之后作出的司法判决的妥当性 ,解决行政行为违法引起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0.
柏寒 《法制与社会》2013,(34):132-133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1.
禁止不利变更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为其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变更原行政行为时 ,判决不得较原行政行为对其客观上更加不利 ;禁止不利变更应适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这需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5条第 1款 ;禁止不利变更的合理性基础不是“权利保护说” ,而是实现程序正义所要求的诉辩平衡理论。  相似文献   

12.
林卉 《法学研究》2010,(3):163-174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产生行为之懈怠,导致法律期待的公共职能实现不能或不充分的公务过失行为。为使裁量性行政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得到有效的救济,督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竭心尽力追求公共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将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这种公务过失在赔偿责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损害的认定应包括现实利益、精神利益和正当预期利益,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除了要考虑行政主体拥有比一般社会理性更高的公务理性之外,还应该考虑其裁量性选择的正当性理由。  相似文献   

13.
社团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社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诉讼代理人、支持起诉人和直接起诉人三种作用 ,第三种作用尤其重要。行政诉讼法应赋予社团原告资格 ,使社团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在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公益性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没有特定相对人或相对人无起诉资格的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益诉讼在立法和司法上相对滞后,司法权对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束手无策。当前,加强行政公益制度研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5.
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本文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定,认为我国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透过收集与分析六省或者自治区32家基层法院,8家中级法院2009年、2010年一审2767份行政裁判文书,我们发现:我国行政诉讼中涉诉行为和被诉行政管理领域十分集中,且非对抗权力型诉讼多;诉讼中行政纠纷涉利益方多,当事人较为繁杂;从诉讼模式上看,辩论主义模式确立,但判决与诉讼请求不一致;行政审判中法院倾向于放弃裁判权,而淡化了诉讼监督行政之目的.  相似文献   

18.
作为自治组织——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争论很多。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是国家政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职权。在公共服务背号下,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所以.村委会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19.
预防性行政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解志勇 《法学研究》2010,(4):172-180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常常无法排除或修复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威胁到行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应尽快弥补这个法律缺失,建立以事前和事中救济为特征,旨在对抗威胁性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真正实现权利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亚平 《河北法学》2004,22(7):150-153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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