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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当前诸多刑法学者均认为此二罪具有如下区别:其一,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包庇罪则是一般主体。其二,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而包庇罪则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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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93-98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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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条规定之罪的罪名应当被确定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的侦查活动.该罪行为在时间、内容及程度上均有其特定性.该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其罪过形式应当是直接故意.在认定上,主要应当注意该罪与包庇罪、伪证罪及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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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论窝藏者、包庇者与被窝藏者、包庇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其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一律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对隐瞒犯罪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的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主要论述了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特征、其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从而希望能为我国窝藏包庇的刑事立法提供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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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其犯罪对象不仅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包括黑社会组织;本罪与刑法规定的多个法条存在竞合以及牵连犯的关系,在牵连犯的关系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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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伪证罪和包庇罪均列在妨害司法罪中,从管辖来看.现同归公安机关管辖。笔者从多年实践中体会到,如果伪证罪、包庇罪改由检察机关管辖,更便于打击此类犯罪,主要理由有:一、从两罪的构成特征上看,此二罪均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伪证罪与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即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两个犯罪行为,均系作为犯罪。从主体上看包庇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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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与众多证据犯罪具有相似之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客观行为的相似性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交叉与竞合的问题,在定罪以及量刑上可能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律师伪证罪主观意图是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结果,其可能触犯他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由于律师伪证罪与其他的证据犯罪的轻罪、重罪关系并不明显,一般都按照律师伪证罪处理。律师伪证罪本身存在多种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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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包庇,是指行为人对犯了罪的亲属,采取隐瞒、赞助、作伪证等方法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外传统刑法和西方现代刑法对该类行为大都有特殊规定.考虑社会通行的人伦道德观念,应修改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的规定,对包庇亲属的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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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尊重人权:我国刑事政策之理性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或者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实际上,这样的法律就是对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你的亲属犯罪的时候,你为了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要牺牲亲情.这种规定的合理性需要探讨.本文根据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因否认此制度而给现实社会带来的危害,分析了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最后提出"亲亲相隐"原则刑事立法化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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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证明是伪证罪和包庇罪中共同具有的一种行为方式,其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行为人),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有相同之处,但出具虚假证明在伪证罪和包庇罪中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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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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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罪中存在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并且会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问题。兜底性条款不仅在立法用语上具有"包容性"与"模糊性",其规定的行为内容在本质上还具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将存在较大"变数"的兜底条款与其他各罪的竞合问题一律以"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存在疑问。区分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与想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摒弃"犯罪想象竞合一律从一重"原则进而提倡兜底条款"最后适用"原则,从犯罪竞合规则上调整司法适用与认定中的罪刑失衡,相比"纠结"于兜底性规范中规范的要素解释,可能更具有操作性,也能在树立总体适用原则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相关罪名间竞合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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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伪证罪包庇罪的立法完善段立文一、伪证罪条文的立法缺陷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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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都是妨害司法类罪中的重要罪名,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易于混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形成两个罪名的竞合。本文力求分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并结合具体案例解决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