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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权力过大,存在侵犯审级利益、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等问题.域外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应该允许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一方面又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具体包括上诉法院在变更罪名时不得侵犯审级利益,不得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得违反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  相似文献   

2.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机关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迄今,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这项制度中存在一定弊端,如利用退查合法延长办案期限,变相超期羁押;反复退查,互相推淫扯皮;对退查的案件退而不查等,使退查制度的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相背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退查制度做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可行。一、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其科学性在于:从理论上符合不告不理和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启动过多地被定位为侦查司法机关的权力。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的对等地位使得双方在获得程序权利和救济方面应该有对等性,法院作为绝对中立的一方在攸关双方当事人程序和实体利益方面应当尽可能地被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把鉴定程序启动权认定为诉讼双方的权利,而不是法院的权力,将会更加科学,更能够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最终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和对侦查权的制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领域设立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根本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退查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却与该制度的应然要求存在着的距离与冲突。  相似文献   

5.
诉因制度是日本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集中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程序总体上所具备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调和的色彩,在保障法院公正审判和被告人充分行使防御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机能.日本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在制度的整体构架上,日本诉因制度与刑事诉讼构造、起诉方式以及起诉制度类型有密切的关联.  相似文献   

6.
预审法官是法兰西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亦曾是历史上欧洲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象征。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的需要、现代诉讼理念的发展以及域外经验的影响,该制度呈较明显的衰微之势。乌特罗案件更将其逼向废除的边缘。毋庸讳言,预审法官的基本权力框架存有内在顽疾,即身兼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违背了人类社会长期所形成的权力哲学共识。但废除预审法官亦应持理性态度,注意程序举措的配套,否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以预审法官的权力变迁为主线,不日而亡似乎已成定局。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在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介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与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并行,独立存在的国家权力。我们对该项权力的应然性探讨,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检察制度改革,使检察机关的具体诉讼活动更能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原理和规律、  相似文献   

9.
一般认为,在沃伦法院时期,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宪法判例中积极进行扩张解释,扩充了被告人沉默权、排除违法证据、律师帮助权等基本权利。实际上,沃伦法院刑事诉讼判例真实的历史是:为维护联邦制稳定,通过判例促成守法政府与有限政府,避免行政权力在刑事司法中肆意侵犯公民人权,以回应美国当时的种族平等权运动。反种族歧视运动间接影响了沃伦法院的刑事诉讼判例结果。总体而言,在将宪法修正案的多数条款适用于各州的同时,沃伦法院的刑事诉讼革命至少是部分失败的,主要在于司法审查标准上的矛盾、司法哲学上的局限性以及试图制定警察执法规范等原因所导致。参鉴沃伦法院的成败得失,我们既可以在合理确立法官的功能定位时追求实现个案正义,又能够在寻找改革的契机缓和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的冲突,以及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创造条件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10.
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智辉  武小凤 《现代法学》2006,28(3):168-173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这个原则作为一种制度,使二审法院必须要对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部分或法律适用部分进行全面的审理。这个制度,既不符合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的基本原理,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中审判中立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应当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废除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1.
詹欣鸿 《法制与社会》2010,(30):44-44,48
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更加激烈的讨论。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话形容:"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沉默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环境进行分析,最后对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从实证上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从总体看属于混合型的法律监督,其监督性具体表现在审查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起诉、公诉变更、出庭支持公诉和刑事抗诉权等每一个环节。所以,公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可以和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兼容、交叉的权力结构。设计合理的法律监督权不会损害控辩平等和法院的审判权威。  相似文献   

13.
美国检察权的滥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 ,检察官的作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最近指出 :“检察官就处于公民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瞩目的刑事诉讼之间。 (检察官 )有权启动所有的国家机器来审查任何个人。”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将被告人提交法庭 ,供述罪行 ,或者以矫正程序代替刑事指控 ;他还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免予起诉。在有死刑的地方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官甚至有权决定人的生与死。更有甚者 ,在行使这些职权的同时 ,检察官对于法院、政府及公众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谁也不能强迫一名检察官提起或不提起刑事诉讼。更不用说检察官所拥有的令人畏惧的权力容易被滥…  相似文献   

14.
高晨 《法制与社会》2011,(35):129-130,132
刑事诉讼不仅强调对犯罪的追诉以及责任的追究,还注重人权的保护。当前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目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则要充分考虑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公诉机关与行为人在资源占有以及权力力量对比比较上的区别。从维护司法权威,平衡控辨双方法律地位的基础之上,法院最多只能承担相应的诉讼程序查明事实的义务,而不能对任何的事实问题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鉴于现代刑事诉讼的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原则,法院不能成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者,法院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及有错必纠的原则不能成为其拥有再审启动权的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表明,检察机关是刑事再审启动权的合适主体。  相似文献   

16.
刑事审判中的退查制度应予摒弃魏德华刑事审判中的退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内容规定在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二十三条中。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又对退查的情形作了具体列举...  相似文献   

17.
宪政型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导向性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万毅  林喜芬 《政治与法律》2006,1(1):117-122
宪政与集权型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分类研究范式具有其理论优势,它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精神”精神。集权型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在于权力的集中性、程序的反理性、程序的工具性;而宪政型刑事诉讼制度则具有权力分立制衡、程序独立以及程序的理性化等特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带有某种集权性色彩,因此,宪政型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锐意进取的方向。  相似文献   

18.
诉判同一与变更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03,25(2):97-101
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最终确定罪名和适用罚条的权力。但是 ,法院的这一权力应当受到控审分离、不告不理、辩护原则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并不得迳行做出恶化被告人的处境的判决。本文对法院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罚条问题作了比较分析 ,并阐明了我国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罚条应当遵循的规则。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1):90-103
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是指将证明责任在行政案件当事人间加以合理分配的权力。学界通说认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配置。然而,法院却已在现实地行使该项职权,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已获得实定法的明确认可。这背后蕴含了对一般司法规律和行政诉讼制度特性的综合学理考量。质言之,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具体案件中配置证明责任的权力有其事实、规范和学理上的依据。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移植的传统和当前所面临的法治实践状况,法院在行政案件中配置当事人间证明责任的权力又应有其限度。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在实定法规定证明责任基本分配规则的前提下,赋予法院适度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相似文献   

20.
陈明辉 《法学》2021,480(11):57-69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在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也有不少人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从我国《宪法》和两大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权包括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两方面的内容,刑事审判权则包括定罪权和量刑权这两项核心权能.量刑建议最初只是检察院改进公诉方式的一道工作程序,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转变为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权力.对此,有必要对"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进行合宪性限缩,准确界定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载体.法检机关可充分利用"互相配合"原则,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上协调法检关系,让量刑建议无需权力化也能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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