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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份回购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选择有其制度上、理念上和股份回购制度本身的原因.通过逐一检讨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弊端,可以发现这些弊端都不足以构成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的理由,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些弊端都可以得到规避和抑制.为了缓和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之弊,我国在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应该采纳"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立法模式;当前,应该扩大股份回购的合法类型,并在股份回购的决定机关、程序、财源、数额、时机等方面尽可能由公司自由决定,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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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份回购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选择有其制度上、理念上和股份回购制度本身的原因。通过逐一检讨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弊端,可以发现这些弊端都不足以构成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的理由,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些弊端都可以得到规避和抑制。为了缓和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之弊,我国在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应该采纳“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立法模式;当前,应该扩大股份回购的合法类型,并在股份回购的决定机关、程序、财源、数额、时机等方面尽可能由公司自由决定,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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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60-64
近年来,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行为屡见不鲜,其中资质配套鱼龙混杂,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代理股份转让行为应界定为证券业务。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应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有无及具体的行为表现,对代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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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公司立法对之回应不足,导致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法律规范有诸多缺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应探索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可行性,积极参考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增设除名制、临时董事制及弱势股东股份收购制,使公司僵局及时化解,以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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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值全球金融体系笼罩在美国次级房贷风暴的狂风骤雨中,台湾的行政主管部门今年8月上旬突然宣布了"三合一"金融合并计划,拟成立台湾金控公司,从2007年底启动并限3年内完成,提高台湾金融服务业整体竞争力,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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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目前中国股市市场分割状态下计划回归的红筹股公司与A股公司的财务绩效与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研究表明:(1)红筹股公司相对于A股公司而言,具有显著更大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规模,红筹股公司亦具有显著高于A股公司的净资产报酬率。这些比较显示,红筹股公司具有显著更优的盈利能力。(2)虽然仅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的比例和数量方面没有找到红筹股公司优于A股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经验证据,但由于公司治理还客观上受到其它内部、外部治理结构变量因素的替代性影响,特别是香港这一高度成熟市场的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监管作用,所以红筹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仍然应该优于A股公司。因此,在存在市场分割的现实环境下,规模更大、绩效更优的红筹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有利于提高A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从而降低泡沫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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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0):66-68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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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2):83-85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人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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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6):46-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5号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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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6):41-4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4号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青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