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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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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胜 《中外法学》1996,(1):28-30,36
<正> 我国刑法学者通常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长期以来,这一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主导地位,被认为是通说。但近些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二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四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四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3.犯罪必须是有罪过的行为;4.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六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六个:1.行为的客观性;2.行为的质物性;3.行为的客观危害性;4.行为的主观意识性;5.行为的违法性;6.行为的应受惩罚性。除此之外,对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观点,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据此,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和罪行轻重最重要的标准。然而,随着类推制度的取消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日益凸现出来:一方面,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有效的打击;另一方面,一些形式上触犯刑法法规但实际上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却面临着刑…  相似文献   

3.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状况各国的法律不同,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在我国,一般来讲,青少年是指14岁至25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界定青少年犯罪概念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第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的特征.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刑法理论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都是以此为基础并由此决定和派生,是从属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第二特征。只有把握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回答某种行为为什么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是因为违法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刑事违法性决定于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述观点无疑是正确而深刻的。对此众口一词。然而,人们的观察非常遗憾地存在着盲区,人们忽视了这…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五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与原刑法第十二条的丰怵守全相同_技含味着才注者认为试样表怵县科学的。但笔者以为,刑法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理论是相冲突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理论,无论是怎样的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处罚性,缺一不可。否则犯罪不…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基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统一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发表了樊文先生《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以下简称《冲突》,本文所引内容若未特别注明出处,皆引自该文)一文。该文认为,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是相冲突的,新刑法第13条以社会危害性标准来定义犯罪是有“缺陷”的,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我们认为,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法国大革命前夕,严刑拷打是合法的暴行,其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9.
论刑罚适度与人身危险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刑罚适度的地位和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两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就行了,量刑轻一点重一点无关紧要。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审判机关在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一贯重视对案件的定性,而对量刑工作重要性则认识不足,特别是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只对那些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才予以改判,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案件则大都维持原判。其二,认为量刑的根据应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刑罚就应当重;行…  相似文献   

10.
单位犯罪基本特征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单位犯罪的最基本问题。在我国,单位犯罪的界定众说纷纭。其实,单位犯罪的界定应当揭示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较为具体地凸显单位犯罪的独特之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根据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具有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单位犯罪除了具备犯罪所共有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应当具备如下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整体主体;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整体行为。“执行职务活动”、“谋求单位利益”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总则第 30 条对单位犯罪作了总体性规定,《刑法》分则规定了 120 多种具体的单位犯罪,使刑法中的具体单位犯罪肯定、明确。  相似文献   

11.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本文第一部分从哲学上对本质的论述着手,分析了社会危害性本质论等观点的缺憾;第二部分提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可以将其分解为刑法法益侵害恒和刑罚当罚性。第三部分讨论了一些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2.
马民革 《经济与法》2003,(12):111-111
一种行为是否要由刑法规范进行调整,是由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的,所以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所谈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实施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并且仍在追诉期内的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否则不具有溯及力。我国97刑法第12条是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对97刑法生…  相似文献   

14.
<正> 一、增设挪用公款罪的意义何在? 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有无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从而也导致法律对其评价的变化。原来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现在不认为是犯罪;而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不需要作为一个单独罪名的,现在不仅被认为是犯罪而且还作为一个单独的新罪名,挪用公款罪正是如此。  相似文献   

15.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6.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苏俄刑法学的核心。这一理论缘起于马克思、列宁的法律思想,从苏联到今天的俄罗斯,社会危害性都被视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被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于犯罪的概念之中。苏俄刑法典正是以社会危害性为参照标准制定了刑法总则若干制度,而立法者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通过社会危害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集中反映在刑法分则的变动之中。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10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因此,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釜底抽薪,撇开社会危害性这一构成犯罪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用犯罪构成去盲目硬套。而必须先审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问题,然后运用具体的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法律属性问题。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通过  相似文献   

18.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为了有效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工具价值,积极主义刑法观应运而生。积极刑法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表现就是增设微罪。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应当坚持“形式标准划分说”认定微罪,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犯罪分层的意义。微罪入刑现象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表现为刑事立法上积极增设新罪,刑事司法活动中扩张适用微罪。微罪入刑这一现象存在现实弊病:错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作用;误导了我国刑法结构的发展方向;无视犯罪标签带来的严重后果;加剧了紧张的司法资源。当下,我国刑事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增设和适用微罪,在社会治理和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9.
犯罪化的过程即犯罪范围的选择,事关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而这首先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关。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分别属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各有其特征、作用。犯罪化的过程事实上是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过程,将这一过程进行阶层化构建,有利于强化刑事立法的正当性:第一阶层检验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深度冒犯和高度危险(风险)。第二阶层检验将该行为犯罪化是否具有公众认同基础。第三阶层检验将其犯罪化是否符合效益原则。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订根据打击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和突破,也为司法机关严惩单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试图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单位犯罪中的一些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单位犯罪的征意和特征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罗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独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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