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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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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新时期重要的、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它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标情况,总结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在传统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活动中一个带有共性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许多作章节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在此,笔者仅就连带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和适用等问题作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已经把制定民法典摆上了立法日程,但是,对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长期探讨的民法典的弊端和危机,以及民法典分解现象少有研究。本文介绍和分析伊尔第的民法典分解理论,论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只针对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基本制度作一般性规定,反对制定条文详尽的民法典,建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只对现行《民法通则》进行修改,制定一般性民事规定,由民事单行法具体规定民事规范。推动中国民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比制定民法典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民事代理的种类划分,争议主要是在民事代理包括实体代理和程序代理情况下,代理的种类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文规定,民法中的民事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由于法律条文中明确取消了“指定代理”,只将“指定”视为法定代理中的一种,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民法通则》的贯彻实施离不开民事诉讼法,切实保证民事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民事诉讼法要想  相似文献   

5.
涉及优先权的财产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的几种优先权,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和部分司法解释之中。但对优先权概念没有明确、系统的阐述。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相比,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已经滞后,而理论研究更加滞后。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增加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内容,这两条意味着优先权概念无论是外延还是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连带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民事连带责任的形式历来为司法审判实践所采用,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由于连带责任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其适用范围也较广泛,因而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对于正确执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是很有必要的。一、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凡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债务均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称之为连带责任。多数人之债中,如果多数债务人中的每一债务人除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外,还须就整个债务负责清偿,即为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即连带债务人承担的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是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确认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规定,为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实现民事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何力 《政法论丛》2013,(2):75-8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等一系列法理;也涉及到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特别规定"规定导致该法成为一般法,《民法通则》的一些规定成为特别法的倒置现象。而第五十一条前款的规定则是以作为普通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排除了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条文的适用。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竞合,可以有三种办法: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启动立法解释的程序;提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本法律。  相似文献   

9.
关于民事行为种类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首次使用各国民法从未使用的民事行为概念,但并未对其作出定义。为了搞清民事行为概念的准确含义,探明民事行为的种类到底有多少,以及它们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是很有必要的。1、法律行为,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取得法律效力的民事主体为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性合法民事行为。其范围包括:(1)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  相似文献   

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公民、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深入研究民事行为,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于指导和规范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对民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在中外民法史上首创民事行为的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传统民法的一系列概念进行了大胆的变革。例如,以“民事法律行为”取代“法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取代“无效的法律行为”;用“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代替了“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二款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对其民事活动做出了两种情形的规定:一是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是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对是否可为那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非精神病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是我国用来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的第八章是法律适用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七条重要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它们属于冲突法的分则性规定)。此外,还制定有两条总则性的冲突法规定。《民法通则》第八章包括有两条冲突法的总则性规定,即第一四二条关于本章的适用范围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和第一五○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两个条文与外国同类规定相比较均具某些特点。本文先就第一个条文作些初步分析、探讨于下。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把民事处罚直接纳入民事责任的范畴,而忽视了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研究。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以及民事处罚法律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地位的确立,需要立足于审判实践从理论上对这一领域进行重新思考。 一、民事处罚与民事责任及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差异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了新的组织形式——非法人团体。所谓非法人团体,是指依法成立而不具备法人条件,设有负责人或管理人的社会组织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民事活动的实践,这类非法人团体有三种形式:(1)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至第35条的规定,由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形成的个人台伙组织。(2)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法人之间依  相似文献   

15.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还规定了五种民事制裁措施(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激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在认识和做法上都不尽一致,迫切需要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并进行一些探讨和研究。下面,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和体会。一、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联系和区别。民事责任是民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民事制裁是民事责任人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当然也就谈不上对其进行民事制裁了。正因为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民法通则把民  相似文献   

16.
<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横向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总结了我国几年来制定有关的单行法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我国处理民事关系的民间习惯,并且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民法通则的制定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关键步骤。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成就。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  相似文献   

17.
由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在研究改革、开放、搞活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并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我国民事活动共同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特色,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民法通则”表现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18.
朱建春 《中国司法》2001,(12):41-43
一、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构成、分类和表现形式一民事欺诈的概念:欺诈,亦称诈欺。我国古代法律中称为“诈伪”,即以欺骗、伪造的手段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新中国的立法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了欺诈,但对什么是欺诈却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立法定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该规定并未给欺诈作出定义。但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规…  相似文献   

19.
当前,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如何安排国家的位置,变成一个现实的问题。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参与者,国家在参与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涉及的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因此,国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企业等概念的前置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德国法上,这个问题主要由国库理论来解答。在参与民事活动之时,国家以国库的面相出现:国家经由国库而受到私法的规制;但是,国家以国库的身份"遁入私法"并不使其获得自治权,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本质、国家受法律规制的必然性,不受到影响。国家与国库本质为一体,是一个统一的法人。只有确立了国家的法人地位,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才有落脚之处,国家民事责任、司法管辖权以及国家经济活动的边界等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对国家和国库的法律地位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它涉外民事交往日趋广泛、复杂,国际法律冲突尖锐地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这就要求我们充分重视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正确地把国际私法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迈开了意义深远的一步,但它毕竟是相当原则性的规定,很多问题仍有待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开拓、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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